..续本文上一页今依四分,轻重之分有广略两种分类。
(一)略分三类:这是从佛制、禁止、开许三方面来判处,《行事钞》卷三十二说:
初略分三:一、佛所制蓄。如六物等,资道要务,一向入轻;二、佛不听蓄,如田园奴婢畜生金宝俗米船乘等,妨道中最,不许自营,准判入重;三、佛开听中,义含轻重。如长衣百一物,及以器物随身众具,以物乃妨长,容得济形资道,比则判有不同,今者依钞者一意,位分三别:一者性重,如一切铜铁木石盆瓶斧镬,车与器物,以体具重物,不堪随道,准判入重;二性轻者,百一众具,可得随身,布绢莫问多少,准则入轻;三、从用轻重者,或事重用轻,如剃刀函石盛衣贮器及以针筒盆匙筋键等器入轻;或事轻用重。如大小帐盖行障枕扇被褥床席俗人衣服,并是妨碍,入重而断。〔12〕
于中佛所制三衣钵具等六物及听许多蓄的百一物中,将随身携带方便,又是修道资身必不可少的东西,定为轻物。其它开许中若会滋长贪心,妨碍修道者及佛不许蓄用之物均判为重物。
可见佛制戒是将我们生活所需降到最低限度,不为物累,而将全部精力用在承办道业上。
(二)广分七种:这是从财物本身的质地,体能来判别的:〔13〕
1、丝麻毛绵所作褥、卧褥等入重。
2、瓦石铁木等所作铜瓶、铜盆、绳床、木床、水瓶、澡罐、锡杖、灯台、枕、车与等器物入重。
3、田园房舍等不动产入重。如律中载有多识比丘,多造僧伽蓝,既私寺,及多田园,于二处身死,作为私寺掌守者应将重物归还亡者本寺,轻物如法分与现前僧。虽是自然处,但非俗人家,因已有人掌顾。〔14〕
4、皮革、兽皮所作的皮衣等入重。
5、驼、马、驴、猪等畜生及饲养用具等入重。
6、人民奴婢,今已不存。
7、生熟谷米饭、浆汤、药丸等四药,悉皆入重。
因为时代的变迁和民俗文化的不同,当时印度国王大臣等布施大量田地及驼、马、牛等,作为耕地之用,并施与奴婢等。在今天的社会中已不存在,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寺庙或个人已拥有了车辆、电脑等现代化设备,乃至精舍、花园别墅等,如是皆属重物。
五、分物的方法
在亡人善终时,我们尽全部精力为亡者助念,及为亡者开示,而不是将其有价值的遗物一抢而光,破旧之物甚至三衣一烧而尽。以下探讨何时分亡物及其具体分法。将亡人遗体安葬后,首先由看病者将亡人重轻物取出置于一处,若是不方便拿者,如床、桌、柜等,须列物名以便向僧宣读,令知多少,尔后作法分之。此作法据僧人的多少而有羯磨、对首、心念三种。〔15〕
1、羯磨法:若五个共住或五人以上共住者用此法,共有五个步骤:
第一、集物召众,即看病人将财物取出后鸣钟遍召大众僧来。
第二、瞻病舍衣,待大众齐集后,看病人至衣物前,具仪合掌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处现前僧应分。”
第三、处判诸物,看病人将亡者财物舍众后,众中持律上座或执事当出来处判众物。首先处理亡者的债务(上已述),次检查亡者生前有何遗嘱,其财产是否为同活共财,若有均依前文判处。接着便是拣定轻重物,将重物放置一边,轻物放置一边,各各依名抄下后,再问有没有看病者的私物,如果有,即当还他。
第四、加法赏劳,若看病者善于料理病人,具足五德:善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不嫌弃;有益民心,不为衣食;能经理汤药,乃至命终或病愈;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欢喜。佛制应以亡者的衣等六物赏劳其功,因而至此若有五德者,大众应举出予以赏赐。
第五、分轻物,僧中先差一人作法唱已,即数僧数,计算衣等轻物还有多少,然后将这些轻物编号,大众僧取筹,筹上也编有字号,大家以筹上所写字号领取相对的物品。律中还说,如果遇有衣少不够分时,征得大家同意后可与一无衣比丘;若衣极好,众都有衣,可破而分之;或先予上座,上座需则留下,不需则予次座,如是辗转,需者拿去为止。
在分物时,僧中若有人去看病或为三宝制等出界外而未回来,也应与他们留一份。若僧中有沙弥或净人,也可以与他们一份,至少也要给沙弥1/4份,给净人1/5份,不可不给。
2、对首法:若四人共住或三人共住,其中一人死,先取衣钵直给看病者,其它的东西大家再辗转分,即其中一人先向另外二人或一人说:“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剩下之人也这样做就可分取。
3、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活着的人只要作念说“此亡者物应属我”就可得。
至于一人独住死,或在外游方时死,或住在俗人家死等情况,遗物应如何分、谁得等问题,已在前文讲过,此处不再重述。
若依律中处理之五众物,今日衣等轻物恐少有人要,虽然这样,但是这种处理方法正体现在了僧团的民主平等,体现出僧人突破自我、融归大众的精神。这正是律中所倡、佛陀所制的本意。现今欲振兴佛教,就需要提倡法制,恢复倡导民主、平等、公有的思想与精神,才能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相协调,才能维护僧团的和合,令正法久住。
参考文献:
1、[唐]道宣律师著钞,宋元照律师著记:《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福建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委员会印。
2、[唐]道宣律师著疏,宋元照律师著记:《四分律羯磨疏济缘记》。
3、《四分律藏》,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4、胜雨比丘尼:《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记》,台湾悟光精舍印。
5、释本因汇编:《四分比丘尼戒相表记讲义》,台湾佛陀教育基金会印。
6、妙因法师浅释,道海法师讲述:《随机羯磨浅释讲记》,福建晋江龙湖镇天竺讲堂印。
7、正觉精舍律学研讨小组编:《律学释疑》,福建晋江龙湖镇天竺讲堂印。
8、《四分律拾毗尼义钞》,天津刻经处印。
9、《四分律比丘尼钞》,香港华云佛经印刷公司印。
10、弘一大师集释:《钞记扶桑集释》,福建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委员会印。
11、《律藏会集》,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12、《南山律学辞典》,台湾西莲净苑印。
〔1〕《行事钞三十二——衣总别篇十七》,福建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会印行,第2840页。
〔2〕同上,第2842页。
〔3〕《钞记扶桑集释》卷九,第950页。
〔4〕《行事钞卷三十二——衣总别篇十七》,第2845页。
〔5〕《律藏会集》,福建广化寺印,第246页。
〔6〕同上,第247页。
〔7〕《行事钞卷三十二——衣总别篇十七》,第2849页。
〔8〕同上,第2851页。
〔9〕同上,第2853页。
〔10〕同上,第2854页。
〔11〕同上,第2857页。
〔12〕同上,第2859页。
〔13〕《四分律藏》,福建广化寺印,第860页。
〔14〕弘一法师:《钞记扶桑集释卷九》,第972页。
〔15〕《行事钞卷三十二——衣总别篇十七》,第2862页。
《略述戒律中对亡五众物的处理(释真明)》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