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分的內容判定爲“闡明無有支”。所抉擇的內容是有支身在勝義中無有。所以這裏的“身體”是指具足一切支分的整體之身,所破是實有一個整體的身體。能破是:如果實有整體的身體,那就是一個實法。手、腳等支分和這個實法,要麼相同,要麼不同(相同就是一體,不同就是他體),必須承許其中的一種。如果觀察後,一體和異體都不成立,那就能斷定本來沒有實有的身體。
下面首先觀察支分和身體不是一體。
足胫非爲身,腿腰亦非身,
腹背胸非身,臂肋複非身,
手腋肩非身,諸內髒非身,
頭頸亦非身,此中何爲身?
這裏觀察“支分不是身”只用到一條理由,就是:前者是局部的相,後者是整體的相,以相狀不同故,不是一體。
大家在一個個觀察時,一律把支分放在前面、身體放在後面。首先在心中現出腳的相狀,然後看到腳是一個局部,在腳上並沒有具足頭、目、手、足等一切支分的整體之相,這就斷定腳不是身。接著在心中呈現小腿的相,小腿也只是一個局部,在小腿上也沒有具足頭、目、手、足等一切支分的整體之相,因此小腿也不是身。後面從腿到頭一一按這樣觀察,就能斷定任何支分都不是身。因此說:在組成身體的一切支分中,哪個支分是身體呢?沒有一個支分是身體。
接下來觀察支分和身體不是他體。方法是:如果身體以他體而遍布在一切支分上,那只有兩種方式:一、在每個支分上都安住有身體的一個部分,就像一張地毯鋪滿地面時,在地面每個部位都有一塊地毯。二、在每個支分上都安住有一個完整的身體。
下面抉擇這兩種方式都不成立:
身若于諸支,各以一分住,
諸分縱各住,身自住何處?
如果身體在一切支分上,各以一個部分安住,那縱然有支身的各部分各自安住在某個支分上,但有支身自己安住在何處呢?
上面假定有支身是實有的法,它和各支分是他體關系。這樣就出現了叁種法:一是手、腳等的各個支分,二是和各支分成他體關系的有支身,叁是這個有支身的各部分(這和前面的各支分也是他體關系)。雖然你說了有支身的各部分一一安住在支分上,但並沒有說明有支身自己安住在哪裏?這樣把有支身的所有部分都排除後,有沒有剩下一個有支身安住在什麼地方呢?
也就是:有支身上頭這部分安住在頭上,排除在外;手這部分安住在手上,也排除在外;胸這部分安住在胸上,也排除在外……。像這樣,有支身上一切部分都被排除後,有沒有有支身剩下呢?絕對沒有。不然就成了離開這一切部分,還存在一個有支身,這樣就會在各方面出現矛盾。第一、應成這些部分離開有支身而獨立存在,這樣怎麼能說是有支身上的部分呢?第二、應成有支身沒有面目、手腳等的部分,這樣怎麼能說是有支身呢?有支身的定義是具足一切支分的整體,現在它上面什麼支分也不具有,怎麼是有支身呢?這樣就知道第一種安立不成立。
若爲具支身,一一住手等,
則盡手等數,應成等數身。
如果是具足支分的完整身體一個一個地安住在手等支分上,那也應成手等支分有多少,就有那麼多身體。這也不成立,因爲衆生只執著自己有一個身體,而不執著有多個身體。
總之,如果身體是實有的法,就一定和支分有一體或異體的關系。現在由觀察斷定一體和異體都不成立,因此就能決定真實中沒有身體。
外內若無身,手等豈有身?
手等外若無,彼身雲何有?
如果在表面和內部都不見有身體存在,怎麼會在手等支分上有身體呢?如果在手等支分外沒有身體,身體怎麼會是存在的法呢?
