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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受戒(釋寬彬)▪P2

  ..續本文上一頁心,出寺詣僧,恐成陵染,爲避途中遇命難、梵行等難,佛陀特許差使往大僧中求辦羯磨,于僧中作法已,使者回來轉告,彼便得戒。因使感戒,即名“遣信比丘尼”。宣祖曰:“今時所量非類,故閉故。” 即自唐以來,已沒有這麼優秀的女子了,所以這種受法早已停止。

  5、十歲曾歸比丘尼(或言小年曾嫁比丘尼):指十歲以前就已出嫁的女子,其年歲雖小,但結婚以後,須上侍奉公婆,下侍丈夫,深閑儀禮,能任忍勞苦,耐人惱辱。加上對世間苦空無常的道理有了一定的體驗,亦有持戒的能力,故佛許比平常的女子減八年受具戒。即十歲出家,先與式叉六法戒,二歲驗身、煉心,滿十二歲,就可以受具足戒了。所以,尼衆受戒沒有強調年滿二十,只說年歲已滿,指的是已婚女子,出家作沙彌尼後,又經式叉戒兩年考驗合格就可以受大戒,而大僧必須滿二十歲才可受具。

  6、二十衆比丘尼:《缁門警訓》卷第叁雲:“戒疏又雲,二十衆受者,爲明女報惑深智淺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發勝心。”〔11〕即與男子相比,女衆煩惱較重,易生怠慢,須借助殊勝的因緣才能發起殷重心感戒納體。此因二衆立名,即女衆受具足戒,須先在比丘尼十人中白四羯磨作本法,得本法已,再往比丘十人僧中白四羯磨受戒。具足戒是在比丘僧中得,若不作本法直往比丘僧中受戒,可以得戒,但戒師得罪。

  7、邊方義立十人比丘尼:邊遠地區佛法不興,出家人少,故佛開比丘尼受戒只需僧尼各五人(即叁師二證)即可承辦具戒羯磨,就可以傳戒(比丘只需五人僧)。

  這七種受戒法中,其中第六、第七兩種皆名二部僧受戒。以上受戒法,通于比丘、比丘尼的有“善來”與“破結使”兩種,合僧尼二衆,總有十種受具足戒法。

  弘一律師于丁醜年(公元1937)正月十六日,依宣祖《南山業疏》及《靈芝記》作“僧尼十種受法料簡圖”,將以上十種受戒法,分十八個項目:

  ①受緣作法通局;②約報通局;③約時通局;④約方通局;⑤約頓漸通局;⑥約諸部通局;⑦秉法差別;⑧教被凡聖;⑨約緣明受;⑩說結不同;乞有無;立戒相;、立和尚;教被多少;就緣優劣;對過有無;對功能;約受前後等。

  以圖表的形式將僧尼受戒法非常詳盡地表示出來,條列分明,一目了然。此圖錄于《弘一大師律學講錄卅叁種合訂本》,此不一一詳列。有心者請自行查閱,以作更詳細的了解。

  叁、授受的條件

  前文說明了僧尼十種受戒法,這十種受法中,末法時代所使用的只有“羯磨受戒法”一種。羯磨受戒的特點是講究因緣條件,即授受雙方皆要條件具備,才能如法如律的授受,否則雖受而不得戒。如宣祖《隨機羯磨》雲:“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時澆薄,聖製從緣。緣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德無立。”〔12〕又雲:“戒是生死舟航,正法根本。必須緣集相應。有違雖受不得。”〔13〕羯磨受法需要哪些條件呢?宣祖在《行事鈔》中有非常詳細的說明。《行事鈔·受戒緣集篇》列舉必須具備五種因緣:一能受有五、二所對有六、叁發心乞戒、四心境相應、五事成究竟。下面作一簡單的說明:

  (一)能受有五:能受,指受戒者,即新戒子。“能受有五”是指欲受具足戒者,必須具備五個條件。每一位發心受戒的人乃至欲出家者都應當符合這五個條件,這是得戒的必要條件。

  1、是人道:即簡別不是余五趣。《四分律隨機羯磨》中引:“律雲:天子、阿修羅、非人(即鬼神類)、畜生,不得戒故。論雲:叁歸五戒唯人中有,余道所無。”〔14〕這裏說叁皈依戒,唯人道衆生才有資格受,余五道的衆生無能力受,更何況是具足戒呢?余道的衆生當然沒份了。因爲六道衆生,天道樂勝,修羅道多疑,鬼神谄狂,畜生愚昧,地獄常苦,皆不能懷道受戒,惟有人道苦輕下趣,樂不及天,能厭苦欣樂、崇尚道業。比其它道的條件殊勝,才有資格受具足戒。所以說天人、阿修羅、非人、畜生都不得戒。

  2、諸根具足:律中對受菩薩戒者的要求非常寬松。依《梵網菩薩戒經》卷十下所述:除了犯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黎、破羯磨轉*輪僧、殺聖人等七遮罪者,不得受戒外。其余凡了解法師之語者,無論身爲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乃至變化人等盡得受戒。

