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雖然這一主張遭到僧尼的強烈反對而未能施行,但是世俗政權企圖以封建禮教直接幹預僧尼活動的用心卻暴露無遺。
上述石趙、前秦和東晉統治者的做法都可看作是以不同的方式控製教團的嘗試,雖然都不理想,但爲其後之統治者提供了有益的經驗,使他們終于找到了較爲適當的控製教團的方式,這就是任命僧人爲僧官統治教團的方法。中國的僧官製度就是在這種總結僧、俗兩界摸索教團統治製度的經驗基礎上産生的。
(二)僧官製度的産生
僧官的設置據說創始于後秦主姚興弘始叁年(401年),即東晉安帝隆安五年。據《僧 傳》載:
大法東遷,于今爲盛。僧尼已多,應須綱領。國授遠規,以濟頹廢。僧 法師,學優早年,德芳暮齒,可爲國內僧主;僧遷不法師禅慧兼修,即爲悅衆;法欽、慧斌共掌僧錄,給車輿吏力。 資侍中秩,傳诏羊車各二人,遷等並有厚給……至弘始七年(405年)敕加親信仗身白從各叁十人。僧正之興, 之始也。[10]
但對此僧官始置之說頗有爭議。《續高僧傳》卷六《釋僧遷傳》載:“釋僧遷……中興荊邺,正位僧端……昔晉氏始置僧司,迄茲四代,求之各業,罕有斯焉。”傳中提到“晉氏始置僧司”,使我們了解到晉代已有僧官機構創置。“僧端”,端,正也;僧端即僧正。盡管沒有明確指出是晉代那一階段,但這個問題,《高僧傳》卷五《竺道壹傳》中提供了確定晉代始置僧官下限的依據。傳稱:“竺道壹……晉簡文帝深所知重。及帝崩汰死,壹乃還東虎丘山……壹既博通內外,又律行清嚴,故四遠僧尼鹹依附谘禀,時人號曰九州都維那……以晉隆安中遇疾而卒。”竺道重卒于隆安(397-401年)中,則晉代産生僧官的下限不會遲于隆安五年(401年)。
又據《大宋僧史略》載:“後魏皇始中(396-397年)趙郡沙門法果戒行精至,開演法籍,太祖征爲沙門統。”可知法果爲道人統就在皇始年間,也比姚興創立僧官的時間早。而前載僧官的設立始于姚興,可能是因姚秦的僧官製度比東晉和拓跋魏都更爲完備。因爲姚秦僧官製度中,中央僧官不但有正副叁員,彼此執掌分明,分工合作,而且對僧官的俸秩也有具體規定;又從僧官執行職責的情況來看,唯有姚秦僧官頗有政績。《僧 傳》載僧 等任職後“供事純儉,允惬時望。五衆肅清,六時無怠”,又說僧 雖有厚供,卻能“躬自步行,車輿老疾,所獲供 ,常充衆用。雖年在秩方,而講經律,助衆無倦”。由于他操行若霜,躬自親行,聲望較高,因而辦事效能很強。《佛馱跋陀羅傳》載:“佛馱跋陀羅有違戒律的言行,僧 等執行職權,把佛馱跋陀羅擯黜出長安。”此事的是非姑置不論,僅就僧 能把當時有很大影響的名僧擯黜出都而言,說明姚秦的僧官是有很大權威效能的。
總之,約略在公元四、五世紀之交,在我國南、北兩方分裂政權中的東晉十六國時,沙門日益增多,東晉和北方一些國家都開始設置僧官,就是國家從僧侶中選拔任命,以管理監督佛教教團爲目的,統管僧尼進行法事的官吏。這是中國佛教有官方管理機構和設置僧官之始。此時的僧官製度雖處于初創階段,但已勾畫出了僧官製度的基本輪廓。後來的僧官製度都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演變、各各呈現出豐富多彩的內容。
僧官製度的發展和完善
(一)、僧官製度的發展
南北朝(420-589年)是中國佛教全面持續發展的時代,大量的漢譯佛典譯出,諸學派紛紛興起,此時的僧官製度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首先是中央、地方和基層僧務機構的設立;其次中央僧務機構是中央的一個獨立機構,僧官的權力很大,可以獨立行使一切僧務。從中央到地方基層形成了一個獨立的組織嚴密的僧官系統。
南朝的僧官製基本上沿襲東晉,但根據南朝的政治特點和佛教發展的狀況,有所發展和變化。當時宋、齊、梁、陳四代統管全國僧尼事務的中央僧署主官爲僧正或僧主,常冠以“天下僧主”、“國之僧正”之美稱。知名者如釋僧瑾,在宋明帝朝任僧正,號天下僧主;還有釋昙瑗,在陳宣帝朝任僧正,號國之僧正。付員爲都維那;在諸州、郡、區域、寺院設維那、上座、寺主等,分別掌管中央、地方以及各寺廟僧務。現把南朝僧務機構列表示之:
[表略]
北魏接觸佛教雖比西域和中原遲,但佛教一經傳入魏地,發展的速度卻異常迅猛,就寺院、僧尼數和建窟造像的數量規模而言,北魏佛教的興盛發展大大超過了同一時期的南方諸朝。北魏統治者對于迅猛發展的佛教,既盡量予以利用,又很注意加以控製。如前所述早在道武帝拓跋跬時便設置了僧官道人統,使之绾攝僧徒,稍後又設立了專門僧務機構監福曹。北魏文成帝時,對佛教管理機構和僧官製度作了一次調整,中央改監福曹爲昭玄曹,道人統爲沙門都統(又稱昭玄統),其下設都維那等;在諸州、郡、鎮,設維那、上座、寺主等,分別掌管中央、地方以及各寺廟僧務。現將北魏僧官機構列表如下:
