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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二章 龍樹四重緣起 5 《七十空性論疏》▪P3

  ..續本文上一頁爲與行相對,或說之爲互爲生因。

  故雲:相依而能成相對者,即是互爲生因。而互爲生因者,必無自性,何以故?于第12頌已說,“由他所成緣,不能更生他”。此所謂“不能更生他”者,非謂不能生起,實謂不能生起一有實自性之他。

  于是,由此證成“子”無自性。複次,以父依子始能成立,子既無自性,“父”亦當無自性,如是複由彼此之相依,成立父子皆無自性。

  上來之破立,爲龍樹破立之特色。即先建立之爲相依,然後尋求其相對(若不能成相對,則非是正建立),由相對破相依者之一,始可破其另一,此際即又依其相依關系而破。如是破立,鋒利無比,外道之因果即由是受破,更不必依因明論式。當然,此亦非謂不可立因明論式,此于《回诤論》中,龍樹已細說其破立之理。

  于此破立須知,若不由相對而破其一,則相依之二者永不可破,此如雙箸,不能單舉一箸說其不可挾菜,即謂雙箸亦不能挾菜。故自證分若與見分相依,即不能說其任一爲空,以其可永成相依而不空故。

  [論]複次——

  14 夢境生苦樂 彼境亦非有

  既非是緣生 亦非依緣有

  [論]如夢中,實無依境所生之苦樂,亦無彼[苦樂之]所依境,如是因緣所生諸法及所依之緣,悉皆非有。

  [疏]頌後二句,法尊譯爲:“如是緣起法,所依緣亦無”(藏譯爲:/de bzin gang zhig la brten nas//gang zhig sten ”byung dang”di med//),未明說苦樂爲非有。論主于此則實說二種義:一者,夢境非有;二者,境中之苦樂亦非有。

  此即喻爲人生。人生本如夢境,境中起苦樂,而夢境及其苦樂皆非有,唯人則執人生及其苦樂爲實有,此即是迷執。

  如何破此迷執?說須知緣起(十二緣起),緣起即是無生,無生即夢境喻。人不執夢境爲實,唯對緣生諸法,人卻執實,而不知于緣起中亦實無生。

  上來至此,“緣生性空”之建立已證成,且亦說明佛所建立之十二緣起,由相依而成立其有,由相對而證知其空,是即無生義。

  下來即落于人生層面,說其一切人生現象(諸有爲法)皆無自性。蓋上來所說爲證成理論,今則依此理論而說人生之所謂現實,如是始堪成修證之所依。

  四.由相證成空性

  [論]诤言:

  15 若諸法無性 應無勝劣等

  及種種差別 亦無從因生

  [論]是故汝說諸法皆無自性,不應正理。答雲——

  16 有性不依他 不依雲何有

  不成無自性 性則應不滅

  [論]若謂諸法有自性者,即應非是依他之法。若謂雖不依他亦可有法,則破雲:不依他雲何有?謂不依他則不成法。若謂雖不依他而可成法,則應不成自性無,自性若有,則應不壞滅,以終不成無故。

  [疏]此诤依世俗而說。論主于第1頌中已說此勝、中、劣等爲世間名言,且已證成一切法緣生性空,何以于此又重起诤論耶?以前所申論者,偏重于其無自性一邊,若唯落此邊,于世俗即成破壞,由是即依世俗以明勝義,複由勝義以明世俗,如是即不成空執亦不壞世間。故此實非啓诤,但爲行者施設抉擇。

  由是設诤言:若說諸法無自性,即世間種種差別相即應不能成立,即使謂其由因而生亦不得成。如是即謂其破壞世間。

  今言:我說緣起,實說一切法皆因緣和合而生,亦即說其爲依他。倘若許可諸法有自性,即無可說諸法爲依他,是即非爲緣起。然而若非緣起,反而不能說世間現象,譬如世間現象有滅,若非緣起,實有自性,此實有性如何得能滅耶?是則不應有滅。

  如是即謂,說緣生無自性非壞世間,恰可成立世間一切現象。下來即就此主題層層探討。此亦即依世俗而成立勝義,非壞世俗而成立勝義。論義如是,讀者應知。

  [論]诤言:緣自性、他性、無性之心非無所依,故[我就此而說]性不空。答雲——

  17 雲何于無中 能有自他性

  以及無性等 此叁皆顛倒

  [論]無者,非有義。于此無中,豈可說有自性、他性,以及壞滅性[無性]?是故自性、他性:有性、無性,皆是顛倒。

  [疏]此頌依藏譯重翻。法尊譯爲:“自他性及滅,無中雲何有?故自性他性,性無性皆倒。”藏譯原文爲——

  /med la rang dngos gzhan dngos sam/

  /dngos med”gyur ba ga la zhig/

  /des na rang dngos gzhan dngos dang/

  /dngos med phyin ci log pa yin//

  诤者于此,已不诤一切法爲依現象而實有,但卻認爲當心緣外境時,無論外境爲自性、爲他性,甚至于爲壞滅性(無性),亦必有一性爲心所依,否則焉能說心有所緣。

  論主于此雲:若說現象之自性爲無,即是非有,既非有,如何尚能說其有自性、他性、無性等?故說一切法“有”此等性,此“有”即是顛倒,以其與“非有”相違故。

  于此論主並未說心不能依現象爲所緣境,但說此所緣境無自性而已。說所緣境有自性、他性、無性則是顛倒,但說心能緣外境則非顛倒,如是即未破壞世間。

  [論]诤言:

  18 若諸法皆空 應無生無滅

  以于空性中 何滅複何生

  [論]若謂諸法皆自性空,則應無生無滅。汝說性空而有生滅,然于自性空中,有何可滅,有何可生耶?

