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学长者即成为二十五位众主。其中法应是定业精深,行解最高的禅僧,为习禅的众主,领徒三百,晓夜教习,相续传业。除此之外,还有慧影是弘讲摩诃衍的众主;僧琨是教读经的众主。[11]二十五众学习的内容是戒、定、慧三学,是佛教普通教育的一种特殊制度,二十五众主是担负佛教普通教育的教官。
二十五众主之外又有五众主,五众主分别是十地、讲律、涅槃、讲论、大论五种佛学的众主。《续高僧传》卷十二《慧迁传》云:
开皇十七年,敕立五众,请迁为十地众主,处宝光寺,相续讲说,声类攸陈……迁后频开十地,京邑乃多无与比肩者。
又有洪遵为讲律众主,[12]童真为涅槃论主,[13]智隐为讲论论主,[14]法彦为大论论主。[15]相对于二十五众的普通佛教教育,五众则是一种专业的高级佛教教育,五众主是从事专门佛学教育的高级教官。他们在任上聚徒授业,勉行职责,其为官的性质是明确的。二十五众主和五众都受到国家的供养和保护。众主由皇帝敕任,但都不设官署,不置属吏,不参与任何行政事务,这种教育制度真是前所未有,大大促进了教徒对佛学义理的研究,培养出了许多德才兼备的义学传教僧,推动了佛教向民众的传播,因此说僧官制度至隋文帝时已达全盛和完备。
僧官制度的衰败及其原因
(一)、僧官制度的衰败
由于隋文帝对佛教的提倡,至炀帝时,历经北周废佛运动而遭镇压的佛教,又迅速地恢复和强大起来,炀帝即位后即对教团的管理和整顿采取了有力的措施。首先把郡、县佛寺改为道场,后又于各道场设置监、丞来监督僧尼事务。可见炀帝废驰了中央和州、郡的僧官,把僧尼集中到官立大寺,加强对寺院基层僧官的管理。一方面精选由僧人担任寺院三纲的配置,另一方面在寺院三纲之上另设由俗人担任的寺监和监丞,他们凌驾于寺院三纲之上,使官府对教团的监督直接深入到佛教基层组织中,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监寺制度。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代。国家的统一和空前的繁荣,佛教也得到了划时代的发展,出现了佛教教义和学说的黄金时代。但封建君主制中央集权也更加强化,唐朝明确规定佛教应属于王法之下,把教权完全控制于王权之中,在国法中对僧尼犯罪作了明文规定,并规定管理僧团的官职可由僧侣担任,也可以让俗官充任,至此僧官制度已走向衰颓。
唐代初年,天下僧尼隶属于鸿胪寺,于鸿胪寺下设崇玄署统管天下僧务。寺院以三纲为主,对于超出一寺的僧务,则临时设置十大德加以摄领。唐太宗时为了加强国家政权的行政效能,于贞观年间罢免十大德,把僧尼统制的职能转归于有关的世俗官府中,超出一寺之上的教团统制完全置于国家的行政机构中。武则天延载元年(694),令天下僧尼转隶礼部祠部。祠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令史、书令史多人。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以德行知识高者充任。凡试经度僧,由祠部给牒。僧人簿籍,三年一造。天宝六载(747)到至德二载(757),置祠部使,典领佛教事务。贞元四年(788),复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管理僧尼簿籍及役使。元和二年(807),又于左右街功德使下设僧录司,置僧录等职,例由僧人充任,掌全国寺院、僧尼簿籍以及僧官补授等事。会昌二年(842)至六年一度以僧尼隶礼部主客,但基本上仍沿行以两街功德使掌管佛教事务的体制。州、县之佛教政令,通常由州功曹、司功曹掌管。此外,各州皆置有僧正一职,具体掌管一州僧务。
以上是唐一代僧务机构中僧尼隶属关系的沿革情况,由于较复杂,现仅将中央机构僧尼隶属沿革情形列表如下:
唐中央机构僧尼隶属沿革情形表:[表略]