南北朝時中央僧務機構直接由皇帝統轄,不隸屬于俗官的任何機構,僧官的權力是巨大而廣泛的。就北魏的僧官製度而言,首先體現在昭玄曹是朝廷的一個獨立機構,與光祿寺、衛尉寺等諸衙門並列,直接聽命于皇帝,而不隸屬于任何一個俗官衙門;另一方面它的事權廣泛,全國僧務一應由昭玄寺掌管,俗官簡直無從插手。若把北魏中央僧官的職權按性質分類,大致可分爲如下幾個方面:
立法權和司法權:佛教教團有與世俗禮製不同的規矩,在北魏,皇帝以诏命的方式正式承認了佛教在禮法方面的特權。宣武帝永平元年(508)秋,诏曰:“缁素既殊,法律亦異。故道教彰于互顯,禁勸各有所宜。自今以後,衆僧犯殺人以上罪者,仍依俗斷,余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製治之。”據這道诏令,內律和僧製在佛教社會具有正式法律的權威。依照內律、僧製把對僧尼執行治罰的權力賦予了昭玄寺,故昭玄寺在教團中享有司法權,昭玄寺所屬的各級僧官在這個意義上便是教團中的各級法官。內律是佛製定的,中國僧製是中國僧官機構自行製定的,在北魏有權利製定僧製的一是皇帝,二是昭玄沙門統。昭玄僧官把教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集于一身,其權力真是大不可謂。
人事權:高級的僧官往往由皇帝直接任免,但較低級的僧官則由昭玄寺铨選、陟黜。
建寺審批權。
監管僧衆宗教活動和日常事務。
對寺院經濟的管理權和財産支配權。
管理外國僧尼之權。
可見北魏昭玄寺幾乎統轄了有關僧務的一切權力,是一個強有力的權力機構。昭玄寺沙門統和都維那之間在職權上略有分工:沙門統全面負責,似乎更偏重于教團立法及主持宗教事務方面;都維那輔助沙門統處理僧務,一般偏重于管理僧尼名籍,執行對犯過僧尼的懲治,以及具體掌握寺院經濟等。昭玄寺下級的各級僧曹乃至寺院基層僧官不同的僧職之間,其職權分工與昭玄沙門統和都維那基本相同。
東魏、西魏以及北齊、北周亦均設置相應的機構和僧官。北齊延襲北魏製度,並有所發展,掌管佛教的總機構稱昭玄寺,列爲朝廷諸卿寺之一。各寺置大統、僧統各一人,都維那叁人,又有功曹、主簿等輔助人員。管理諸州、郡、縣沙門事務。在昭玄寺之外,北齊鴻胪寺所屬典寺設有僧祗部丞一人,執管佛教寺務。北周僧官製度有較大的改革,中央置有春官卿,春官屬員有典命一人,主管沙門、道士之法;又在宗正卿下別置司寂上士、中士,專管沙門之政。這裏所謂“沙門道士之法”和“沙門之政”分明是指除教化之外的一切僧尼事務。北周僧官製度的改革旨在加強封建國家的中央集權,把僧尼教化之外的佛教管理權力轉移到由俗官擔任的司寂上士、中士和典命的手中,縮小僧官的職權,是其改革的真意所在。
(二)、僧官製度的完善
由東晉、十六國時期産生的僧官製,經南北朝的發展,至隋朝文帝時達全盛。隋文帝楊堅,家世有信佛的傳統,與佛教有甚深的因緣。他比較深刻地認識到佛教可以作爲統治者之實行統治的思想工具,在他奪取政權之後,立即全面地恢複了被北周武帝廢除的佛教,並對政權和佛教的關系又做了相應的調整。
首先他改革北周官製,仿北魏的僧官製度,中央立昭玄寺,置昭玄大統、昭玄都等僧官,州置統都、沙門都、斷事、僧正等,分別管理全國和地方僧尼事務。同時對外國僧侶還設有外國僧主。在有學問的僧侶中選“五衆主”和“二十五衆主”製度。列表如下:
[表略]
可見隋文帝在承魏製]的同時,對僧官製度又有所改革和創新,這主要表現在設立外國僧主、五衆主和二十五衆主。
隋時外國僧人來華漸多,其中不少來華僧侶精通叁藏,在京城長安的大興善寺從事佛經翻譯事業。爲了充分發揮外國僧人的積極作用,特爲之立外國僧主,它反映出隋文帝的宗教政策比以往更加完善。
五衆製和二十五衆製是隋文帝開創的佛學教育製度。二十五衆主始立于開皇十二年(592),是一種教化僧徒學習的學官。《續高僧傳》卷十五末論曰:
隋高荷負在躬,專弘佛教。開皇伊始,廣樹仁祠,有僧行處皆立爲寺。召諸學徒、普會京辇,其中高弟,自爲等級。故二十五衆,峙列京城,隨慕學方,任其披化。
又《續高僧傳》卷十九《法應傳》:
開皇十二年,有敕令搜簡叁學長者,海內通化。崇于禅府,選得二十五衆。其中行解高者,應爲其長。敕城內別置五衆,各使一人,曉夜教習。應領徒叁百,于實際寺相續傳業。四事供養,並出有司。
可知當時隋文帝把天下有志學習的僧徒集中到京城,讓他們“隨慕學方”,即根據自己的興趣和程度選擇一種學習科目,共分成二十五種科目;又選擇了精通某一專門學問的“叁學長者”二十五人,使之分科教學,“任其被化”或“海內通化”。這二十五位叁…
《試論漢傳佛教的僧官製度(釋能靜)》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