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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受戒(釋寬彬)▪P3

  ..續本文上一頁,非指人數滿十人,而是要求作法要和合如法。十師〔27〕中,戒和尚必須是十夏。〔28〕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師須五夏,七證師隨夏多少。

  4、界內盡集:在一個作法界內,不許同時有兩種羯磨行事出現。所以,在作法受戒時,界內的僧衆必須盡集和合,以防發生別衆的現象。別,不同之義。別衆,即大衆僧不和合。《行事鈔·足數相篇》雲:“次明別衆,謂同一界住,相中有乖,不同僧法。故雲別衆也。”〔29〕即比丘作法羯磨時,或叁業,或四儀與衆不同,致使羯磨不能成就。《四分律》中說有叁種別衆:“四分雲,別衆者,應來者不來,是身口心俱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叁現前得诃人诃,謂心口不集。反此叁種則成和衆。”〔30〕

  若就四儀來說,“別”是指正作羯磨時,若十師坐、立、向、背不一致,都是別衆之相,作法都不成。了解了別衆之相後,應盡量防止避免,使界內僧衆盡集和合,成就如法的受戒羯磨。

  5、有白四教法:受戒的大事,必須作白四羯磨,即一白叁羯磨。一白,即一次宣告;叁羯磨,即叁次征求大家的意見。共四番作法,名“白四羯磨”或“白四教法”,皆須合于聖教。在作法時,戒師要誦得清清楚楚,無有錯脫。若顛倒錯說,或說不明了,皆成過失。戒子要聽得明明白白,須眼觀壇儀,運心作觀,以此納法成體——即完成受戒。

  受戒整個過程應事先解說,讓新戒早知才能相應。如果中原、邊地語言不通,如戒師說廣東話或閩南話等,內地人聽不懂;或戒師說英語,戒子聽不懂,語言上産生障礙,雙方不能互相理解,則不能相應,受戒不成。

  6、資源具足:資源指的是叁衣、缽、具,此爲僧尼之標志。若叁衣、缽、具都沒有,又怎麼能夠成就出家僧相?故律雲:“若無衣缽,若借他衣缽,並非法故。”〔31〕有的老師父,不知戒律,自己當初受戒時借人衣缽,現在教徒弟受戒時也到戒場借衣缽。在登壇時,暫借來披一披,待等壇後,又還給人家,這是不如法的。因爲在受戒時有審問:“叁衣、缽、具足否?”教答:“具足!”又說“此是實語時,真語時。”〔32〕若不具足,而教言具足,這不是教新戒打妄語嗎?

  以上所對六緣,從人、法、事、處四個方面說明了授戒作法必具的條件,如下圖相攝爲:(叁)發心乞受:律雲:“若受戒人,不自稱名,不稱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嗔恚。若無心受,皆不得戒。”〔33〕又曰:“時有強與授戒,後便逃走還家,佛言不得強授人具足戒,即無心也。”〔34〕無論做什麼事情,都要自己有興趣,心甘情願才能做好。學佛、出家、受戒亦如是,都是個人真心自願,任何人不得勉強。心是發戒的正因,戒法所依的根本,若本人無心受戒,外力強加,雖受亦不得戒。所以,戒師及威儀師在審核時,受戒者若不真誠,或不乞請,或無心受,皆不成受。

  (四)心境相應:即能對(受戒者)與所對(授戒者)相應。心能當境,境稱于心。若心不當境,如眠、醉、癡狂之人及無心受等。若境不稱心,如白四羯磨,不如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及知十師非法,戒子生不起恭敬心等。或心境具不相應,皆是非法。所以,《行事鈔》引雲:“薩婆多雲: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35〕無教即無作戒體,具備殊勝緣及殷重心,心境相應才能感發無作戒體。

  (五)事成究竟:《行事鈔》雲:“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乖各,皆非別衆,僧無不足,羯磨無作,受者心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36〕即整個傳戒法會,從禮請戒師,教發戒緣,審罪問難,以至白四羯磨,片無乖隔,始終無濫才如法。

  以上五緣是受戒羯磨的必要條件,也是衡量得戒與否的標准。

  四、受具足戒的作法次第

  根據南上《行事鈔》中所列,受戒的程序有十五項:

  (一)敷座席;(二)打犍椎;(叁)集僧;(四)白告;(五)請師;(六)安受者所在;(七)索欲問和;(八)出衆問法;(九)白召入衆;(十)正明乞戒;(十一)戒師和問;(十二)正問遮難;(十叁)、正授戒體;(十四)說隨相及四依;(十五)自慶禮詞。

  前已說過,因南山諸撰述曾一度失傳,因這十五項受戒程序,今大都沒有使用。宣祖在我國傳戒多是依據見月律師編撰的《叁壇傳戒正範》,故在此只把名目列出,不加贅述。唯期有志于學戒、持戒、弘揚戒律的諸大善士,多依原典,深究律法,以振興南山,使道宣律師依《四分律》所成立的“南山律宗”的受戒作法恢複有日。

  五、簡別是非,明得不得戒

  受戒是爲了得到戒體,能不能得戒,還有一些容易讓人産生疑惑,需要辨明的問題。

  (一)沙彌能否聽戒?若聽,障得戒否?

