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二章 龍樹四重緣起 5 《七十空性論疏》▪P4

  ..續本文上一頁“無常性”之無常,正是汝之所謂滅性,故我可說言:“無滅則無生”。

  如是即否定說“唯有生性”,彼欲成立世間,卻適足破壞世間。

  [論]又,應常有生滅者,即謂應常有生[性]與無常性。

  [疏]诤者于唯生性受破後,即可設想,唯生性雖不可,但卻不妨說同時有一無常性與生性俱存。如是樹苗即可成樹,嬰兒可成老人,此即無違于世間現象。

  此處論主更不須別破,只說雲:如是即是說生性與滅性同時,汝今不過改換名相,說爲生性與無常性二者常時共存而已。此前已破,不須更破。

  [論]若謂無常性恒隨法轉,于生、住時不起作用,要至滅時方滅其法者,破曰:無生則無滅。謂若無生時,則滅亦非有。若無滅,則無滅相之無常性,以無滅而說爲無常,實不應理。故無常唯應有滅。

  [疏]诤者诤言:我非謂一法之生性與滅性同時起功用,彼二者可同時共存,而于生相與住相時,滅性不起功用,唯至滅時,此滅性始起用以滅其法,如是即可成立二性于一法中俱存。

  論主破雲:“無生則無滅”。何以故?唯有于諸法之“生”中,始能見有“無常”,此前已說如樹苗之成樹而至枯萎,嬰兒之成長而至老死。今汝謂生時與住時中滅性潛伏,是則即如說于生時住時無無常性。滅性不起用而能有“無常”,此實不應理。

  上來依世間生滅現象作探討,成立四點——

  1.一法不能同時具有生性與滅性。

  2.一法不能唯具生性而不具滅性。

  3.一法不能有生性而同時有一無常性。

  4.一法不能具有生性與滅性,而滅性于此法滅時始起作用。

  如是即依世間現象,否定諸法有現象性,既現象性爲無,是即可說爲諸法無自性而空,正唯于此空性中始可成立生相、住相與滅相而無過失,故龍樹于《中論》觀四谛品說雲——

  以有空義故 一切法得成

  若無空義者 一切法不成

  此以空性建立一切世間現象,是由勝義以建立世俗,即謂空性實不壞世間,不承許空性則世間壞。

  然而上來討論皆立足于生,诤者卻可視世間一切法終極是滅,亦即一切法終極不成,如是落于虛無而說一切法唯是滅性。故論主于下頌即加以討論。

  [論]若謂即唯有滅,答雲——

  20 無生應無滅 不從自他生

  是故生非有 無生則無滅

  [論]于無生時應無有滅。

  彼生非從自、他生,由此生非有[生性]。非有生[性]者,即不能生。

  故無生則無滅者,謂無生者即無彼生之滅,故彼滅即非有。

  [疏]頌文初句,法尊譯爲“無生時無滅”,今略作改動,頌意更顯。

  此論頌分叁義以否定唯有滅。

  初,唯滅見者非不認許世間有生此種現象,彼唯落于虛無而已,故論主先確立“無生應無滅”,此亦當受彼許可。以生先于滅,實爲世間所共見之現象。

  次,否定生此種現象有自性,以其不從自生,亦不從他生(亦非自他共生,亦非無因生),故說爲無自性。此點當亦受诤者認可,以其持唯滅見,故當不堅持有生性,若堅持者則非唯滅。

  及後,論主即引其上兩種建立,指出唯滅見不可成立。何以故?既然有生始有滅,無生應無滅,即滅依于生而成立,今若生無自性,以相依故,滅亦應無自性。

  用相依緣起破由現象成立之因緣有,亦是龍樹作破立之常見手段。因緣有必落于執實名言之邊際,故用相依緣起即可破其執名言與邊見。

  于觀修,唯空見實亦即唯滅,然而彼卻自以爲不同于持現象而說唯滅者,以其亦持空性而說,且認許世間現象故。

  是知持空性而唯空,實有二種。

  一者,落于空邊,視一切法之空性,實由斷滅彼法之自性而成立,如是成斷滅見。釋迦于《寶積》中向迦葉斥責之方廣道人,即是此類。

  二者,籠統以空性爲勝義,故彼亦說不壞世俗,且以籠統之勝義空、世俗有爲中道,故若說其唯空,彼必起诤,不如說之爲“勝義唯空”。

  于此二種,論主于此處所作之破立,實未能盡解其唯空,故下來即更作破立以爲對治。

  [論]複次——

  21 有生性應常 無者定成斷

  有生墮二失 是故不應許

  [論]諸法若有生性,應墮常邊;若無生性,定有斷滅之失。以說生性,犯上二過,故不應許有生性。

  [疏]上來已否定唯滅,乃就現象而否定,今則由性而說。謂一切法有“生自性”、無“生自性”,即皆犯過失,前者落常邊、後者落斷邊;前者落實事執,後者落唯空見。

  故無論常斷二邊見,實皆由建立生性而來,二者之分別,僅在于常見者許可此建立,斷見者否定此建立。故于觀修時實先不應作此建立。

  于實執有生性者,如唯識師之執有依他自證分、中觀自續師之執自相爲真實。

  于執無生性者,則如前說二種唯空。此處須知,唯空之失非由空性來,實由其斷滅生性而來。正由于其修止觀時,作意于斷滅生性,始成唯空,而非現證色空。

  若言:汝亦說一切法無自性,今我無此“生性”,何以即是斷滅?