可见唐代僧尼统制权完全由祠部和功德使共掌。自贞观直至安史之乱,未有中央和地方性的僧任僧官存在,国家可谓将僧尼完全置于王权的一元化统制之下。安史之乱后,唐中央集权受到动摇,地方藩镇权势日强,州、郡一级的地方性僧官制又重建起来,但此时的地方僧官在教团的权力虽然很大,但在社会权力结构中,僧官的权力却大大缩小了,教团的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得听命于俗官职。唐宪宗时虽然在功德使下设立左、右街僧隶作中央僧官,其实僧 务管理权所由祠部和功德使分阶段掌,僧录不过是功德使的属员而已。中央僧官制度完全废驰而且衰败了。
自唐右宋元明清历代,虽又重新设立了中央和地方僧务机构,但体制政令都出于礼部祠部,教团要听命于政令,僧甸机构完全失去其独立性,不再象南北朝随初那样足以与此同时政务机构抗衡僧 官机构几乎完全丧失了抗御世俗政权的压力,失去了为教团谋独立发展的作用,彻底沦为 官府操纵,控制佛教的工具。特别是封建社会右期明清时代的僧官制更集中地反映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端化的政治特点。如明朝僧阶官有明确的品俸禄规定,表现出其僧官机构更衙门化,而僧取更官吏化。除此,明代僧官诠选任免成制考课有常、迁转达有序,衣饰伞盖有别,表明把僧官完全纳入政府官员的管理渠道了。甚至有的僧官竟自称释吏,极为形象地揭示了僧官世俗化的顷倾向,同时也说明了僧官制度已完全变质。基层僧官制自诞生以后,不曾有过中断,但自唐后基层僧官也与地方僧官一样,对内强大,而对世俗权力,甚至对地方僧官都显示出了其卑弱的特点,它也与地方僧官一样变为世俗官府控制基层组织的工具。
(二)、僧官制度衰败的原因
僧官制度自晋、十六国初创;至唐、五代走完了产生、发展、全盛、衰败、变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体说来,僧官制度在东晋、十六国处于初创期,至南北朝获得巨大发展。隋文帝时达到全盛。此时僧务机构完备,中央僧官权力巨大,僧官素质较高,而且纯负教学责任的学官也应运而生,对于佛教的传播和佛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自炀帝后,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权力大大加强,僧官权力大大削弱,中央僧务交由俗官办理。国家还向各寺院派出监丞,自中央到基层的僧务都处于世俗政权的监管下,僧官成了俗官的附庸。唐以后沿此趋势发展,僧务由隋之世俗政权的监管而变为完全由世俗的控制,僧务机构和僧官完全变成了世俗官府控制佛教的工具,僧官制度一步一步走向变质。
僧官制度由发生、发展、极盛至衰败、变质的演变,有教外的原因,也有教内的原因。
就教外的原因来说,主要是由于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享有多种特权的士族阶级由强盛而衰落,特权较少的庶族阶级崛起,成为社会的支配力量。在士族支配社会的时期,士族阶级与僧侣阶级结盟,享有巨大的特权,故僧官制度能日益发展至极盛。然而自庶族阶级支配社会以来,僧侣阶级的特权不得不日趋削弱,王权与教权的长期斗争最后以教权失败告终。这样,僧官只能拱手让出管理僧务的大部分权力,僧官制度只能趋于废驰、衰败和变质。
就内因来说,佛教至唐代已基本实现了中国化,也就是说基本适应了中国的国情,接受了中国的忠孝观念,由坚持佛教的特殊礼制、禁戒,变为适应中国的礼制和法律,制定出一套中国式的僧制、寺规。这样,作为教团代表的僧官,不再以平交王、侯、傲视世荣为清高脱世,反以忠君助化为事,主动依附王权,为王权服务。由于这样内、外力的作用,僧官制度也只能走向衰败、变质。
僧官制度的时代意义
僧官作为官,他是由国家任免,必须站在官府的立场上,代表官府监管教团,执行世俗政权的宗教政策;而作为僧,则又必须站在佛教的立场上,以戒法为准则行事,维护僧侣的合法权益,促进佛教的传播发展。用这两条标准来衡量僧官制度的价值意义,可以说有其进步意义,也有其不良影响,出现过很多流弊。
