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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二章 龍樹四重緣起 5 《七十空性論疏》▪P5

  ..續本文上一頁,是常住[法]故。

  答雲——

  26 滅若常住者 離法亦應有

  離法此非有 離無法亦無

  [論]若滅常住者,應離于法亦有滅;複應無所依(而能常住),然此非理。

  複次,若離法,若離無法,俱無有滅。

  [疏]勝義唯空者以承許世俗有故,不自以爲斷滅,故謂滅是常住。何謂常住?即謂滅常見于世間現象,我許世俗有,定當許世間一切法有斷,故此滅亦是常性,由是我之說滅,亦即不常不斷。以滅有常性,是故不斷;以常性爲滅,是故不常。由是勝義唯空者亦可自立爲中道,以爲不同于釋尊所呵之方廣道人。

  如是見地,依然落于生性、滅性之邊見。故論主即破其常住。說言:滅若常住,則可離法而住,亦可無所依而住,此實不應理。

  此即雲:若滅有性而常住,而非僅爲現象,則彼定離一切事物而呈現。若非如是,則僅能說滅爲現象,爲一切法之變異相。彼不能離現象而現,故不可說爲常住。

  複次,不但離一切法即無滅,即離“無法”,亦無有滅。何謂“無法”,即謂已證知其爲無體性之法。無體性法汝說爲空,則此空亦爲滅所依處。如是即空性亦非是有,此即非唯持空性以爲勝義。

  何以故?下頌即說。

  [論]雲何應知?

  27 能相與所相 相待非自成

  亦非輾轉成 未成不能成

  [論]能相依所相而成立,所相亦依能相而成立,離相依即不能自成。亦非輾轉成者,謂相互不成。由此理故,能相所相二俱不成,此自未成之能相所相,亦不能成諸法。

  [疏]先須說明何謂能相、所相。

  由虛妄分別而執生起之一切法實有自性,此“虛妄分別”即名爲一切法“能相”;此被執爲實有自性之一切法,即名爲一切法“所相”。

  故此二者,相依而成立,如有子始有父之名。此“相依有”,非是實有,故其自性不能自成,亦不能互成。

  今汝以空爲勝義,以有爲世俗,即以此爲中道,然汝之空性實說有生性滅性,唯說滅性以爲空;汝之有亦有生性滅性,唯說生性以爲有,如是籠統而說空有。是故汝之勝義空與世俗有,無非成立滅性之空爲能相,成立生性之有爲所相。若如是,則一切法皆不得成。

  何以故?能相所相未能自成,亦不能互成,未成何能成諸法?其未能成,且不能成諸法故,即壞世俗。是故說汝爲唯空。

  [論]複次——

  28 因果受受者 能見所見等

  一切法准此 皆當如是說

  [疏]此即謂,不但能相所相不可說爲有生性、滅性,如因果等,不能說因有因性、果有果性:受有受性、受者有受者性;于能所,不能說能取有能取性、所取有所取性等。一切法如是,無有例外。

  如是即謂一切法無有自性,以此無有自性即爲空性。非以其有自性而滅此自性而爲空。如是即成斷滅。

  于斷滅中,一切法皆受破壞,是故謂其有因性而滅其因性,謂其有果性而滅其果性,如是等等,即壞滅一切世俗有,于修證時,一切皆成壞滅而空,此所謂空性,非斷滅而爲何耶。

  上來說相,不但于所相中說無其自性,且于能相中亦說無其自性,即可證成一切相皆非有如其自相之性,是即證成空性。

  [論]諸時論者說有叁世,故應有時。

  答雲——

  29 不住及相依 變異及無體

  無性故叁時 非有唯分別

  [論]時不成。何以故?

  不安住故。時不安住,作不住想。若不住則不可取,不可取雲何施設,故時不成。

  又相依故。謂互相觀待而成立,由依過去成立現在未來;依現在成立過去未來;依未來成立過去、現在,由此相依而立,故時不成。

  又即此時觀待現在,說名現在;于未來觀待(現在)則名過去;于過去觀待(現在)即名未來。如是變異(不定),故時不成。

  又無自體故,由自體不成,故時不成。

  又無自性故,時亦非有。要先有性,其時乃成,遍求彼性全無自體,故時亦非有性,唯分別耳。

  [疏]抉擇者尚以叁時而疑生滅,若時爲有自性者,則過去、現在、未來叁時,即可說爲生時、住時、滅時。此際即可由時間之推栘而說滅爲一切法自性,如是則空即是滅。

  論主以五點理由說時不成(有自性)。否定“時性”,彼即最後亦無所滅。此五者易解,不須更說。

  然“勝義唯空”者之病根,實在于誤解空性。彼于空性中雖亦認許一切法,但卻以爲說一切法無自性,即是于一切法斷滅其自性,當自性斷滅時,即無自性,是爲空性。今論主已證成無能相性、無所相性,以至無時性,是一切法所呈之現象悉皆無有自性,以不能由能相所相建立,又不能由叁時建立其自性故。于是彼等唯有依“有爲”與“無爲”而唯空。

  此即:有爲法具生、住、滅叁相,若承許有“有爲”,即不能不承許此叁相爲實有(叁相性,即生性、住性、滅性)。由是即有下來之疑。

  [論]問言:如(佛)說一切有爲皆具生住滅叁相。與此相違是名無爲,故有爲無爲皆應是有。

  答雲——

  30 由無生住滅 叁種有爲相

  故有爲無爲 一切皆非有

  [論]所說生住滅諸有爲相,若真實觀察皆不應理,故彼非有。由彼無故,有爲無爲都無所有。縱許爲有,若真實觀察,不應理故,說爲非有。何以故?

