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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叁章 彌勒瑜伽行 3 唯識▪P3

  ..續本文上一頁重,但若因爲有這本論存在,便忽視了彌勒瑜伽行的法相,那就未免太偏重于一論了。倘若由其所偏來理解彌勒、無著、世親的論典,忽略了蘊、處、界的建立,忽略了五法(相、名、分別、智、如如)的建立,唯說心與心所,那就應該絕對不是瑜伽行的全體。

  民國初年,支那內學院的唯識大師歐陽竟無先生,其實也看出了問題,因此主張法相與唯識分科,將蘊處界、緣起等歸爲法相,將心與心所法等歸爲唯識,即是將彌勒所傳分爲兩個系統的教法,判爲兩宗(詳見其<百法五蘊論敘>、<瑜伽師地論敘>、<世親攝論釋敘>、<攝論大意>、<辨唯識法相>等諸篇文章)。

  他提出的意見,受到太虛法師強烈的反對,他認爲,“故法相所宗持者曰唯識,而唯識之說明者在法相”[注46],所以二者不可分離。

  那即是說,太虛亦認爲唯識與法相二者雖有分別,但由于彼此的依存關系密切,所以不能分宗。所反對的,主要是分宗,而不是二者的分別。

  後來太虛的弟子印順總結這場诤論,提出“凡唯識必是法相的,法相卻不必是唯識”[注47],似乎已成結論,因爲以後再也沒有人提出唯識與法相二者之間的關系了。

  其實,印順的融和亦未說及彌勒瑜伽行的真義,所以筆者才提出法相爲基、唯識爲道、如來藏爲果的說法,希望讀者持平以參考。

  爲甚麼“凡唯識必是法相的”呢?正因爲法相是基,它說蘊、處、界,已廣含心識與外境,以至廣含法界;它說緣起,安立叁性叁無性,于中即已包含了心與心所的分別功能,所以印順的說法很對,只是他卻沒指出法相爲彌勒瑜伽行的基義。

  爲甚麼“法相卻不必是唯識”呢?因爲凡觀修必爲方便,不能是究竟。我們亦曾說過,密續部的傳承(以慈護及岡波巴的《寶性論》傳承爲例),即分見部與修部,而以修部的傳授爲方便,因此,在彌勒瑜伽行中,唯識的建立亦是方便,由此方便,即成唯識觀行。

  在《解深密經.分別瑜伽品》(慈氏問品)中有這一段經文——

  慈氏菩薩複白佛言:世尊,諸毗缽舍那叁摩地所行影像,彼與此心當言有異、當言無異?

  佛告慈氏菩薩曰:善男子,當言無異。何以故?由彼影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說識所緣,唯識所現故。[注48]

  高崎直道先生曾依藏譯將此中的“識”還原爲不同的梵文,“我說識所緣”的“識”,梵文爲vijnana;“唯識所現故”的“識”,梵文爲叫vijapti。這兩個梵文,前者雖通譯爲識,但其實可理解爲“識覺”,因爲它由vi與jnana合成,vi有“分別”的意思,jnana則可譯爲“知”、“覺”。

  所以這段經文的後一句,可以這樣解讀——當修觀行時,所觀修的影像與心無異。爲甚麼呢?因爲識覺所緣境 (識境),唯識所現。

  這也即是說,“唯識無境”非只說外境(如六塵),其實心識的行相(識覺)亦有如外境,唯識所現。

  因此,佛由叁無性而說叁種自性相,即是方便建立。有了叁自性相,行者就可以于內觀時悟入依他(緣起),從而去除虛妄分別,令識覺轉爲智覺、識境轉爲智境。以此關系,便即是以唯識爲道。

  所以依《解深密經》這段經文,可以說,唯識爲道已是不爭之論。必須這樣理解,我們才可以明白唯識與法相的真正關系。

  在瑜伽行觀修中,《大乘莊嚴經論》說加行道四位的觀修[注49],即等如是以法相爲基、以唯識爲道的說明。今且略說其意趣。

  說暖位的頌說——

  爾時此菩薩 次第得定心

  唯見意言故 不見一切義

  論頌有長行解釋,意思是,暖位上行人由觀修而“唯見意言”(唯見名言顯現),余外一切相(所緣境)都更無義理可以成立。這時候,即見“法明”的“明”,是故“此位名明”。

  這即是說,一切法唯由意言而成顯現,是故不離心識,由是雖未證“唯識”,但卻已證得“無境”,此即名爲法明。

  說頂位的頌說——

  爲長法明故 堅固精進心

  法明增長已 通達唯心住

  長行釋論說:“住是法明,通達唯心。此通達即是菩薩頂位。”

  行人住于法明之中(住于無境之中),經過精進觀修,即可通達唯心,這時候才可以說爲住于唯識。

  說忍位的頌說——

  諸義悉是光 由見唯心故

  得斷所執亂 是則住于忍

  長行釋論說:“此中菩薩,若見諸義悉是心光,非心光外別有異見。”

  此中的心光,應該即是法明。亦即于“通達唯心住”之後,已能斷除所取,外境與心識的行相都唯識變現(得斷所執亂)。不過,這時行者實未能離對內識(能取)的執持,因爲行者仍持“無境”這決定爲“心光”(心住于法明)。這即須在世第一位來斷除。

  由是說世第一位的頌說——

  所執亂雖斷 尚余能執故

  斷此複速證 無間叁摩地

  可見對能取識的執持,于加行道上最後的世第一位才能斷除,斷除之後,即無間而入見道,亦即現證能取識與所取境悉皆無義。

  由上來所說,即知所謂唯識爲道,因爲加行道四位,實在沒有一個位不以識爲觀修之所系。至于見道以後的“轉依”,實由識覺轉起智覺,是亦自然可以說是依于心識而觀修,因此已不須贅說。

  在觀修中,論頌沒有提到法相,其實法相已在其中,因爲所緣境即是法相,行者的觀修,亦必爲叁性叁無性的觀修,此亦不須贅說。

  由是總結唯識與法相的關系,分別說爲觀修所依之道與基,這意思便已很明白。在此理解的基礎上,下來于拙譯釋之世親《叁自性判定》後,即應說如來藏觀修果。

  注釋

  36 大正·叁十一,no.1585,頁48b。

  37 同上,頁14c。

  38 大正·十六,no.676,頁692b。

  39 同上,頁692。下引同。

  40 大正·叁十一,頁1b。

  41 大正·叁十一,頁5la。

  42藏譯:gyis pa mtshan ma spangs pa la/”jug pa yang ni rnam bzhi ste/mi mthun pa dang gnyen po dang de bzhin nyid dang rtogs pa yi/mtshan ma dag ni spangs pas so//”dis ni rim pa ji lta bzhin/rags dang”bring dang phra mo dang/ring tu rjes su”brel ba yi/mtshan ma yongs su spangs pa yin//

  43 大正·十六,no.682,頁776b。

  44 同上,頁749c。

  45 同上,頁750a。

  46 見太虛<竟無居士學說質疑>,收《太虛大師全書》(臺北:太虛大師全書影印委員會,1970年版),頁1456。

  47 見印順〈辨法相與唯識〉,收《華雨集》(四)(臺北:正聞出版社, 1993年),頁239。

  48 大正·十六,no.676,頁698a。

  49 大正·叁十一,no.1604,頁625。

  

《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叁章 彌勒瑜伽行 3 唯識》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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