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虽然这一主张遭到僧尼的强烈反对而未能施行,但是世俗政权企图以封建礼教直接干预僧尼活动的用心却暴露无遗。
上述石赵、前秦和东晋统治者的做法都可看作是以不同的方式控制教团的尝试,虽然都不理想,但为其后之统治者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使他们终于找到了较为适当的控制教团的方式,这就是任命僧人为僧官统治教团的方法。中国的僧官制度就是在这种总结僧、俗两界摸索教团统治制度的经验基础上产生的。
(二)僧官制度的产生
僧官的设置据说创始于后秦主姚兴弘始三年(401年),即东晋安帝隆安五年。据《僧 传》载:
大法东迁,于今为盛。僧尼已多,应须纲领。国授远规,以济颓废。僧 法师,学优早年,德芳暮齿,可为国内僧主;僧迁不法师禅慧兼修,即为悦众;法钦、慧斌共掌僧录,给车舆吏力。 资侍中秩,传诏羊车各二人,迁等并有厚给……至弘始七年(405年)敕加亲信仗身白从各三十人。僧正之兴, 之始也。[10]
但对此僧官始置之说颇有争议。《续高僧传》卷六《释僧迁传》载:“释僧迁……中兴荆邺,正位僧端……昔晋氏始置僧司,迄兹四代,求之各业,罕有斯焉。”传中提到“晋氏始置僧司”,使我们了解到晋代已有僧官机构创置。“僧端”,端,正也;僧端即僧正。尽管没有明确指出是晋代那一阶段,但这个问题,《高僧传》卷五《竺道壹传》中提供了确定晋代始置僧官下限的依据。传称:“竺道壹……晋简文帝深所知重。及帝崩汰死,壹乃还东虎丘山……壹既博通内外,又律行清严,故四远僧尼咸依附谘禀,时人号曰九州都维那……以晋隆安中遇疾而卒。”竺道重卒于隆安(397-401年)中,则晋代产生僧官的下限不会迟于隆安五年(401年)。
又据《大宋僧史略》载:“后魏皇始中(396-397年)赵郡沙门法果戒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征为沙门统。”可知法果为道人统就在皇始年间,也比姚兴创立僧官的时间早。而前载僧官的设立始于姚兴,可能是因姚秦的僧官制度比东晋和拓跋魏都更为完备。因为姚秦僧官制度中,中央僧官不但有正副三员,彼此执掌分明,分工合作,而且对僧官的俸秩也有具体规定;又从僧官执行职责的情况来看,唯有姚秦僧官颇有政绩。《僧 传》载僧 等任职后“供事纯俭,允惬时望。五众肃清,六时无怠”,又说僧 虽有厚供,却能“躬自步行,车舆老疾,所获供 ,常充众用。虽年在秩方,而讲经律,助众无倦”。由于他操行若霜,躬自亲行,声望较高,因而办事效能很强。《佛驮跋陀罗传》载:“佛驮跋陀罗有违戒律的言行,僧 等执行职权,把佛驮跋陀罗摈黜出长安。”此事的是非姑置不论,仅就僧 能把当时有很大影响的名僧摈黜出都而言,说明姚秦的僧官是有很大权威效能的。
总之,约略在公元四、五世纪之交,在我国南、北两方分裂政权中的东晋十六国时,沙门日益增多,东晋和北方一些国家都开始设置僧官,就是国家从僧侣中选拔任命,以管理监督佛教教团为目的,统管僧尼进行法事的官吏。这是中国佛教有官方管理机构和设置僧官之始。此时的僧官制度虽处于初创阶段,但已勾画出了僧官制度的基本轮廓。后来的僧官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演变、各各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内容。
僧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僧官制度的发展
南北朝(420-589年)是中国佛教全面持续发展的时代,大量的汉译佛典译出,诸学派纷纷兴起,此时的僧官制度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首先是中央、地方和基层僧务机构的设立;其次中央僧务机构是中央的一个独立机构,僧官的权力很大,可以独立行使一切僧务。从中央到地方基层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组织严密的僧官系统。
南朝的僧官制基本上沿袭东晋,但根据南朝的政治特点和佛教发展的状况,有所发展和变化。当时宋、齐、梁、陈四代统管全国僧尼事务的中央僧署主官为僧正或僧主,常冠以“天下僧主”、“国之僧正”之美称。知名者如释僧瑾,在宋明帝朝任僧正,号天下僧主;还有释昙瑗,在陈宣帝朝任僧正,号国之僧正。付员为都维那;在诸州、郡、区域、寺院设维那、上座、寺主等,分别掌管中央、地方以及各寺庙僧务。现把南朝僧务机构列表示之:
[表略]
北魏接触佛教虽比西域和中原迟,但佛教一经传入魏地,发展的速度却异常迅猛,就寺院、僧尼数和建窟造像的数量规模而言,北魏佛教的兴盛发展大大超过了同一时期的南方诸朝。北魏统治者对于迅猛发展的佛教,既尽量予以利用,又很注意加以控制。如前所述早在道武帝拓跋跬时便设置了僧官道人统,使之绾摄僧徒,稍后又设立了专门僧务机构监福曹。北魏文成帝时,对佛教管理机构和僧官制度作了一次调整,中央改监福曹为昭玄曹,道人统为沙门都统(又称昭玄统),其下设都维那等;在诸州、郡、镇,设维那、上座、寺主等,分别掌管中央、地方以及各寺庙僧务。现将北魏僧官机构列表如下:
