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悔,是人清淨,得生天上。”(注叁)這便是用“心念法”來忏悔,達到滅除戒罪。
不過,這畢竟是一種方便,要具有上述六種人的因緣,才適合采用。因此,文中又說:“此六種忏法不可妄用,及有僥幸,唐爲自欺,罪不得除。”(注四)至于這六種人,爲什麼可以不依“作法忏”,只用“心念法”就可以忏除僧殘重罪呢?唐朝道宣律師有進一步的說明:“此六種人,初、二,恐壞衆信,爲護法故;叁、四,身心怯弱,爲接引故;五、六,行法缺緣,爲命難故。”(注五)可見必須具備采用方便的因素,才可以行方便。
那麼,我們中國的比丘(尼),是否有符合采用“心念法”悔罪的因素,而能以“心念法”來忏除戒罪呢?當然,不一定每個犯了戒的人,都在上述的六種人中。但以“心念法”來悔除戒罪,是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能采用而且在比丘(尼)律藏中有依據的忏悔法之一。除此之外,就只有采用“對首法”來悔除戒罪了。《根本薩婆多部律藏》卷五載:“有六種人犯衆教罪,對一比丘說,除其罪,得名清淨。何謂爲六?一者、遍持經藏;二者、遍持律藏;叁者、遍持論藏;四者、性極羞愧,若說其罪,懷慚致死;五者、衆中最老上座;六者、大福德人。”(注六)
本來,依照戒律的規定,只有犯了較輕的戒——悔過法、波逸提才可以用“對首法”——向一人發露悔罪而得出罪;但“薩婆多部”卻認爲上述的六種人,不論是犯了輕戒或重戒,都可以用“對首法”來悔罪,達到忏除戒罪的目的。爲什麼呢?文中解釋:“何故引六許易除罪?罪滅因心不由治罰,若能于所犯罪決情斷絕,誓不更爲,深生慚恥,心無欺诳,是故除滅。又爲耆年大德,受持叁藏,人見治罪,謗議更生,(故)開一人悔。”(注七)這是含有一些理忏的意味在內了。
雖然“對首法”的忏悔仍是“作法忏”,但比起向二十位(或四十位比丘僧悔罪,應該是容易多了。當然,最容易的,應該是自責式的“心念”法忏悔。所幸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中,還有這兩種方法,可以讓犯戒者來悔除戒罪;否則,一旦犯了戒,豈非戒罪就要永遠存在?後世的罪報也就免不掉。
當然,這是站在比丘(尼)戒律的立場來看的,如果立足于大乘佛教的觀點,便不致于那麼嚴重了。
第叁節 大乘的忏悔觀
站在大乘佛教的觀點來看,犯了戒的人,無論他犯的是輕戒或重戒,只要誠心忏悔,沒有不可滅除的。
例如:前章曾提到禮五十叁佛、叁十五佛都可以滅除四(八)波羅夷罪;持楞嚴咒、大悲咒、往生咒、准提咒、七佛滅罪真言,也都可以滅除最重要的性罪與戒罪。另外,大乘佛教還有“無生忏”,專治犯了不通忏悔的五逆等重罪。如此的重罪,都可以除滅了,其他較輕的罪,自然不用說了。
那麼,這是否會顯得很矛盾呢?在比丘(尼)律儀來說,戒罪必須經由“作法忏”才能滅除;要不然,也要有特殊因緣,才能用“心念法”或”對首法”出罪。但在大乘佛教,卻加以否認,戒罪也可以由禮佛、持咒以及“無生忏”來忏除。依比丘(尼)戒律來說,犯了波羅夷是不通忏悔的;雖然有“與學比丘”的處置,仍可在僧團中,不失比丘(尼)身份。但竟終身奪其叁十五事(注八),雖有比丘(尼)份,卻不能行比丘事,這也等于是不許忏悔。不禁讓人覺得:一旦失足犯了重罪,要再回頭,已是百年身了。真是殘酷!
蕅益大師在《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卷十叁中,曾經對此加以解釋:
“問:依律則比丘犯棄(波羅夷),如多羅(樹名)已斷,不複還生;犯二篇(指僧殘)者,須別住意喜(就是說:犯了僧殘戒的人,便必須離開僧團,另外別住自責忏悔。)複須二十僧中出罪;乃至惡作(指最輕的突吉羅罪),亦必對首忏悔,方得清淨。何故《大佛頂經》雲:“若造五逆(等)無間重罪,又犯四棄八棄,誦此咒者,悉皆除滅,更無毫發;諸佛菩薩,不但不將爲過,亦將功德與之,乃至悟無生忍。”如是觀之,罪無大小,只須持咒,曾無發露向彼之科。經律霄壤(差別),義雲何通?
