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悔,是人清净,得生天上。”(注三)这便是用“心念法”来忏悔,达到灭除戒罪。
不过,这毕竟是一种方便,要具有上述六种人的因缘,才适合采用。因此,文中又说:“此六种忏法不可妄用,及有侥幸,唐为自欺,罪不得除。”(注四)至于这六种人,为什么可以不依“作法忏”,只用“心念法”就可以忏除僧残重罪呢?唐朝道宣律师有进一步的说明:“此六种人,初、二,恐坏众信,为护法故;三、四,身心怯弱,为接引故;五、六,行法缺缘,为命难故。”(注五)可见必须具备采用方便的因素,才可以行方便。
那么,我们中国的比丘(尼),是否有符合采用“心念法”悔罪的因素,而能以“心念法”来忏除戒罪呢?当然,不一定每个犯了戒的人,都在上述的六种人中。但以“心念法”来悔除戒罪,是不行“作法忏”的中国僧团,能采用而且在比丘(尼)律藏中有依据的忏悔法之一。除此之外,就只有采用“对首法”来悔除戒罪了。《根本萨婆多部律藏》卷五载:“有六种人犯众教罪,对一比丘说,除其罪,得名清净。何谓为六?一者、遍持经藏;二者、遍持律藏;三者、遍持论藏;四者、性极羞愧,若说其罪,怀惭致死;五者、众中最老上座;六者、大福德人。”(注六)
本来,依照戒律的规定,只有犯了较轻的戒——悔过法、波逸提才可以用“对首法”——向一人发露悔罪而得出罪;但“萨婆多部”却认为上述的六种人,不论是犯了轻戒或重戒,都可以用“对首法”来悔罪,达到忏除戒罪的目的。为什么呢?文中解释:“何故引六许易除罪?罪灭因心不由治罚,若能于所犯罪决情断绝,誓不更为,深生惭耻,心无欺诳,是故除灭。又为耆年大德,受持三藏,人见治罪,谤议更生,(故)开一人悔。”(注七)这是含有一些理忏的意味在内了。
虽然“对首法”的忏悔仍是“作法忏”,但比起向二十位(或四十位比丘僧悔罪,应该是容易多了。当然,最容易的,应该是自责式的“心念”法忏悔。所幸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国僧团中,还有这两种方法,可以让犯戒者来悔除戒罪;否则,一旦犯了戒,岂非戒罪就要永远存在?后世的罪报也就免不掉。
当然,这是站在比丘(尼)戒律的立场来看的,如果立足于大乘佛教的观点,便不致于那么严重了。
第三节 大乘的忏悔观
站在大乘佛教的观点来看,犯了戒的人,无论他犯的是轻戒或重戒,只要诚心忏悔,没有不可灭除的。
例如:前章曾提到礼五十三佛、三十五佛都可以灭除四(八)波罗夷罪;持楞严咒、大悲咒、往生咒、准提咒、七佛灭罪真言,也都可以灭除最重要的性罪与戒罪。另外,大乘佛教还有“无生忏”,专治犯了不通忏悔的五逆等重罪。如此的重罪,都可以除灭了,其他较轻的罪,自然不用说了。
那么,这是否会显得很矛盾呢?在比丘(尼)律仪来说,戒罪必须经由“作法忏”才能灭除;要不然,也要有特殊因缘,才能用“心念法”或”对首法”出罪。但在大乘佛教,却加以否认,戒罪也可以由礼佛、持咒以及“无生忏”来忏除。依比丘(尼)戒律来说,犯了波罗夷是不通忏悔的;虽然有“与学比丘”的处置,仍可在僧团中,不失比丘(尼)身份。但竟终身夺其三十五事(注八),虽有比丘(尼)份,却不能行比丘事,这也等于是不许忏悔。不禁让人觉得:一旦失足犯了重罪,要再回头,已是百年身了。真是残酷!
蕅益大师在《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十三中,曾经对此加以解释:
“问:依律则比丘犯弃(波罗夷),如多罗(树名)已断,不复还生;犯二篇(指僧残)者,须别住意喜(就是说:犯了僧残戒的人,便必须离开僧团,另外别住自责忏悔。)复须二十僧中出罪;乃至恶作(指最轻的突吉罗罪),亦必对首忏悔,方得清净。何故《大佛顶经》云:“若造五逆(等)无间重罪,又犯四弃八弃,诵此咒者,悉皆除灭,更无毫发;诸佛菩萨,不但不将为过,亦将功德与之,乃至悟无生忍。”如是观之,罪无大小,只须持咒,曾无发露向彼之科。经律霄壤(差别),义云何通?