  從主持佛法的角度講,僧尼占著主導地位,僧尼的形象就代表著佛法的形象,因此律中對出家衆的要求非常高。受戒者不僅是人,還須是人中的優秀者。如宣祖《隨機羯磨》引:“律雲:若狂、若聾、若啞、若身相不具、百遮等人,一切能汙辱衆僧者,皆不得故。”〔15〕這裏舉出身體有殘疾、能侮辱僧像的都不許出家受具足戒。律中廣列諸遮有一百四十余種。就拿眼根來說有二十余相:謂青、黃、赤、白、藍、紅、水精、極深、叁角、大張、斜、等,都不能受戒。因出家人乃世間福田,僧人的職責是弘法利生,續佛慧命。儀表端正能令衆生信敬歸投之心。若諸根不具,儀表有虧,會汙辱僧倫,醜累佛法,招人譏嫌,遭世輕視,斷生慧命。所以佛製六根具淨,方可出家受戒。由比較可以看出,從佛法住世的角度講,具足戒比菩薩戒更爲重要,故要求的條件更爲嚴格。

  3、身器清淨:宣祖《隨機羯磨》雲:“叁身器清淨:薩婆多雲,先受五戒八戒,曾破重者,更受十戒不得故。律雲,先受戒破于重戒,還來受者,名邊罪難。又白衣沙彌造諸重業,並十叁難攝故。”〔16〕在《行事鈔》中宣祖又說:“叁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十叁難等雜過。”〔17〕即身器清淨是指從在家到出家,從出家到將受具,期間無十叁難(見後文)等雜過。也沒有破戒行爲,若有則成障緣,不得受具。

  4、出家相具:《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第叁》雲:“律雲,應剃發著袈裟,與出家人同。若著俗服、外道服、衆莊嚴具、裸形等,不名受具故。”〔18〕即在將受具足戒、取得僧尼資格以前,必須是剃發染衣,現出家相,否則不可。

  5、得少分法:《隨機羯磨·諸戒受法篇第叁》引律說:“律雲,不與沙彌戒而受具戒,衆僧得罪故。”〔19〕又《行事鈔》引《多論》雲:“所以製十戒者,爲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20〕這是說出家受戒,當依戒之次第而受,不得頓受,亦不得越受。受具足戒,必須先已受過五戒、十戒戒法(尼加式叉摩那六法戒),方能進受具足戒。

  現將以上五種得戒的條件從寬至狹、依次簡擇如表:(二)所對有六:所對,指秉辦授戒(即傳戒)的一方。通常說“受戒”,即含“授戒”與“受戒”雙方。“所對有六”是指授戒方必須要六法成就:

  1、結界成就 :《濟緣記·釋諸界結解篇》雲:“結謂白二限約,即能被之法。界謂分隔彼此,即所加之處。疏雲,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界也。”〔21〕結界,即劃分規定道場的區域範圍,使僧團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從事一切佛法活動。如受戒、說戒、自恣等羯磨法,都必須在大衆通過白二羯磨作過法的界內舉行,否則不如法。受戒是重要的白四羯磨法會,假如沒有結界成就的作法界,盡管傳戒場面很壯觀、很熱鬧,仍不如法。縱然授受,亦難得戒,一切所作都枉費了。如《行事鈔》雲:“結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作法而成之界限)。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結。”〔22〕

  受戒應結有場大界,即先標立大界外相、內相及界場外相,以圖示之。結界的方法是:召集道場內所有比丘僧(比丘尼作法亦同),其中一比丘唱相,另一比丘白二羯磨結之。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已先結大界,必須解去大界界相,再結戒場,後結大界。解戒場的次第正好相反:即先解大界,後解戒場。應在戒場相內解,不得在大界遙解。有人問:受戒結小界是否能成就呢?回答:不成。如《行事鈔》雲:“若依毗尼母雲,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23〕

  因小界唯是難緣才開的,若無難而用,故是非法。現在有的道場傳戒,竟有以一省爲界的。試想,一省所有僧衆,不可限量,豈能同時盡集?又有以戒子進堂僅作灑淨當爲結界;或界內不盡集,僅叁五人在戒場上遙結大界;或不唱相等,這些都是不合法的。由于集僧困難,結界如法者少,故有的大德提出:廟越小,人越少,集僧越容易,則傳戒越如法,這是頗有道理的。

  2、有能秉僧:有能夠秉持羯磨法的比丘(尼)僧。受戒羯磨唯有通達戒律、戒行清淨的人(十師)才能秉辦,非個別人及非法衆所能作。如《隨機羯磨》引《毗尼母論》雲:“毗尼母雲,和尚二阿黎,並須如法,七僧爲證,皆清淨明曉故。”〔24〕弘一大師對此解釋說:“若唯守戒,無智暗教,持犯不明,終非清淨。”即光是自己守戒,若沒有智慧,對于戒律的開、遮、持、犯不能曉了通達,亦不算清淨,不能秉辦羯磨法事。

  在《濟緣記·釋受戒緣集篇》中,廣列二十六個五句來說明什麼人有資格傳授具足戒,什麼人沒有資格爲人授具足戒等問題,今略舉二叁以作說明:

  有五法不應授人大戒(無戒、無定、無慧、無解脫、無知見。又雲,複有五法,應授人大戒,即反上五句。下諸五句皆爾)。……複有五法(不信、不慚、無愧、懈怠、多忘)。複有五法(不知增戒、增定、增慧、不知白、不知羯磨)……〔25〕

  總之,十師最好是通達叁藏,善達戒律的開遮持犯,有修證的體驗,有能力教授弟子的導師。

  3、數滿如法:《毗尼母論》雲:“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師如法;叁、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衆僧和合與欲,是名滿足受具也。”〔26〕可見,這裏所說的“數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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