南北朝时中央僧务机构直接由皇帝统辖,不隶属于俗官的任何机构,僧官的权力是巨大而广泛的。就北魏的僧官制度而言,首先体现在昭玄曹是朝廷的一个独立机构,与光禄寺、卫尉寺等诸衙门并列,直接听命于皇帝,而不隶属于任何一个俗官衙门;另一方面它的事权广泛,全国僧务一应由昭玄寺掌管,俗官简直无从插手。若把北魏中央僧官的职权按性质分类,大致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立法权和司法权:佛教教团有与世俗礼制不同的规矩,在北魏,皇帝以诏命的方式正式承认了佛教在礼法方面的特权。宣武帝永平元年(508)秋,诏曰:“缁素既殊,法律亦异。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以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治之。”据这道诏令,内律和僧制在佛教社会具有正式法律的权威。依照内律、僧制把对僧尼执行治罚的权力赋予了昭玄寺,故昭玄寺在教团中享有司法权,昭玄寺所属的各级僧官在这个意义上便是教团中的各级法官。内律是佛制定的,中国僧制是中国僧官机构自行制定的,在北魏有权利制定僧制的一是皇帝,二是昭玄沙门统。昭玄僧官把教团的立法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其权力真是大不可谓。
人事权:高级的僧官往往由皇帝直接任免,但较低级的僧官则由昭玄寺铨选、陟黜。
建寺审批权。
监管僧众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
对寺院经济的管理权和财产支配权。
管理外国僧尼之权。
可见北魏昭玄寺几乎统辖了有关僧务的一切权力,是一个强有力的权力机构。昭玄寺沙门统和都维那之间在职权上略有分工:沙门统全面负责,似乎更偏重于教团立法及主持宗教事务方面;都维那辅助沙门统处理僧务,一般偏重于管理僧尼名籍,执行对犯过僧尼的惩治,以及具体掌握寺院经济等。昭玄寺下级的各级僧曹乃至寺院基层僧官不同的僧职之间,其职权分工与昭玄沙门统和都维那基本相同。
东魏、西魏以及北齐、北周亦均设置相应的机构和僧官。北齐延袭北魏制度,并有所发展,掌管佛教的总机构称昭玄寺,列为朝廷诸卿寺之一。各寺置大统、僧统各一人,都维那三人,又有功曹、主簿等辅助人员。管理诸州、郡、县沙门事务。在昭玄寺之外,北齐鸿胪寺所属典寺设有僧祗部丞一人,执管佛教寺务。北周僧官制度有较大的改革,中央置有春官卿,春官属员有典命一人,主管沙门、道士之法;又在宗正卿下别置司寂上士、中士,专管沙门之政。这里所谓“沙门道士之法”和“沙门之政”分明是指除教化之外的一切僧尼事务。北周僧官制度的改革旨在加强封建国家的中央集权,把僧尼教化之外的佛教管理权力转移到由俗官担任的司寂上士、中士和典命的手中,缩小僧官的职权,是其改革的真意所在。
(二)、僧官制度的完善
由东晋、十六国时期产生的僧官制,经南北朝的发展,至隋朝文帝时达全盛。隋文帝杨坚,家世有信佛的传统,与佛教有甚深的因缘。他比较深刻地认识到佛教可以作为统治者之实行统治的思想工具,在他夺取政权之后,立即全面地恢复了被北周武帝废除的佛教,并对政权和佛教的关系又做了相应的调整。
首先他改革北周官制,仿北魏的僧官制度,中央立昭玄寺,置昭玄大统、昭玄都等僧官,州置统都、沙门都、断事、僧正等,分别管理全国和地方僧尼事务。同时对外国僧侣还设有外国僧主。在有学问的僧侣中选“五众主”和“二十五众主”制度。列表如下:
[表略]
可见隋文帝在承魏制]的同时,对僧官制度又有所改革和创新,这主要表现在设立外国僧主、五众主和二十五众主。
隋时外国僧人来华渐多,其中不少来华僧侣精通三藏,在京城长安的大兴善寺从事佛经翻译事业。为了充分发挥外国僧人的积极作用,特为之立外国僧主,它反映出隋文帝的宗教政策比以往更加完善。
五众制和二十五众制是隋文帝开创的佛学教育制度。二十五众主始立于开皇十二年(592),是一种教化僧徒学习的学官。《续高僧传》卷十五末论曰:
隋高荷负在躬,专弘佛教。开皇伊始,广树仁祠,有僧行处皆立为寺。召诸学徒、普会京辇,其中高弟,自为等级。故二十五众,峙列京城,随慕学方,任其披化。
又《续高僧传》卷十九《法应传》:
开皇十二年,有敕令搜简三学长者,海内通化。崇于禅府,选得二十五众。其中行解高者,应为其长。敕城内别置五众,各使一人,晓夜教习。应领徒三百,于实际寺相续传业。四事供养,并出有司。
可知当时隋文帝把天下有志学习的僧徒集中到京城,让他们“随慕学方”,即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程度选择一种学习科目,共分成二十五种科目;又选择了精通某一专门学问的“三学长者”二十五人,使之分科教学,“任其被化”或“海内通化”。这二十五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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