答:佛顶光聚微妙章句,名为咒心,亦名心咒,即是密诠首楞严王三昧。试现于显说中,最初便敕直心酬问,心言直故,永无诸委曲相;倘罪无大小,不肯发露向人,既违如来一道,岂合无上咒心?经中为显密印神功,故云:罪无不灭;不惟此经为然,举凡尊胜(经名)、大悲、方等诸咒,乃至三十五佛、五十三佛、五千、五百佛名等经,皆有此义。正由众生惑业障深,无知造罪,难调难伏、难拔难除,故毗尼严摈绝之科,经咒开自新之路。一折一摄,相为表里,令未造罪者,不敢故造;已造罪者,还得灭除,可谓彻底悲心、胜妙方便。倘无律制,则住持僧宝不尊;倘无经咒,则罪障众生永堕。四悉巧被,同出一音,岂容妄生轩轾哉!”(注九)
蕅益大师真是解释得非常清楚,这或许也是大乘佛教圆融与究竟的地方。因此,在不行“作法忏”的中国僧团中,出家众仍然可以依照大乘教理来忏除犯戒的戒罪,乃至在比丘(尼)律中不通忏悔的重罪,也可以依大乘的诸佛威德和经咒而得到忏悔。
但是,却不可以为一切恶业重罪,在大乘佛教中都可以忏除,就不在意的去犯戒造恶。必须知道,大乘虽然许可一切罪都可以灭除,但要真正的忏除罪业,尤其是重罪,也不是那么容易的——这就要谈到“取相忏”了……
注一:见大正藏二十四册九一○下。
注二:见卍续藏七○册一七七上。
注三:同注二。
注四:同注二。
注五:同注二下页。
注六:见大正藏二四册五五○上。
注七:同注六。
注八:三十五事见唐·道宣律师著“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大正藏四○册五○六下。详细请见“僧羯磨”,大正藏四○册五二一下。
注九:见卍续藏六三册五四二下及五四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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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取相忏的意义
第一节 礼佛罪灭的征象
在国内,可能有不少的佛教徒,以为只要礼佛、持咒,就可以消除业障、灭除罪业。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它,这是有经典可作根据的。
然而,各人罪业有轻有重,忏悔者的用心也不能一样。试问:从事礼佛、持咒以忏悔的人,如何知道自己的罪业已消除了?有什么可以证明呢?罪灭必然有罪灭的征象,不见征象,就自以为罪已灭了,有时候,可能是被自己所欺骗了。这未免危险!所以,有不少的经典都记载:忏悔必须忏至到见好相,才可以说罪已灭;不论是以礼佛忏悔,或以持咒忏悔,都是一样的。
首先,是梵网菩萨戒明文规定:”若无好相,虽忏无益。”(注一)佛门晚课“大忏悔文”中五十三佛名的来源——《佛说观药王药上二菩萨经》中亦载有:
“若有众生,欲得除灭四重禁罪;欲得忏悔五逆十恶;欲得除灭无根谤法极重之罪,当勤诵上药王药上二菩萨咒。亦当敬礼上十方佛,复当敬礼过去七佛,复当敬礼五十三佛,亦当敬礼贤劫千佛;复当敬礼三十五佛,然后遍礼十方无量一切诸佛。昼夜六时,心想明利,犹如流水,行忏悔法。……以本善根力庄严故,一念中得见东方无数诸佛。是时东方一切诸佛,即皆同入普现色身三昧;南西北方、四维上下,亦复如是,皆悉同入普现色身三昧。即时十方一切诸佛,皆悉现身往行者前,为说甚深六波罗密。是时行者见诸佛已,心生欢喜,于诸佛前,即得甚深观佛三昧海。”
我们再来看三十五佛名方面。在《佛说决定毗尼经》中载有:“菩萨如是观此三十五佛,如在目前;思惟如来所有功德,应作如是清净忏悔。菩萨若能净此罪已,尔时诸佛为其现身。”(注三)
从这两段经文来看,敬礼八十八佛.也必须见到瑞相,才能证明本身的罪业已经灭除;尤其是重罪,更非如此不可了。
可见敬佛、礼佛虽然具有忏悔灭罪的功用,但要得知本身罪业,是否灭了,就须靠有没有见到好相来证明了。这不仅在礼八十八佛方面如此,就是礼拜其他诸佛以求忏悔的,也有相同的记载。因为文例太多,难以一一举出。
第二节 持咒罪灭的征象
现在我们再来看持咒方面。
先前曾谈到,以持咒求忏悔,也必须见到好相,才能证明罪已灭;这在《大悲心陀罗尼经》中就有记载:
“若侵损食用常住饮食财物,要对十方师忏谢,然始除灭。今诵大悲陀罗尼时,十方师即来为作证明,一切罪障悉皆消灭。”(注四)
由此可见,大悲咒虽然不可思议,但持诵它用来灭罪,有些还是要有所证明,才能确知已灭。
再来看“准提咒”,也是一样的。《大准提陀罗尼经》中载:
“若有诵此咒满十万遍,梦中得见诸佛、菩萨、声闻、缘觉,自见口中吐出黑物;若有重罪,诵满二十万遍,梦中亦见诸佛、菩萨,亦复自见吐出黑物;若有五逆罪,不得如是善梦之者,宜应更诵七十万遍。是时还得如前之相,乃至梦见吐出白色如酪饭等,当知此人即是罪灭、清净之相。”(注五)
从这段经文来看,要以诵准提咒来灭重罪,实在不是只诵几遍或一天、两天的事了,至少也要有几个月的时间,专精持诵,才能达到一定的遍数,而得罪灭。
那么,“七佛灭罪真言”呢?《大方等陀罗尼经》卷四说:
“善男子,若有比丘毁四重禁,至心忆念此陀罗尼经,诵一千四百遍。诵一千四百遍巳,乃一忏悔,请一比丘为作证人,自陈其罪,向形像前。如是次第经八十七日勤忏悔已,是诸戒根若不还生,终无是处;彼人能于八十七日勤忏悔已,若不坚固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亦无是处。又,文殊师利,云何当知得清净戒?善男子,若其梦中,见有师长手摩其头,——若父母、婆罗门、耆旧、有德如是等人;若与饮食、衣服、卧具、汤药,当知是人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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