  答雲:汝之所謂“生性”,本爲法界之大功用,亦名爲諸佛之大悲功德,故其實是用而非性。由是生機始可周遍 一切界,離時離方分,此詳見于《佛地經》所說。

  正由于生機是用而非是性,佛始說般若波羅蜜多爲離四邊無生體性。此非先立一“生性”,然後斷滅此性而證空。此即我所說一切法無自性之意,非同于汝之誤認功用爲自性而加以斷滅。

  由是論主說生滅,即在于證成生滅相實本無自性,而非建立種種性以說現象性,然後否定此種種性,即謂爲空。(于此可參考宗喀巴的說法:以自性空無消除虛無偏見。)

  下來即續作探討。

  [論]诤言——

  22 相續故無過 作因法始滅

  [論](诤者謂)生與滅是相續,故無斷常二過失。既作因 (而成果)後,其法始滅。

  答雲——

  此如前不成 複有斷滅過

  [論]生滅非同時,我前已說,故許相續如前不成。又汝相續亦應有斷滅失。

  [疏]頌文第二句難譯。藏譯爲rgyu byin nas ni dngos po ”gag若譯爲長行,則爲:“法滅于其已成爲因(生果)之後”。法尊先譯此句爲“法與因已滅”,後改譯爲“與因已法滅”,今姑且如是改譯。

  于此诤者诤言,我若說生法滅法是相續,如是以有生法故非斷,以有滅法故非常,是即無斷常二過失。且我說一法之滅,實在于其已作爲因而成果之後,如是即非斷滅。

  龍樹于此,實遮經部師之建立種子。于此不擬討論。但須知論主之意,實不許有生性滅性,說此二性爲相續,實即說此二性共存于一法中,是仍犯生滅同時過。複此說爲作因後始滅,仍是斷滅,只不過說其完成任務後而滅耳,非不斷滅。此如說父生子後而死,非是不死。

  是故于生滅現象中,一切現象性皆不立,相即是相,用只爲用,如是始是正見生滅。

  [論]問雲——

  23 佛說涅槃道 見生滅非空

  [論]由見生滅,佛說涅槃道,故非爲空性。

  答言——

  此二互違故 所見爲顛倒

  [論]此非見無有“生”,是見生滅[相];又見生[性]與滅相違,見滅[性]與生相違。彼生滅二互相違,故見生滅[性]知成錯亂。依生始有滅,依滅始有生,故是空性。

  [疏]行者于抉擇時易生此疑:佛由見生滅而始說涅槃道,故認爲“見生滅”非即是空。

  落此抉擇見即可分兩途。一者,入他空,以無爲法不空,涅槃不空,或真如不空。一者則反之而入唯空。

  論主言:佛見生滅,是見生滅相,汝則說之爲見生滅性。見生滅相無過,故佛見一切法無“生”此種相之生性;而汝以爲見生滅相即是見生滅性,若如是,生滅性二者互成相違,是爲錯亂。

  生滅二法,可由相依複相對而知其無生滅性,故證知其“因緣有”與“相依有”皆空。故說此無生性與滅性,是即空性。

  此中唯空見者,實誤認佛涅槃即是斷滅,而以斷滅即空,故以“佛見生滅”而啓疑,蓋不敢謂佛涅槃爲斷滅,故乃疑及生滅。然彼若不入他空,則必入唯空,以涅槃非佛斷滅,而是佛有所斷滅始得入 涅槃。上來說唯空見之第二種人,即是此類,故名之爲“勝義唯空”,蓋彼以涅槃爲勝義,而此勝義即是唯空故。

  故下頌依生滅而說涅槃。

  [論]問言——

  24 若無有生滅 何滅名涅槃

  [論]若無生滅,何所滅故而名涅槃?

  答雲——

  自性無生滅 此豈非涅槃

  [論]若性無生無滅,此豈非即是涅槃。

  [疏]疑者此時已說出心底話,此即以滅爲涅槃,而說此滅即是空性。

  今論主正言:現證一切法自性無生無滅,此豈非即是涅槃。

  如是出涅槃義,亦出勝義空義。故涅槃實無所滅,下頌即明此理。

  [論]複次——

  25 若滅應成斷 異此則成常

  涅槃離有無 故無生無滅

  [論]若謂滅是涅槃,則應成斷;若是不滅,則應成常。是故涅槃非有無性,無生無滅即是涅槃。

  [疏]今複回至滅邊以說唯空者之失。彼“勝義唯空”者,實誤認涅槃必有所滅,是爲涅槃建立滅性。如是彼于說般若波羅蜜多時,雖亦說涅槃爲非常非斷,實必以滅盡一切性相爲究竟。今之不善學中觀應成派,即易犯此弊,而此實爲觀修時易起之弊。

  故《心經》雖已明言:“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于一切法中建立空性,于空性中建立一切法,而“勝義唯空”者必以“是故空中無色”而說唯空爲勝義,蓋彼以爲,稍有少許現象性(說爲諸法自性)未斷,都不應是 涅槃,是即持斷滅見以說涅槃。

  論主于此,實說滅與不滅皆非涅槃。否則即置佛于斷邊或常邊,皆不應理。

  然而以唯空爲勝義者,必不承認自己所持之唯空即是斷滅,以我亦承許世俗有故,于是即有下頌之诤。

  [論]問言:滅應是有…

《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二章 龍樹四重緣起 5 《七十空性論疏》》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