  [疏]此仍持世間現象以啓诤。

  世人見有現象,故雖承認緣生,亦認許現象非自性有,卻仍不能承認緣生必是性空,蓋非自性有不等于性空。何以故?事物由因緣和合而成,如陶師運作陶輪,用陶土以成一瓶,實爲世間現象,汝名此爲緣生,可以接受,但說爲性空,則無論如何解說,終覺有所不安。

  故前論主雖已證成緣生性空,且證成佛所說之十二緣起亦爲空性:于前又證成于空性中不能有自性、他性、無性等,但用性來立論,始終覺得抽象,故于此處即直接由現象本身(相)作诤論。所诤有二:一者,空性應無生滅。二者,若雲空性中有生滅,則以何爲生、以何爲滅?

  此即用兩難方式作诤論。蓋以世法而言,若說空性中無生滅,即違反世間現象。若不違反,則須說明空性中所起之生滅現象,究竟爲何?倘不能指出,則等于說空性中無生滅。是即圖令論主之立論,必須承認爲違反世間。如是其勝義亦即不成,以非世人所可認許故。

  如此施設诤論,絕非無義,亦非爲根器低下者設诤,蓋此中實有深義。

  學者每聞說法,或每讀說緣起之著作,都知何謂“因緣和合”,但卻隨即被導入“緣生性空”,似乎說因緣和合即是說緣生性空。

  于此際,若認爲已究竟,則當視龍樹于此設诤,無非僅爲“外人”說,爲“下根”反覆開示而說。然而此自以爲究竟者,實則連此诤論亦不能興。何以故?說因緣和合,實只能建立爲“因緣有”,非建立爲“因緣空”。(故前說于觀修中“證成緣生性空”時,始須重重建立相依、相對、相礙等作破,亦即須重重破因緣有、相依有、相對有等,必須如是破有,始能說如何由緣生以證性空,此爲現觀與現證。)于此既抉擇爲因緣有,則行者當可認爲“因緣有”之生滅相,必有生滅性,故可啓诤。倘若認爲“因緣有”必然是空性,于是認爲生滅之無自性亦爲必然,是則必不能于此啓诤。其不能,非謂已超越啓诤者,實只受籠統概念所縛,既籠統認爲不必將此“有”現觀爲無,則不但不能啓诤,實亦未通達因緣和合之有與空,以其已落于名言邊際而推論,非現觀故。于現觀時,所謂啓诤,實即行者之抉擇,故籠統者實未能抉擇。

  由是下來,論主即依生滅現象而作討論,非唯只說空性。就現象論現象,始能離籠統之認知,否則于修證時亦必籠統,易陷入“唯空”之邊際。彼唯空者,不由修證之所緣而立論,正以爲說因緣和合即等于說緣生性空,于是以“緣起故空,空即緣起”爲中道,實則一入修證則必仍墮于空邊,此于下來即受論主破。

  [論]一切法唯藉空性而成立,何以故?

  19 生滅非同時 無滅則無生

  應常有生滅 無生則無滅

  [論]生滅非同時者,謂生滅[性]非同時有。

  [疏]“一切法唯藉空性而成立”句,法尊依文直譯爲“一切法唯空”,易引起混淆,故今改爲意譯,以顯其意。《十二門論·觀有無門》亦有此頌。鸠摩羅什譯爲:

  “有無一時無 無滅則無生 應常有生滅 無生則無滅”

  此處論義分作四段,今說其初,即說“生滅非同時”。

  說生滅非同時,實說雲:汝若謂一切法因有生滅相,故應必有生滅性。是則須知,若建立有性,則反而不能成立生滅相。何以故?生性與滅性不能同時故。如是具生相之法唯具生性,不能同時具滅性,是則唯有生而無滅。反之,于一法壞時(如人之生病),若謂其有滅性(壞性),則此法當更無生理,以不能同時具生性故。如是即不應理。

  此處討論,爲生性與滅性不能同時,故非說生滅現象不能同時。如是否定有生性滅性,正是解釋生滅現象何以可同時。蓋生滅現象同時,正爲世人所常見,此如光生時即暗滅,此現象即爲同時。

  [論]若謂唯有生者,破曰:“無滅則無生”,謂無滅中生不應理,以無“無常性”則無有生故。

  [疏]此以生性滅性不同時故,诤者又可設想,世間萬物唯有生性,譬如生機。滅則無滅性,只以生性漸次轉弱以至于盡,始有老死相,是即可以解決生性滅性同時之過失,以我未說于一法中同時具此二性故。

  論主雲:無滅則無生。何以故?以有“無常性”始能說有生起,否則世間唯停留于一現狀,一切法不壞,而一切法亦不能生。譬如一樹,始終爲樹苗;譬如一人,始終是嬰孩,此即以其無“無常性”,故唯是“常”,常則更無生長。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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