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非指人数满十人,而是要求作法要和合如法。十师〔27〕中,戒和尚必须是十夏。〔28〕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师须五夏,七证师随夏多少。
4、界内尽集:在一个作法界内,不许同时有两种羯磨行事出现。所以,在作法受戒时,界内的僧众必须尽集和合,以防发生别众的现象。别,不同之义。别众,即大众僧不和合。《行事钞·足数相篇》云:“次明别众,谓同一界住,相中有乖,不同僧法。故云别众也。”〔29〕即比丘作法羯磨时,或三业,或四仪与众不同,致使羯磨不能成就。《四分律》中说有三种别众:“四分云,别众者,应来者不来,是身口心俱不集;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是身心不集;三现前得诃人诃,谓心口不集。反此三种则成和众。”〔30〕
若就四仪来说,“别”是指正作羯磨时,若十师坐、立、向、背不一致,都是别众之相,作法都不成。了解了别众之相后,应尽量防止避免,使界内僧众尽集和合,成就如法的受戒羯磨。
5、有白四教法:受戒的大事,必须作白四羯磨,即一白三羯磨。一白,即一次宣告;三羯磨,即三次征求大家的意见。共四番作法,名“白四羯磨”或“白四教法”,皆须合于圣教。在作法时,戒师要诵得清清楚楚,无有错脱。若颠倒错说,或说不明了,皆成过失。戒子要听得明明白白,须眼观坛仪,运心作观,以此纳法成体——即完成受戒。
受戒整个过程应事先解说,让新戒早知才能相应。如果中原、边地语言不通,如戒师说广东话或闽南话等,内地人听不懂;或戒师说英语,戒子听不懂,语言上产生障碍,双方不能互相理解,则不能相应,受戒不成。
6、资源具足:资源指的是三衣、钵、具,此为僧尼之标志。若三衣、钵、具都没有,又怎么能够成就出家僧相?故律云:“若无衣钵,若借他衣钵,并非法故。”〔31〕有的老师父,不知戒律,自己当初受戒时借人衣钵,现在教徒弟受戒时也到戒场借衣钵。在登坛时,暂借来披一披,待等坛后,又还给人家,这是不如法的。因为在受戒时有审问:“三衣、钵、具足否?”教答:“具足!”又说“此是实语时,真语时。”〔32〕若不具足,而教言具足,这不是教新戒打妄语吗?
以上所对六缘,从人、法、事、处四个方面说明了授戒作法必具的条件,如下图相摄为:(三)发心乞受:律云:“若受戒人,不自称名,不称和尚名,教乞而不乞。若眠、醉、嗔恚。若无心受,皆不得戒。”〔33〕又曰:“时有强与授戒,后便逃走还家,佛言不得强授人具足戒,即无心也。”〔34〕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自己有兴趣,心甘情愿才能做好。学佛、出家、受戒亦如是,都是个人真心自愿,任何人不得勉强。心是发戒的正因,戒法所依的根本,若本人无心受戒,外力强加,虽受亦不得戒。所以,戒师及威仪师在审核时,受戒者若不真诚,或不乞请,或无心受,皆不成受。
(四)心境相应:即能对(受戒者)与所对(授戒者)相应。心能当境,境称于心。若心不当境,如眠、醉、痴狂之人及无心受等。若境不称心,如白四羯磨,不如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及知十师非法,戒子生不起恭敬心等。或心境具不相应,皆是非法。所以,《行事钞》引云:“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35〕无教即无作戒体,具备殊胜缘及殷重心,心境相应才能感发无作戒体。
(五)事成究竟:《行事钞》云:“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乖各,皆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作,受者心至,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36〕即整个传戒法会,从礼请戒师,教发戒缘,审罪问难,以至白四羯磨,片无乖隔,始终无滥才如法。
以上五缘是受戒羯磨的必要条件,也是衡量得戒与否的标准。
四、受具足戒的作法次第
根据南上《行事钞》中所列,受戒的程序有十五项:
(一)敷座席;(二)打犍椎;(三)集僧;(四)白告;(五)请师;(六)安受者所在;(七)索欲问和;(八)出众问法;(九)白召入众;(十)正明乞戒;(十一)戒师和问;(十二)正问遮难;(十三)、正授戒体;(十四)说随相及四依;(十五)自庆礼词。
前已说过,因南山诸撰述曾一度失传,因这十五项受戒程序,今大都没有使用。宣祖在我国传戒多是依据见月律师编撰的《三坛传戒正范》,故在此只把名目列出,不加赘述。唯期有志于学戒、持戒、弘扬戒律的诸大善士,多依原典,深究律法,以振兴南山,使道宣律师依《四分律》所成立的“南山律宗”的受戒作法恢复有日。
五、简别是非,明得不得戒
受戒是为了得到戒体,能不能得戒,还有一些容易让人产生疑惑,需要辨明的问题。
(一)沙弥能否听戒?若听,障得戒否?
