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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严判教理论辨异(吴可为)▪P3

  ..续本文上一页向来之疑点未能彻底得到解决,反为后来的学者(特别是天台宗学者)之质疑华严判教提供了新的依据。

  先看第一点。将华严之顿等同于天台之绝言,并认为天台之所以未在化法四教中安立顿教,是因为天台已将绝言之教随散于藏通别圆四教之中了,故不需再为重复别立一顿教。然而此种理解其实是颇有疑问的。因为天台所谓之绝言或离言,主要有二个层面的意义:一者是为显明各教所诠之实际对象,都是离言绝虑者。所诠虽必藉能诠,然所诠本身终非能诠,一切能诠教法之施设最终都是为了舍离能诠,所谓亡诠以会旨。在此意义下之绝言只是对教法安立之意义与性质的一种补充性说明,本身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教法;另一层意义则是指一类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具体教法,即相对于各种正面的名言概念之表诠形式,而以显示所诠离名绝相为能诠教相,如说某物不可说、不可思,此即是绝言之教。但此类作为能诠教法的绝言,其实际之所诠则可以是大相径庭者,不唯藏通别圆各有其相应之绝言教门,即一切外道理论,亦可各有其绝言之教,故一切绝言之教,在其能诠上虽似都有绝言离相之共同形式,在其实际所诠上却决不可混为一谈。如此,依天台判教之本意,决不可将一切绝言总摄为一类而立为一种共同的教法,而只能将绝言随散于诸种教法之中方能依类显明其各自具体的所诠。澄清了这一点,即可明见,将华严之顿等同于天台绝言,不但不可能证明华严顿教安立的合理性,倒会带来更为根本性的合理性问题。

  用禅宗来证成顿教的安立,也只能视作一种比附之说。从法藏生活的年代来看,其时禅宗尚处于宗派建立的酝酿期,并未作为一种独立的宗派为世所公识,而更具决定性的依据是,在法藏现存的诸著作中,从未有涉及禅宗之内容,仅此即足以表明,法藏之立顿教决难想象是明确指涉于禅宗或为了含摄禅宗这一意图而建立者。9

  针对慧苑的批评,澄观的分析之所以未能给出决定性的理论辩护,是因为澄观未能明确和突显此问题的关键。如前所析,慧苑之指责中最重要的理由在于,顿教并无自身独立的能诠教法与所诠教理,所以其建立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因此,顿教安立之合理性问题的关键,乃在于顿教是否具备其独特的能诠与所诠。在澄观的分析中,亦曾论及于此,但极为疏略:“今顿说理,岂非能诠。夫能诠教。皆从所诠以立。……岂以所诠是理。不许能诠为教耶?”此文义谓,顿说离言之理,此即是顿教独特之教相或教法,而离言之理,即是顿教之独特所诠,隐含的意思是,顿教具有其自身相应的能诠与所诠,因而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教法。

  然则顿说仅为说法形式上之区别,而离言之理又是余教所共依的所诠,仅以此为据,显然并没有表明顿教作为一种独立的教法,其相应的独特能诠与所诠毕竟何在,自然也就未能对慧苑的指责提供有说服力的辨释。实际上,前文所引《探玄记》中的相关解说,已经足以充分地回答慧苑的理论质疑。澄观的辩护毋宁说反使本可依法藏原说即可充分澄清的理据变得隐晦了。

  此中的要点在于对所诠的界定上,慧苑将诸教之所诠单纯地界定为离言法性或理,依此理解,则顿教之顿诠离言之理,就被视作是将诸教共同的所诠而即作为顿教自身的能诠了,如此一来,顿教不唯实无自身独特的能诠所诠,且有混同能诠所诠之失。但慧苑关于所诠的界定本身是偏颇和狭隘的,作为能诠之对象,岂唯作为普遍真理的离言法性可作所诠,一切差别现象(事、法)同样亦属所诠,所诠本不唯限于理,亦可指事或法。事实上,正是由于将所诠狭隘地界定为离言法性(理),再依能诠差别与此离言法性所构成的全隐、一分半现、一分满现、具分现之四种逻辑关系,慧苑之四教判中才会必然地将所谓“迷真异执”也摄属于能诠之教的范畴,从而导致其判教模式中一个极为荒谬的后果。依法藏大师的判摄,诸教所诠之差别系依法与法性(事与理)二者及其相互关系而成立,依准于此,其五教判中,各教所诠之区别其实非常清楚:

  小乘教中隐于法性,唯以诸法自性差别为所诠。

  始教广说法相,少说法性。

  终教广说法性,少说法相。

  顿教隐于诸法自性差别,唯以平等法性为所诠。

  圆教理事兼说,以法及法性俱无碍无尽为所诠。

  慧苑的指责显然是建立在对教法之所诠的错误理解上,如果诸种教法都是以法性(理)作为所诠,则顿教自然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教法。但事实上,所诠本就不应唯独指向法性,也应包括诸法(法相)在内,如此,顿教实则是有其独特的所诠的,五教之中,唯顿教是纯以法性为所诠的:

  小乘以诸法差别义为所诠,

  始教以法与法性差别义为所诠,

  终教以法与法性融通义为所诠,

  顿教唯以离言法性无差别义为所诠,

  圆教以法与法性俱无碍无尽为所诠。

  为了更直观地看出五教在所诠教理上的差异,不妨依五教与法性中道之关系,更作一种方言,以见五教判内在的义理依据:

