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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嚴判教理論辨異(吳可爲)▪P3

  ..續本文上一頁向來之疑點未能徹底得到解決,反爲後來的學者(特別是天臺宗學者)之質疑華嚴判教提供了新的依據。

  先看第一點。將華嚴之頓等同于天臺之絕言,並認爲天臺之所以未在化法四教中安立頓教,是因爲天臺已將絕言之教隨散于藏通別圓四教之中了,故不需再爲重複別立一頓教。然而此種理解其實是頗有疑問的。因爲天臺所謂之絕言或離言,主要有二個層面的意義:一者是爲顯明各教所诠之實際對象,都是離言絕慮者。所诠雖必藉能诠,然所诠本身終非能诠,一切能诠教法之施設最終都是爲了舍離能诠,所謂亡诠以會旨。在此意義下之絕言只是對教法安立之意義與性質的一種補充性說明,本身並非是一種獨立的教法;另一層意義則是指一類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具體教法,即相對于各種正面的名言概念之表诠形式,而以顯示所诠離名絕相爲能诠教相,如說某物不可說、不可思,此即是絕言之教。但此類作爲能诠教法的絕言,其實際之所诠則可以是大相徑庭者,不唯藏通別圓各有其相應之絕言教門,即一切外道理論,亦可各有其絕言之教,故一切絕言之教,在其能诠上雖似都有絕言離相之共同形式,在其實際所诠上卻決不可混爲一談。如此,依天臺判教之本意,決不可將一切絕言總攝爲一類而立爲一種共同的教法,而只能將絕言隨散于諸種教法之中方能依類顯明其各自具體的所诠。澄清了這一點,即可明見,將華嚴之頓等同于天臺絕言,不但不可能證明華嚴頓教安立的合理性,倒會帶來更爲根本性的合理性問題。

  用禅宗來證成頓教的安立,也只能視作一種比附之說。從法藏生活的年代來看,其時禅宗尚處于宗派建立的醞釀期,並未作爲一種獨立的宗派爲世所公識,而更具決定性的依據是,在法藏現存的諸著作中,從未有涉及禅宗之內容,僅此即足以表明,法藏之立頓教決難想象是明確指涉于禅宗或爲了含攝禅宗這一意圖而建立者。9

  針對慧苑的批評,澄觀的分析之所以未能給出決定性的理論辯護,是因爲澄觀未能明確和突顯此問題的關鍵。如前所析,慧苑之指責中最重要的理由在于,頓教並無自身獨立的能诠教法與所诠教理,所以其建立是缺乏理論依據的。因此,頓教安立之合理性問題的關鍵,乃在于頓教是否具備其獨特的能诠與所诠。在澄觀的分析中,亦曾論及于此,但極爲疏略:“今頓說理,豈非能诠。夫能诠教。皆從所诠以立。……豈以所诠是理。不許能诠爲教耶?”此文義謂,頓說離言之理,此即是頓教獨特之教相或教法,而離言之理,即是頓教之獨特所诠,隱含的意思是,頓教具有其自身相應的能诠與所诠,因而可以作爲一種獨立的教法。

  然則頓說僅爲說法形式上之區別,而離言之理又是余教所共依的所诠,僅以此爲據,顯然並沒有表明頓教作爲一種獨立的教法,其相應的獨特能诠與所诠畢竟何在,自然也就未能對慧苑的指責提供有說服力的辨釋。實際上,前文所引《探玄記》中的相關解說,已經足以充分地回答慧苑的理論質疑。澄觀的辯護毋甯說反使本可依法藏原說即可充分澄清的理據變得隱晦了。

  此中的要點在于對所诠的界定上,慧苑將諸教之所诠單純地界定爲離言法性或理,依此理解,則頓教之頓诠離言之理,就被視作是將諸教共同的所诠而即作爲頓教自身的能诠了,如此一來,頓教不唯實無自身獨特的能诠所诠,且有混同能诠所诠之失。但慧苑關于所诠的界定本身是偏頗和狹隘的,作爲能诠之對象,豈唯作爲普遍真理的離言法性可作所诠,一切差別現象(事、法)同樣亦屬所诠,所诠本不唯限于理,亦可指事或法。事實上,正是由于將所诠狹隘地界定爲離言法性(理),再依能诠差別與此離言法性所構成的全隱、一分半現、一分滿現、具分現之四種邏輯關系,慧苑之四教判中才會必然地將所謂“迷真異執”也攝屬于能诠之教的範疇,從而導致其判教模式中一個極爲荒謬的後果。依法藏大師的判攝,諸教所诠之差別系依法與法性(事與理)二者及其相互關系而成立,依准于此,其五教判中,各教所诠之區別其實非常清楚:

  小乘教中隱于法性,唯以諸法自性差別爲所诠。

  始教廣說法相,少說法性。

  終教廣說法性,少說法相。

  頓教隱于諸法自性差別,唯以平等法性爲所诠。

  圓教理事兼說,以法及法性俱無礙無盡爲所诠。

  慧苑的指責顯然是建立在對教法之所诠的錯誤理解上,如果諸種教法都是以法性(理)作爲所诠,則頓教自然不能成爲一種獨立的教法。但事實上,所诠本就不應唯獨指向法性,也應包括諸法(法相)在內,如此,頓教實則是有其獨特的所诠的,五教之中,唯頓教是純以法性爲所诠的:

  小乘以諸法差別義爲所诠,

  始教以法與法性差別義爲所诠,

  終教以法與法性融通義爲所诠,

  頓教唯以離言法性無差別義爲所诠,

  圓教以法與法性俱無礙無盡爲所诠。

  爲了更直觀地看出五教在所诠教理上的差異,不妨依五教與法性中道之關系,更作一種方言,以見五教判內在的義理依據:

  能诠教法 所诠教理 與中道之關系

  小乘教隱于法性,唯論諸法,自性差別乖中執邊教,

  大乘始教從有入中教(相始教)

  諸法差別,法性一真,迢然不濫從空入中教(空始教)

  大乘終教法與法性,不離不即,圓融無二依言中道教(中道之依言教)

  大乘頓教隱于渚法,唯論法性,泯諸差別離言中道教(中道之離言教)

  大乘圓教法與法性,互攝互具,無礙無盡圓融中道教

  如此,五教中諸教所诠差別判然可見,何謂頓教別無自身之所诠?此則頓教本有其獨特之所诠,故其所诠成立。

  對于五教在能诠教法上的差別,法藏廣引《楞伽》、《思益》、《華嚴》、《諸法無行》等經中所開顯“法性無差別”義的諸經文(頓教中之言教),及《維摩》中以默顯不二(頓教中之默教)爲例,以明頓教之能诠教相。此則頓教本有其獨特之能诠,故其能诠成立。

  既自能诠所诠皆能成立,自可依之別判爲一種獨特之頓教,此可明見華嚴頓教之判,其理據本自堅確挺璨。慧苑之異論,何由更起?

  至于慧苑之指責及澄觀之辯護中所涉及的頓教與離言(絕言)之關系,也應當作進一步的辨析。頓教如若即等同于離言(絕言)之教,則正如慧苑所分析的,一切教中實皆有其相應的離言之教,就此而論,則一切教皆可稱爲頓教,頓教自不能成爲五教中之一種獨立的教法。然而,從教法與離言之關系而言,法藏所立的頓教並非泛指離言之教,也不像澄觀所理解的那樣與天臺之絕言相同,而是別有特指的。依離言或絕言的角度,正可顯明法藏五教判中終教與頓教的關系與區別,此即將終教視爲大乘了義的漸教依言門,而將頓教視作大乘了義的頓教離言門。澄清了這一點,則五教中頓教與終教之關系,二者之區別與聯系也即得以洞明。頓教與終教事實上乃是指向于大乘了義教之教理的二種互爲補充,同時又有深淺之分的教法。二者雖同以真如法性爲所诠,但終教所指向者系依言真如,頓教所指向者則是離言真如。作爲大乘了義教之依言門,終教乃依言诠解說真如法性,且其對真如法性的诠釋是依法相與法性的融通相即之關系來展開的;而作爲大乘了義教之離言門,頓教則通過其獨特的教法直接和單獨地指向于離言的真如法性,且隱于諸法的法相差別。此依言門與離言門的差別,系依《大乘起信論》中所開的依言真如與絕言真如二種教法而立。《一乘教義分齊章》中雲:“起信論中,約頓教門顯絕言真如,約漸教門說依言真如。就依言中,約始終二教,說空不空二真如也。”此正可從另一角度明見華嚴所立頓教之獨特性,其與天臺之絕言義本不同,華嚴之頓教不是泛指或總攝一切絕言之教,而是特指大乘了義之絕言教。作爲大乘了義之絕言教,頓教之能诠中又可更開爲言教(依言顯絕言)與默教(離言顯絕言)二種,如上已辨。若從與禅宗的對應來看,其頓教中之默教門,更與宗門相契應。維摩以默顯真不二法門,正與禅宗不藉文字直指心性之傳法形式相通。

  華嚴頓教之判,與天臺之絕言,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而其于天臺化法所開之頓教,則更是名同而義異。華嚴五教判決非是將天臺化儀之頓攝入化法判教中。天臺之頓教,系頓說直說之頓,依說法形式及所對根機之區別而立,華嚴之頓教,系頓顯頓成之頓,依能诠教法及所诠教理之區別以立。蓋華嚴之頓教,有頓顯佛境頓成佛果之義(維摩雲:“一切衆生,即菩提相”)。而此頓教中,能诠之所以有頓顯之益,正以其所诠有頓成之性。天臺之頓教,相對于漸說而立;華嚴之頓,則相對于差別而立,以若頓入真實法性,則一切階位差別相泯然不現(楞伽雲:“無所有何次”)。顯然,華嚴天臺二宗所開頓教,其意義實有本質上的不同。

  以上已依法藏之原文,辨明了華嚴所立頓教作爲一種獨立教法,其獨特的能诠與所诠之具體所指。爲了更爲充分地顯明其頓教之意義,還可從五教判之內在的邏輯結構來作分析。實際上華嚴五教判模式的建立,隱含著一種“六句”邏輯結構。衆所周知,佛教就概念之邏輯可能性而作的思辨或推理,常分爲四種句式,此即所謂“四句分別”,如就“同一性”之概念分析,可作四句:非一(異),亦一亦異、非一非異,又如就“存在”之概念分析,可作四句:空、有(非空),即空即有、非空非有。從其教義體系來看,華嚴更將此“四句”開作“六句”,于四句之外,更加一俱非句,一俱是句。華嚴五教之判,實即隱含著以此“六句”之邏輯結構爲依。以對“空”、“有”這二個佛教中基本概念的辨析爲例,“五教”與“六句”之對應如下:

  五教 六句

  小乘教 有

  大乘始教 空

  大乘終教 即有即空(雙是) 非有非空(俱非)

  大乘頓教 一切俱非大乘圓教 一切俱是

  這可以視作華嚴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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