  現在,教內已基本上公認:沙彌不得習學大律,若學,易成賊住,障礙受具足戒。這種觀點完全正確嗎?按律製來說有兩種情形:障戒和不障戒。什麼情況下障戒,什麼情況下又不障戒呢?《濟緣記

  釋受戒緣集篇》中設問答說:“問,不聞羯磨,但聽戒相,爲成障否。答此有二別:若身在衆,妄同僧列,但聽即成,不必羯磨。若論潛聽,必約羯磨。若但聞戒,義應非障。”〔37〕又雲:

  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不?答:准前後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如前善見,偷僧和合,屏唱私讀,僧和安在。以義斟酌,定非成障。〔38〕

  又《善見律》中說有叁種賊住:

  出家有叁種偷:一者偷形;二者偷和合;叁者亦偷形亦偷和合。雲何偷形?無師自出家,不依比丘臘,不依次第受禮,不入僧法事,一切利養不受,是名偷形;雲何偷和合?有師出家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往他方或言十臘,或言二十臘,次第受人禮,入僧布薩及一切羯磨,依次第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雲何亦偷形亦偷和合?無師自出家,依次第受臘,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禮拜,是名偷形亦偷和合。〔39〕

  弘一大師釋“賊住”謂:“于衆僧正作羯磨時,而盜聽之,必約聽全,兼須曉義,乃名賊住。若聽衆法對首衆法心念者,亦而。”由上,沙彌學大戒是否成難,可歸納爲叁點:

  1、如果沙彌(尼)或白衣,身在僧衆中,自己明目張膽地妄稱自己是大僧比丘或比丘尼,一聽戒相,不必聽羯磨,就成賊住,障礙得戒。

  2、若是偷偷地聽,只聽到戒相,則不成障礙。如果戒相、羯磨都聽到了,必須初、中、後語都聽得明明白白,且記得清清楚楚,還要曉了意思才成障。若聽一部分內容,不成障。若全聽到,但未記全,亦不成障。若全聽到、亦全記住了,但若不懂得意思,亦不成障。以我們現在一般人的根機,即使用心強記,也恐難記住,更何況一履耳根便記住不忘,除非是過耳不忘的神童。

  3、如果是爲了學習,自己讀戒相或者披閱羯磨,不入僧衆中參加羯磨,義不成障。

  由上可知,一般情況都構不成障戒的條件。在我國,古德高僧多在俗家之時,就已精通叁藏,善識開遮。見月律師以前的祖師也都要求沙彌(尼)應該把所有戒相都認識清楚,只是明朝以後,祖師見衆生根機越來越劣,恐怕早習律學,生驕慢心,會譏嫌大僧,受戒後就不發心學戒了,爲尊重戒法,故提倡沙彌(尼)不得聽戒習律。盡管沙彌學大戒只要不參加羯磨,不構成賊住,不障礙得戒,但也不鼓勵沙彌一定要研習大律。爲尊重聖製,應次第而受,次第而學。沙彌時把沙彌戒學好,受持好,爲受具足戒打下堅實的基礎,才是沙彌的當分事。以上舉沙彌說,沙彌尼亦同于沙彌。

  (二)受戒時,和尚不現前能否得戒?這個問題諸部律所說不一,有說得戒,亦有說不得戒。《行事鈔·諸部別行篇》舉五部律論來說明這個問題:

  十誦,無和尚人,受戒得戒。作法僧犯罪。薩婆多雲,先請和尚受十戒時,和尚不現前,亦得十戒。若聞死者,不得受具。不現前,不得戒。若僧數滿,設無和尚亦得戒。善見,無和尚受者,得戒得罪。黃門爲和尚亦爾。伽論雲,白衣爲和尚與白衣受得戒得罪。非出家人亦爾。薩婆多雲:不除需發,無衣缽受者,得戒得罪。若准四分,並不開之。律雲:不名受具足戒也。〔40〕

  靈芝元照律師《資持記》對此解釋說:“四分並不開者,以初受一法,萬行根本,必假多緣,方能成遂。”

  准上可知,諸部開遮不同,故有不同的說法。我國僧尼的受戒與行持都是秉持《四分律》,所以,我們當以《四分律》的主張:“和尚不現前,不明受具足戒”爲准。

  在前面得戒的必要條件,所對六法中也提到“有能秉法僧”和“僧數滿足”,這都說明了十師的重要。戒和尚,乃比丘(尼)得戒之根本及其歸投處,擔負著傳戒的主要任務,所以受戒時理應現前,方能心境相應,成就作法。

  (叁)從犯戒師邊受戒,能得戒嗎?

  從犯戒師邊受戒,能否得戒亦有二種情況:得戒或不得戒。如《資持記·釋通辨羯磨篇》雲:受戒法中,有從破戒和尚受戒,後生疑,問佛,佛爲決之,生疑有四,故成四句:

  一問:汝知和尚破戒否?答:不知。佛言得戒。二問:汝知彼破戒否?答:知。複問:汝知不合從此人受否?答:知。又問:汝知從此人受不得否?答:不知。佛言得戒。四問:如上叁句,並答知之,佛言,不得。〔41〕

  又《行事鈔》雲:

  四分雲,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師,律無正文。准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內,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該。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准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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