  能诠教法 所诠教理 与中道之关系

  小乘教隐于法性,唯论诸法,自性差别乖中执边教,

  大乘始教从有入中教(相始教)

  诸法差别,法性一真,迢然不滥从空入中教(空始教)

  大乘终教法与法性,不离不即,圆融无二依言中道教(中道之依言教)

  大乘顿教隐于渚法,唯论法性,泯诸差别离言中道教(中道之离言教)

  大乘圆教法与法性,互摄互具,无碍无尽圆融中道教

  如此,五教中诸教所诠差别判然可见,何谓顿教别无自身之所诠?此则顿教本有其独特之所诠,故其所诠成立。

  对于五教在能诠教法上的差别,法藏广引《楞伽》、《思益》、《华严》、《诸法无行》等经中所开显“法性无差别”义的诸经文(顿教中之言教),及《维摩》中以默显不二(顿教中之默教)为例,以明顿教之能诠教相。此则顿教本有其独特之能诠,故其能诠成立。

  既自能诠所诠皆能成立,自可依之别判为一种独特之顿教,此可明见华严顿教之判,其理据本自坚确挺璨。慧苑之异论,何由更起?

  至于慧苑之指责及澄观之辩护中所涉及的顿教与离言(绝言)之关系,也应当作进一步的辨析。顿教如若即等同于离言(绝言)之教,则正如慧苑所分析的,一切教中实皆有其相应的离言之教,就此而论,则一切教皆可称为顿教,顿教自不能成为五教中之一种独立的教法。然而,从教法与离言之关系而言,法藏所立的顿教并非泛指离言之教,也不像澄观所理解的那样与天台之绝言相同,而是别有特指的。依离言或绝言的角度,正可显明法藏五教判中终教与顿教的关系与区别,此即将终教视为大乘了义的渐教依言门,而将顿教视作大乘了义的顿教离言门。澄清了这一点,则五教中顿教与终教之关系,二者之区别与联系也即得以洞明。顿教与终教事实上乃是指向于大乘了义教之教理的二种互为补充,同时又有深浅之分的教法。二者虽同以真如法性为所诠,但终教所指向者系依言真如,顿教所指向者则是离言真如。作为大乘了义教之依言门,终教乃依言诠解说真如法性,且其对真如法性的诠释是依法相与法性的融通相即之关系来展开的;而作为大乘了义教之离言门,顿教则通过其独特的教法直接和单独地指向于离言的真如法性,且隐于诸法的法相差别。此依言门与离言门的差别,系依《大乘起信论》中所开的依言真如与绝言真如二种教法而立。《一乘教义分齐章》中云:“起信论中,约顿教门显绝言真如,约渐教门说依言真如。就依言中,约始终二教,说空不空二真如也。”此正可从另一角度明见华严所立顿教之独特性,其与天台之绝言义本不同,华严之顿教不是泛指或总摄一切绝言之教,而是特指大乘了义之绝言教。作为大乘了义之绝言教,顿教之能诠中又可更开为言教(依言显绝言)与默教(离言显绝言)二种,如上已辨。若从与禅宗的对应来看,其顿教中之默教门,更与宗门相契应。维摩以默显真不二法门,正与禅宗不藉文字直指心性之传法形式相通。

  华严顿教之判,与天台之绝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其于天台化法所开之顿教,则更是名同而义异。华严五教判决非是将天台化仪之顿摄入化法判教中。天台之顿教,系顿说直说之顿,依说法形式及所对根机之区别而立,华严之顿教,系顿显顿成之顿,依能诠教法及所诠教理之区别以立。盖华严之顿教,有顿显佛境顿成佛果之义(维摩云:“一切众生,即菩提相”)。而此顿教中,能诠之所以有顿显之益,正以其所诠有顿成之性。天台之顿教,相对于渐说而立;华严之顿,则相对于差别而立,以若顿入真实法性,则一切阶位差别相泯然不现(楞伽云:“无所有何次”)。显然,华严天台二宗所开顿教,其意义实有本质上的不同。

  以上已依法藏之原文,辨明了华严所立顿教作为一种独立教法,其独特的能诠与所诠之具体所指。为了更为充分地显明其顿教之意义,还可从五教判之内在的逻辑结构来作分析。实际上华严五教判模式的建立,隐含着一种“六句”逻辑结构。众所周知,佛教就概念之逻辑可能性而作的思辨或推理,常分为四种句式,此即所谓“四句分别”,如就“同一性”之概念分析,可作四句:非一(异),亦一亦异、非一非异,又如就“存在”之概念分析,可作四句:空、有(非空),即空即有、非空非有。从其教义体系来看,华严更将此“四句”开作“六句”,于四句之外,更加一俱非句,一俱是句。华严五教之判,实即隐含着以此“六句”之逻辑结构为依。以对“空”、“有”这二个佛教中基本概念的辨析为例,“五教”与“六句”之对应如下:

  五教 六句

  小乘教 有

  大乘始教 空

  大乘终教 即有即空(双是) 非有非空(俱非)

  大乘顿教 一切俱非大乘圆教 一切俱是

  这可以视作华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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