现在,教内已基本上公认:沙弥不得习学大律,若学,易成贼住,障碍受具足戒。这种观点完全正确吗?按律制来说有两种情形:障戒和不障戒。什么情况下障戒,什么情况下又不障戒呢?《济缘记
释受戒缘集篇》中设问答说:“问,不闻羯磨,但听戒相,为成障否。答此有二别:若身在众,妄同僧列,但听即成,不必羯磨。若论潜听,必约羯磨。若但闻戒,义应非障。”〔37〕又云:
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羯磨了知言义,成障戒不?答:准前后文,并论僧中正作,诈窃成障。安有读文,而成障戒。如前善见,偷僧和合,屏唱私读,僧和安在。以义斟酌,定非成障。〔38〕
又《善见律》中说有三种贼住:
出家有三种偷:一者偷形;二者偷和合;三者亦偷形亦偷和合。云何偷形?无师自出家,不依比丘腊,不依次第受礼,不入僧法事,一切利养不受,是名偷形;云何偷和合?有师出家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往他方或言十腊,或言二十腊,次第受人礼,入僧布萨及一切羯磨,依次第受人信施,是名偷和合;云何亦偷形亦偷和合?无师自出家,依次第受腊,入一切羯磨,受人信施礼拜,是名偷形亦偷和合。〔39〕
弘一大师释“贼住”谓:“于众僧正作羯磨时,而盗听之,必约听全,兼须晓义,乃名贼住。若听众法对首众法心念者,亦而。”由上,沙弥学大戒是否成难,可归纳为三点:
1、如果沙弥(尼)或白衣,身在僧众中,自己明目张胆地妄称自己是大僧比丘或比丘尼,一听戒相,不必听羯磨,就成贼住,障碍得戒。
2、若是偷偷地听,只听到戒相,则不成障碍。如果戒相、羯磨都听到了,必须初、中、后语都听得明明白白,且记得清清楚楚,还要晓了意思才成障。若听一部分内容,不成障。若全听到,但未记全,亦不成障。若全听到、亦全记住了,但若不懂得意思,亦不成障。以我们现在一般人的根机,即使用心强记,也恐难记住,更何况一履耳根便记住不忘,除非是过耳不忘的神童。
3、如果是为了学习,自己读戒相或者披阅羯磨,不入僧众中参加羯磨,义不成障。
由上可知,一般情况都构不成障戒的条件。在我国,古德高僧多在俗家之时,就已精通三藏,善识开遮。见月律师以前的祖师也都要求沙弥(尼)应该把所有戒相都认识清楚,只是明朝以后,祖师见众生根机越来越劣,恐怕早习律学,生骄慢心,会讥嫌大僧,受戒后就不发心学戒了,为尊重戒法,故提倡沙弥(尼)不得听戒习律。尽管沙弥学大戒只要不参加羯磨,不构成贼住,不障碍得戒,但也不鼓励沙弥一定要研习大律。为尊重圣制,应次第而受,次第而学。沙弥时把沙弥戒学好,受持好,为受具足戒打下坚实的基础,才是沙弥的当分事。以上举沙弥说,沙弥尼亦同于沙弥。
(二)受戒时,和尚不现前能否得戒?这个问题诸部律所说不一,有说得戒,亦有说不得戒。《行事钞·诸部别行篇》举五部律论来说明这个问题:
十诵,无和尚人,受戒得戒。作法僧犯罪。萨婆多云,先请和尚受十戒时,和尚不现前,亦得十戒。若闻死者,不得受具。不现前,不得戒。若僧数满,设无和尚亦得戒。善见,无和尚受者,得戒得罪。黄门为和尚亦尔。伽论云,白衣为和尚与白衣受得戒得罪。非出家人亦尔。萨婆多云:不除需发,无衣钵受者,得戒得罪。若准四分,并不开之。律云:不名受具足戒也。〔40〕
灵芝元照律师《资持记》对此解释说:“四分并不开者,以初受一法,万行根本,必假多缘,方能成遂。”
准上可知,诸部开遮不同,故有不同的说法。我国僧尼的受戒与行持都是秉持《四分律》,所以,我们当以《四分律》的主张:“和尚不现前,不明受具足戒”为准。
在前面得戒的必要条件,所对六法中也提到“有能秉法僧”和“僧数满足”,这都说明了十师的重要。戒和尚,乃比丘(尼)得戒之根本及其归投处,担负着传戒的主要任务,所以受戒时理应现前,方能心境相应,成就作法。
(三)从犯戒师边受戒,能得戒吗?
从犯戒师边受戒,能否得戒亦有二种情况:得戒或不得戒。如《资持记·释通辨羯磨篇》云:受戒法中,有从破戒和尚受戒,后生疑,问佛,佛为决之,生疑有四,故成四句:
一问:汝知和尚破戒否?答:不知。佛言得戒。二问:汝知彼破戒否?答:知。复问:汝知不合从此人受否?答:知。又问:汝知从此人受不得否?答:不知。佛言得戒。四问:如上三句,并答知之,佛言,不得。〔41〕
又《行事钞》云:
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则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师,律无正文。准可知也。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法亦不成。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该。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显轻重。准义详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以犯威仪不应师德,知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既知必须见闻清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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