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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漢傳佛教的僧官製度(釋能靜)▪P3

  ..續本文上一頁學長者即成爲二十五位衆主。其中法應是定業精深,行解最高的禅僧,爲習禅的衆主,領徒叁百,曉夜教習,相續傳業。除此之外,還有慧影是弘講摩诃衍的衆主;僧琨是教讀經的衆主。[11]二十五衆學習的內容是戒、定、慧叁學,是佛教普通教育的一種特殊製度,二十五衆主是擔負佛教普通教育的教官。

  二十五衆主之外又有五衆主,五衆主分別是十地、講律、涅槃、講論、大論五種佛學的衆主。《續高僧傳》卷十二《慧遷傳》雲:

  開皇十七年,敕立五衆,請遷爲十地衆主,處寶光寺,相續講說,聲類攸陳……遷後頻開十地,京邑乃多無與比肩者。

  又有洪遵爲講律衆主,[12]童真爲涅槃論主,[13]智隱爲講論論主,[14]法彥爲大論論主。[15]相對于二十五衆的普通佛教教育,五衆則是一種專業的高級佛教教育,五衆主是從事專門佛學教育的高級教官。他們在任上聚徒授業,勉行職責,其爲官的性質是明確的。二十五衆主和五衆都受到國家的供養和保護。衆主由皇帝敕任,但都不設官署,不置屬吏,不參與任何行政事務,這種教育製度真是前所未有,大大促進了教徒對佛學義理的研究,培養出了許多德才兼備的義學傳教僧,推動了佛教向民衆的傳播,因此說僧官製度至隋文帝時已達全盛和完備。

  僧官製度的衰敗及其原因

  (一)、僧官製度的衰敗

  由于隋文帝對佛教的提倡,至炀帝時,曆經北周廢佛運動而遭鎮壓的佛教,又迅速地恢複和強大起來,炀帝即位後即對教團的管理和整頓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把郡、縣佛寺改爲道場,後又于各道場設置監、丞來監督僧尼事務。可見炀帝廢馳了中央和州、郡的僧官,把僧尼集中到官立大寺,加強對寺院基層僧官的管理。一方面精選由僧人擔任寺院叁綱的配置,另一方面在寺院叁綱之上另設由俗人擔任的寺監和監丞,他們淩駕于寺院叁綱之上,使官府對教團的監督直接深入到佛教基層組織中,從而形成了影響深遠的監寺製度。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代。國家的統一和空前的繁榮,佛教也得到了劃時代的發展,出現了佛教教義和學說的黃金時代。但封建君主製中央集權也更加強化,唐朝明確規定佛教應屬于王法之下,把教權完全控製于王權之中,在國法中對僧尼犯罪作了明文規定,並規定管理僧團的官職可由僧侶擔任,也可以讓俗官充任,至此僧官製度已走向衰頹。

  唐代初年,天下僧尼隸屬于鴻胪寺,于鴻胪寺下設崇玄署統管天下僧務。寺院以叁綱爲主,對于超出一寺的僧務,則臨時設置十大德加以攝領。唐太宗時爲了加強國家政權的行政效能,于貞觀年間罷免十大德,把僧尼統製的職能轉歸于有關的世俗官府中,超出一寺之上的教團統製完全置于國家的行政機構中。武則天延載元年(694),令天下僧尼轉隸禮部祠部。祠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事、令史、書令史多人。寺有定數,每寺立叁綱,以德行知識高者充任。凡試經度僧,由祠部給牒。僧人簿籍,叁年一造。天寶六載(747)到至德二載(757),置祠部使,典領佛教事務。貞元四年(788),複置左右街大功德使,東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管理僧尼簿籍及役使。元和二年(807),又于左右街功德使下設僧錄司,置僧錄等職,例由僧人充任,掌全國寺院、僧尼簿籍以及僧官補授等事。會昌二年(842)至六年一度以僧尼隸禮部主客,但基本上仍沿行以兩街功德使掌管佛教事務的體製。州、縣之佛教政令,通常由州功曹、司功曹掌管。此外,各州皆置有僧正一職,具體掌管一州僧務。

  以上是唐一代僧務機構中僧尼隸屬關系的沿革情況,由于較複雜,現僅將中央機構僧尼隸屬沿革情形列表如下:

  唐中央機構僧尼隸屬沿革情形表:[表略]  