答:佛頂光聚微妙章句,名爲咒心,亦名心咒,即是密诠首楞嚴王叁昧。試現于顯說中,最初便敕直心酬問,心言直故,永無諸委曲相;倘罪無大小,不肯發露向人,既違如來一道,豈合無上咒心?經中爲顯密印神功,故雲:罪無不滅;不惟此經爲然,舉凡尊勝(經名)、大悲、方等諸咒,乃至叁十五佛、五十叁佛、五千、五百佛名等經,皆有此義。正由衆生惑業障深,無知造罪,難調難伏、難拔難除,故毗尼嚴擯絕之科,經咒開自新之路。一折一攝,相爲表裏,令未造罪者,不敢故造;已造罪者,還得滅除,可謂徹底悲心、勝妙方便。倘無律製,則住持僧寶不尊;倘無經咒,則罪障衆生永墮。四悉巧被,同出一音,豈容妄生軒轾哉!”(注九)
蕅益大師真是解釋得非常清楚,這或許也是大乘佛教圓融與究竟的地方。因此,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國僧團中,出家衆仍然可以依照大乘教理來忏除犯戒的戒罪,乃至在比丘(尼)律中不通忏悔的重罪,也可以依大乘的諸佛威德和經咒而得到忏悔。
但是,卻不可以爲一切惡業重罪,在大乘佛教中都可以忏除,就不在意的去犯戒造惡。必須知道,大乘雖然許可一切罪都可以滅除,但要真正的忏除罪業,尤其是重罪,也不是那麼容易的——這就要談到“取相忏”了……
注一:見大正藏二十四冊九一○下。
注二:見卍續藏七○冊一七七上。
注叁:同注二。
注四:同注二。
注五:同注二下頁。
注六:見大正藏二四冊五五○上。
注七:同注六。
注八:叁十五事見唐·道宣律師著“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大正藏四○冊五○六下。詳細請見“僧羯磨”,大正藏四○冊五二一下。
注九:見卍續藏六叁冊五四二下及五四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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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取相忏的意義
第一節 禮佛罪滅的征象
在國內,可能有不少的佛教徒,以爲只要禮佛、持咒,就可以消除業障、滅除罪業。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它,這是有經典可作根據的。
然而,各人罪業有輕有重,忏悔者的用心也不能一樣。試問:從事禮佛、持咒以忏悔的人,如何知道自己的罪業已消除了?有什麼可以證明呢?罪滅必然有罪滅的征象,不見征象,就自以爲罪已滅了,有時候,可能是被自己所欺騙了。這未免危險!所以,有不少的經典都記載:忏悔必須忏至到見好相,才可以說罪已滅;不論是以禮佛忏悔,或以持咒忏悔,都是一樣的。
首先,是梵網菩薩戒明文規定:”若無好相,雖忏無益。”(注一)佛門晚課“大忏悔文”中五十叁佛名的來源——《佛說觀藥王藥上二菩薩經》中亦載有:
“若有衆生,欲得除滅四重禁罪;欲得忏悔五逆十惡;欲得除滅無根謗法極重之罪,當勤誦上藥王藥上二菩薩咒。亦當敬禮上十方佛,複當敬禮過去七佛,複當敬禮五十叁佛,亦當敬禮賢劫千佛;複當敬禮叁十五佛,然後遍禮十方無量一切諸佛。晝夜六時,心想明利,猶如流水,行忏悔法。……以本善根力莊嚴故,一念中得見東方無數諸佛。是時東方一切諸佛,即皆同入普現色身叁昧;南西北方、四維上下,亦複如是,皆悉同入普現色身叁昧。即時十方一切諸佛,皆悉現身往行者前,爲說甚深六波羅密。是時行者見諸佛已,心生歡喜,于諸佛前,即得甚深觀佛叁昧海。”
我們再來看叁十五佛名方面。在《佛說決定毗尼經》中載有:“菩薩如是觀此叁十五佛,如在目前;思惟如來所有功德,應作如是清淨忏悔。菩薩若能淨此罪已,爾時諸佛爲其現身。”(注叁)
從這兩段經文來看,敬禮八十八佛.也必須見到瑞相,才能證明本身的罪業已經滅除;尤其是重罪,更非如此不可了。
可見敬佛、禮佛雖然具有忏悔滅罪的功用,但要得知本身罪業,是否滅了,就須靠有沒有見到好相來證明了。這不僅在禮八十八佛方面如此,就是禮拜其他諸佛以求忏悔的,也有相同的記載。因爲文例太多,難以一一舉出。
第二節 持咒罪滅的征象
現在我們再來看持咒方面。
先前曾談到,以持咒求忏悔,也必須見到好相,才能證明罪已滅;這在《大悲心陀羅尼經》中就有記載:
“若侵損食用常住飲食財物,要對十方師忏謝,然始除滅。今誦大悲陀羅尼時,十方師即來爲作證明,一切罪障悉皆消滅。”(注四)
由此可見,大悲咒雖然不可思議,但持誦它用來滅罪,有些還是要有所證明,才能確知已滅。
再來看“准提咒”,也是一樣的。《大准提陀羅尼經》中載:
“若有誦此咒滿十萬遍,夢中得見諸佛、菩薩、聲聞、緣覺,自見口中吐出黑物;若有重罪,誦滿二十萬遍,夢中亦見諸佛、菩薩,亦複自見吐出黑物;若有五逆罪,不得如是善夢之者,宜應更誦七十萬遍。是時還得如前之相,乃至夢見吐出白色如酪飯等,當知此人即是罪滅、清淨之相。”(注五)
從這段經文來看,要以誦准提咒來滅重罪,實在不是只誦幾遍或一天、兩天的事了,至少也要有幾個月的時間,專精持誦,才能達到一定的遍數,而得罪滅。
那麼,“七佛滅罪真言”呢?《大方等陀羅尼經》卷四說:
“善男子,若有比丘毀四重禁,至心憶念此陀羅尼經,誦一千四百遍。誦一千四百遍巳,乃一忏悔,請一比丘爲作證人,自陳其罪,向形像前。如是次第經八十七日勤忏悔已,是諸戒根若不還生,終無是處;彼人能于八十七日勤忏悔已,若不堅固阿耨多羅叁藐叁菩提心,亦無是處。又,文殊師利,雲何當知得清淨戒?善男子,若其夢中,見有師長手摩其頭,——若父母、婆羅門、耆舊、有德如是等人;若與飲食、衣服、臥具、湯藥,當知是人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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