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僧官制度的建立,对于整肃教团,完善教规,都做了不少功绩,改善了僧团的风气。不少僧官能坚持佛教的理想和信念,保持高尚的情操,致力于教团的纯洁和佛教的传播发展,敢于与教内教外的不良习气作斗争,能妥善地处理政教事务等。如宋武帝时的释僧璩,精于律学,担任京城僧正悦众后,严格按佛制戒律规定管理僧众。及时果断地处理僧众的违戒行为,还亲自著《诫众论》教育僧众。他能如此克尽职守,僧众自能较好地依律守戒,其时教团的风气清净和合的。又如后梁荆州大僧正僧迁在这方面也很有成绩,他“中兴荆邺,正位僧端,职任期月,道风飚举。恂恂七众,不齐而成。昔晋氏始置僧司,迄兹四代,求之备业,罕有斯焉。”16又如有一些僧官能比较稳妥地处理政教矛盾。这方面突出的代表是南齐高帝时的京邑僧主道盛。其时“丹阳尹沈文季素奉黄老,排嫉能仁,乃建义符僧局,责僧属籍,欲沙简僧尼。由盛纲领有功,事得宁寝。”17沈文季以僧团滥杂多有违法乱纪为由想沙简僧尼,面对这种情势,道盛一方面约束僧尼,清净僧团;一方面与官府周旋,制止了沈文季欲沙简僧尼之举。应该说,释道盛处理这一事件是比较得体的,既使僧团免受沉重的打击,又借外力的推动对教团作了一次整顿,作为一名僧官,为官为僧两方面的职责都照顾到了。另外,又有许多僧官德才兼备、学问高深,主持义筵讲授经论,度徒教诫,对于弘扬佛教所作出了业绩也是值得表彰的。如隋文帝开创的二十五众制和五众制,这种学修兼备的教育事业,大大促进了佛教的传播。
其次,僧官制度的建立是国家控制教团的一种途径,这种政教不分的僧官制度之实行的确产生了不少流弊,给教团带来了许多不良风气。唐以前僧官的诠选大多是由皇帝或官府直接敕任,因此带来了僧官素质参差不齐的后果,所以也有不少僧官很不称职,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影响。其一、依附王权,拍马奉承,追求个人名誉地位。例如北魏的道人统法果,主动倡言:“太祖(指道武帝拓跋跬)明睿好道,即是当今如来,沙门宜应尽礼。”并带头致拜皇帝。这与东晋慧远等许多佛教领袖不屈不挠地坚持沙门不敬王者,保持佛教的特殊礼仪而进行长期的斗争却是大异其趣的。尽管法果善于自我解嘲地对人说:“能弘道者人主也,我非拜天子,乃是礼佛耳。”但仍不能掩饰他对世俗帝王的卑躬屈膝之相。其二、居官失职,追求世荣,妄呈淫威,助长了教团中的奢侈腐化风气。如梁初僧正慧超除了迎合帝意以图持宠外,便是竭尽奢侈享乐为事。他本已享有天子所给的“传诏羊车、局足、健步、衣服等供”,但他还不满足,又购置庄园,“列植竹果,四面成荫,木禽石兽,交横入出。又罗列童侍,雅胜王侯”。[18]如此奢侈威风,与佛教所主张的安贫乐道,专心净修的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这样的僧官非但无益,为损弘多,实是佛教界蟊贼。其三、唐后僧务机构隶属于国家的行政机构,完全推失去了其独立性,成为国家控制佛教的工具,僧官沦为俗官的附庸,完全失去了僧官制度的价值意义。
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中国佛教史上的僧官制度,突出表现了佛教与政治的关系。表明了中国佛教从未凌驾于王权之上,而是处于王权有效的控制之下,区别只是在于各个时期的强弱程度。这种政教不分的制度,影响深远,使圆融的佛教难以得到健康的发展。
出家为僧,舍俗割爱;应严持戒律,清净梵修。息诸外缘,识自心源;达佛深理,悟无为法。内无所得,外无所求;名利如浮云,富贵如朝露。生死事大,度生任重;生命短促,无暇为官。但在中国佛教史上,由于特殊的时代环境、因缘,却出现了僧官,达千余年之久。辛亥革命的炮声埋葬了封建帝制,也推毁了僧官制度吏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先生对宗教问题做了有原则性的改革,宣布“政教分立”,取消了僧官制度,成立“中华佛教协会”,至此,僧官僧司便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的宗教政策落实,宗教信仰有法律保障,给了佛教以自由发展的大好机遇。“政教分离”是社会主义国家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一定要抓住这历史机遇,充分发挥佛教的优势,加强佛教自身的教制建设,完善丛林教规,继承和发扬僧团应有的六和精神。
《试论汉传佛教的僧官制度(释能静)》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