   可見唐代僧尼統製權完全由祠部和功德使共掌。自貞觀直至安史之亂,未有中央和地方性的僧任僧官存在,國家可謂將僧尼完全置于王權的一元化統製之下。安史之亂後,唐中央集權受到動搖,地方藩鎮權勢日強,州、郡一級的地方性僧官製又重建起來,但此時的地方僧官在教團的權力雖然很大,但在社會權力結構中,僧官的權力卻大大縮小了,教團的事務在很大程度上得聽命于俗官職。唐憲宗時雖然在功德使下設立左、右街僧隸作中央僧官,其實僧 務管理權所由祠部和功德使分階段掌,僧錄不過是功德使的屬員而已。中央僧官製度完全廢馳而且衰敗了。

  自唐右宋元明清曆代,雖又重新設立了中央和地方僧務機構,但體製政令都出于禮部祠部,教團要聽命于政令,僧甸機構完全失去其獨立性,不再象南北朝隨初那樣足以與此同時政務機構抗衡僧 官機構幾乎完全喪失了抗禦世俗政權的壓力,失去了爲教團謀獨立發展的作用,徹底淪爲 官府操縱,控製佛教的工具。特別是封建社會右期明清時代的僧官製更集中地反映專製主義中央集權極端化的政治特點。如明朝僧階官有明確的品俸祿規定,表現出其僧官機構更衙門化,而僧取更官吏化。除此,明代僧官诠選任免成製考課有常、遷轉達有序,衣飾傘蓋有別,表明把僧官完全納入政府官員的管理渠道了。甚至有的僧官竟自稱釋吏,極爲形象地揭示了僧官世俗化的頃傾向,同時也說明了僧官製度已完全變質。基層僧官製自誕生以後,不曾有過中斷,但自唐後基層僧官也與地方僧官一樣,對內強大,而對世俗權力,甚至對地方僧官都顯示出了其卑弱的特點,它也與地方僧官一樣變爲世俗官府控製基層組織的工具。

  (二)、僧官製度衰敗的原因

  僧官製度自晉、十六國初創;至唐、五代走完了産生、發展、全盛、衰敗、變質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大體說來,僧官製度在東晉、十六國處于初創期,至南北朝獲得巨大發展。隋文帝時達到全盛。此時僧務機構完備,中央僧官權力巨大,僧官素質較高,而且純負教學責任的學官也應運而生,對于佛教的傳播和佛學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自炀帝後,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權力大大加強,僧官權力大大削弱,中央僧務交由俗官辦理。國家還向各寺院派出監丞,自中央到基層的僧務都處于世俗政權的監管下,僧官成了俗官的附庸。唐以後沿此趨勢發展,僧務由隋之世俗政權的監管而變爲完全由世俗的控製,僧務機構和僧官完全變成了世俗官府控製佛教的工具,僧官製度一步一步走向變質。

  僧官製度由發生、發展、極盛至衰敗、變質的演變,有教外的原因,也有教內的原因。

  就教外的原因來說,主要是由于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享有多種特權的士族階級由強盛而衰落,特權較少的庶族階級崛起,成爲社會的支配力量。在士族支配社會的時期,士族階級與僧侶階級結盟,享有巨大的特權,故僧官製度能日益發展至極盛。然而自庶族階級支配社會以來,僧侶階級的特權不得不日趨削弱,王權與教權的長期鬥爭最後以教權失敗告終。這樣,僧官只能拱手讓出管理僧務的大部分權力,僧官製度只能趨于廢馳、衰敗和變質。

  就內因來說,佛教至唐代已基本實現了中國化,也就是說基本適應了中國的國情,接受了中國的忠孝觀念,由堅持佛教的特殊禮製、禁戒,變爲適應中國的禮製和法律,製定出一套中國式的僧製、寺規。這樣,作爲教團代表的僧官,不再以平交王、侯、傲視世榮爲清高脫世,反以忠君助化爲事,主動依附王權,爲王權服務。由于這樣內、外力的作用,僧官製度也只能走向衰敗、變質。

  僧官製度的時代意義

  僧官作爲官,他是由國家任免,必須站在官府的立場上,代表官府監管教團,執行世俗政權的宗教政策;而作爲僧,則又必須站在佛教的立場上,以戒法爲准則行事,維護僧侶的合法權益,促進佛教的傳播發展。用這兩條標准來衡量僧官製度的價值意義,可以說有其進步意義,也有其不良影響,出現過很多流弊。