  31 滅未滅不滅 已住則不住

  未住亦不住 生未生不生

  [論]此當問彼,爲已生者生、抑未生者生?

  若已生者是則不生,何以故?已生故。未生者亦不生,何以故?尚未生故。

  即此生法,爲已住而住,抑未住而住?若已住者則是非住,已住故。未住者亦不住,何以故?未安住故。

  又彼爲已滅而滅,抑未滅而滅?俱不應理。

  設許“有爲”,若以此叁者作次第觀察,皆不應理,故無“有爲”;“有爲”無故,“無爲”亦無。

  [疏]佛說有爲法具生住滅相,離此即是無爲。以此之故,唯空者以爲必須滅此叁相。然而相不可滅,故于修證時即滅其用。

  此如于觀修時誤解無分別,以爲無分別即是不作分別,由是強調心無所緣而目視虛空,此即欲求滅心識之用,不令其緣生住滅相。

  論主于此,謂不但生住滅無自性,即生住滅相亦無自性,由是即無“有爲”。“有爲”既無,與之相依之“無爲”自亦爲無。

  此處“有爲”與“無爲”實是能成相對之相依,以二者不同時故,由是二者即非不能相離,是故可先破“有爲”,然後以其相依而有,繼破彼依“有爲”而成立之“無爲”。——此破法于前已說。

  然則,如何說此叁相爲非有耶?

  故第31頌即說其理。于生相:前已說唯有已生時與未生時,故即唯有已生相與未生相,如是若爲已生相者則不生,若爲未生相者亦不生,故無生相。

  何以唯有已生、未生相?此即依世間現象之觀察而說。于見一物時,必只能見其已生相,或能推知其未生相,此如見花蕾,可推知其花開,幾時能見其方生時相耶。方生相時不能見,則當可說之爲無。

  生相如是無有,住相與滅相亦可從類而推,今不更說。叁相既破,自然更不能說叁相有可滅之生性、住性、滅性等。

  [論]複次——

  32 有爲與無爲 非多亦非一

  非有無二俱 此攝一切相

  [論]若真實觀察,有爲與無爲,非多非一、非有非無、非亦有亦無,應知此中,二法之一切相已盡攝。

  [疏]法界中一切法,只能歸爲“有爲”、“無爲”兩類。有爲法落于業力因果,無爲法則離業力因果;由是有爲可建立緣起,無爲法則不可建立爲緣起;有爲法爲識分別境,無爲法則爲證智境;有爲法爲阿賴耶,無爲法爲如來藏;有爲法以虛妄分別爲能相,無爲法以離分別之真如爲能相。

  以四重緣起而言,有爲與無爲法二者相礙,非僅爲相對。以易于解說故,佛家通常以如來藏爲喻。若如來藏受礙,如月受(地球)影礙,則人不能見如來藏,只見受礙之如來藏相,即名爲阿賴耶。然于現證如來藏後,如月更不受礙,此際如來藏即礙阿賴耶,不複能見其雜染或受礙相,故彼不起用,離諸分別。

  故“有爲”與“無爲”雖相對有,于相礙緣起中,即可說爲非一非異。有礙與受礙之分別,是故非一;雖呈異相而同爲法性,是故非異。以此之故,有爲相與無爲相皆無自性,只是境界。

  此無自性,實已離四邊。

  上來由相,證成空性,至說有爲、無爲,一切相已盡說。然而有爲法有業、因、果等,由是即有作業與受果者,若說有爲法無自性,是則彼等當複如何?豈非無因果、無作者受者耶?

  如是下來即說。

  五.由業證成空性

  [論]诤言——

  33 世尊說業住 複說業及果

  有情受自業 諸業不失亡

  [論]世尊于經中多門宣說業及業果;複說諸業非無有果;更說諸業皆不失壞;及說有情各受自業,故業及業果決定是有。

  答雲——

  34 已說無自性 故業無生滅

  由我執造業 執從分別起

  [論]如前已說業無自性,故彼無生亦無有滅。頌言:“由我執造業”,故業是由我執所起,而此執複從分別而生。

  [疏]上來由十二緣起、由諸法現象(相)以證成空性,所討論者,側重可見現象而說,至于抽象之法,則少所舉例。故今即就此抽象諸法加以論述,證成彼等亦無自性。

  此等法中,最重要無過于業。人之身語意所作者爲具體,至于身語意之業,則屬抽象,不可見、不可觸、不可說、不可思維。然而彼業決定存在,何以故?世尊說故。世尊言業力永不失退,俟因緣熟而成果。抑且雖不由世尊說,世人亦可感覺果報宛然。對一些世事,人或感歎而言:“如是因、如是果!”于人之相處,亦可自覺投緣不投緣,由是人情始有親疏厚薄。又或者千裏姻緣、萬裏仇仇,此中宛然有業力支配。人于作惡時,于心理上否定業力,無非欲得心理平衡,事過境遷,則未嘗無所歉仄而惶惶然欲求補償。宗教之強調贖罪,正與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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