  首先,應該肯定的是僧官製度的建立,對于整肅教團,完善教規,都做了不少功績,改善了僧團的風氣。不少僧官能堅持佛教的理想和信念,保持高尚的情操,致力于教團的純潔和佛教的傳播發展,敢于與教內教外的不良習氣作鬥爭,能妥善地處理政教事務等。如宋武帝時的釋僧璩,精于律學,擔任京城僧正悅衆後,嚴格按佛製戒律規定管理僧衆。及時果斷地處理僧衆的違戒行爲,還親自著《誡衆論》教育僧衆。他能如此克盡職守,僧衆自能較好地依律守戒,其時教團的風氣清淨和合的。又如後梁荊州大僧正僧遷在這方面也很有成績,他“中興荊邺,正位僧端,職任期月,道風飚舉。恂恂七衆,不齊而成。昔晉氏始置僧司,迄茲四代,求之備業,罕有斯焉。”16又如有一些僧官能比較穩妥地處理政教矛盾。這方面突出的代表是南齊高帝時的京邑僧主道盛。其時“丹陽尹沈文季素奉黃老,排嫉能仁,乃建義符僧局,責僧屬籍,欲沙簡僧尼。由盛綱領有功,事得甯寢。”17沈文季以僧團濫雜多有違法亂紀爲由想沙簡僧尼,面對這種情勢,道盛一方面約束僧尼,清淨僧團;一方面與官府周旋,製止了沈文季欲沙簡僧尼之舉。應該說,釋道盛處理這一事件是比較得體的,既使僧團免受沈重的打擊,又借外力的推動對教團作了一次整頓,作爲一名僧官,爲官爲僧兩方面的職責都照顧到了。另外,又有許多僧官德才兼備、學問高深,主持義筵講授經論,度徒教誡,對于弘揚佛教所作出了業績也是值得表彰的。如隋文帝開創的二十五衆製和五衆製,這種學修兼備的教育事業,大大促進了佛教的傳播。

  其次,僧官製度的建立是國家控製教團的一種途徑,這種政教不分的僧官製度之實行的確産生了不少流弊,給教團帶來了許多不良風氣。唐以前僧官的诠選大多是由皇帝或官府直接敕任,因此帶來了僧官素質參差不齊的後果,所以也有不少僧官很不稱職,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影響。其一、依附王權,拍馬奉承,追求個人名譽地位。例如北魏的道人統法果,主動倡言:“太祖(指道武帝拓跋跬)明睿好道,即是當今如來,沙門宜應盡禮。”並帶頭致拜皇帝。這與東晉慧遠等許多佛教領袖不屈不撓地堅持沙門不敬王者,保持佛教的特殊禮儀而進行長期的鬥爭卻是大異其趣的。盡管法果善于自我解嘲地對人說:“能弘道者人主也,我非拜天子,乃是禮佛耳。”但仍不能掩飾他對世俗帝王的卑躬屈膝之相。其二、居官失職,追求世榮,妄呈淫威,助長了教團中的奢侈腐化風氣。如梁初僧正慧超除了迎合帝意以圖持寵外,便是竭盡奢侈享樂爲事。他本已享有天子所給的“傳诏羊車、局足、健步、衣服等供”,但他還不滿足,又購置莊園,“列植竹果,四面成蔭,木禽石獸,交橫入出。又羅列童侍,雅勝王侯”。[18]如此奢侈威風,與佛教所主張的安貧樂道,專心淨修的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馳的,這樣的僧官非但無益,爲損弘多,實是佛教界蟊賊。其叁、唐後僧務機構隸屬于國家的行政機構,完全推失去了其獨立性,成爲國家控製佛教的工具,僧官淪爲俗官的附庸,完全失去了僧官製度的價值意義。

  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中國佛教史上的僧官製度,突出表現了佛教與政治的關系。表明了中國佛教從未淩駕于王權之上,而是處于王權有效的控製之下,區別只是在于各個時期的強弱程度。這種政教不分的製度,影響深遠,使圓融的佛教難以得到健康的發展。

  出家爲僧,舍俗割愛;應嚴持戒律,清淨梵修。息諸外緣,識自心源;達佛深理,悟無爲法。內無所得,外無所求;名利如浮雲,富貴如朝露。生死事大,度生任重;生命短促,無暇爲官。但在中國佛教史上,由于特殊的時代環境、因緣,卻出現了僧官,達千余年之久。辛亥革命的炮聲埋葬了封建帝製,也推毀了僧官製度吏賴以生存的政治基礎。中華民國成立後,孫中山先生對宗教問題做了有原則性的改革,宣布“政教分立”,取消了僧官製度,成立“中華佛教協會”,至此,僧官僧司便成爲一個曆史名詞。新中國成立後,隨著黨的宗教政策落實,宗教信仰有法律保障,給了佛教以自由發展的大好機遇。“政教分離”是社會主義國家貫徹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們一定要抓住這曆史機遇,充分發揮佛教的優勢,加強佛教自身的教製建設,完善叢林教規,繼承和發揚僧團應有的六和精神。

  

《試論漢傳佛教的僧官製度(釋能靜)》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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