這樣否認身體實有之後,有人會想:雖然身體本來不存在,但感覺上一直覺得有身體存在,這是怎麼回事?下面回答:
無身于手等,以癡起身想,
如以形差別,假人起人想。
雖然實際上得不到身體,但當手、腳等支分堆積在一起時,就以愚癡心生起有整體身體的錯覺。就像把很多塊石頭堆成像人的形象,以這一特定的形象作因緣,就會對假人生起這是真人的錯覺。
實際上,除了一塊塊石頭,哪裏有真正的人呢?同樣,這裏只是頭、目、手、腳等的支分積聚在一起,就以這個因緣,誤認爲實有一個整體的身體,其實除了一個個的支分,哪裏有整體的身體呢?事實上,這只是緣著支分的積聚生起有整體身體的錯覺。
乃至諸緣聚,身似現士夫,
如是手等存,于彼現爲身。
乃至形成特定相狀的各種條件聚合時(比如各種身體的特征、心中有執著實有身的習氣、外在有光明等),這個身體就似乎顯現士夫的相狀。同樣的道理,乃至手等各個支分相連等因緣存在之間,就對手等顯現爲身體。
以前我們認爲身體絕對存在,理由也充分有力,因爲自己親眼見到身體,上面有頭、有眼、有鼻子、有胸部等等。這是以“現量見”來成立真實存在,誰要說沒有身體,我們會反駁:這是我的眼睛親眼見到的,怎麼會沒有呢?其實,親眼見到也會是錯覺,根識的量沒有資格判定真實中也是如此。真正以正理作審察時,只見到多個不同的支分聚在一起,並沒有谛實的身體。這只要做做“分開”、“聚攏”的觀察就會認識。
大家閉上眼睛,按我的提示來做觀想:首先觀想自己躺在地上,兩腳並攏,兩手展開,像十字架那樣;然後觀想這個身體的頭部、兩臂、軀幹、兩腿在逐漸地分開,也就是,軀幹不動,頭往上移,兩臂往左、右移,兩腿往下移,這樣分得很遠,大概有10米距離。分開後,再看看分散的四部分上有沒有一個身體?決定沒有。
再觀想:這四個部分在逐漸地聚攏,從相距10米,逐漸移到相距1米、相距半米、相距1分米。再觀察在這個過程中有沒有出現實有的身體?看到的一直只是四個分開的部分,並沒有一個谛實的整體。
再移到相距1厘米,這時不仔細看,往往誤以爲有一具身體;仔細看,還是沒有谛實的身體。最後移到四部分相連,這時一般都會生起有身體的錯覺。
再這麼想,前面逐漸聚攏的時候,一直沒見到有谛實的身體,最後連上的一刹那,也不會頓時形成一具實有的身體,這時也只是那幾個部分,並沒有出現實有的整體。
像這樣,用自己的心眼去看到只是一個個分開的支分。心一直定在各個分散的支分上時,就能對治實有一具身體的錯覺。要點是一直用心眼看到只是一個個分開的支分,頭部、頸部、兩臂、胸部、腹部等等。只要不斷地這樣去看,就會確認沒有實有的整體之身。
以上闡明了有支身不存在。接下來講解身體大大小小的支分也一樣不存在。
己二、明無支
【若說:雖無身,然現量見有手等支分,故彼等存在。】
在破除了有支身實有後,如果有人說:雖然這樣以理作審察時得不到身體,但我現量見到有手等支分,以現量見的緣故,手等支分是存在的。
比如現量見到自己的手是白白的,有皮肉、有手紋、有骨節等,所以手肯定存在。“等”字是指頭部、胸部、心髒等其它支分也以“現量見”這條理由成立它存在。
大家看到,這個人在犯同樣的錯誤。前面認爲有身體存在,是以現量見爲理由。這裏認爲有支分存在,還是以現量見爲理由。如果是利根的人,經過前面提點,就能舉一反叁,認識到身體的一切支分乃至一切色法都毫無谛實,因爲道理是一樣的。身體是具有它上面一切支分的有支,手、腳、眼、耳等同樣是具有自身上一切支分的有支,街道、房屋、山河大地等也是具有自身上一切支分的有支。所謂的身,就是積聚,內外大大小小的色法都只是多分的積聚,都是身。所以只要示範一個破身體的方法,其它一切依葫蘆畫瓢,就都能貫通透徹。
可惜他不是利根,沒有能力舉一反叁。雖然他不再執取身體實有,但還執著有支分存在,乃至有種種色法存在。這樣就有必要引導他進一步破除身體的一切支分和一切色法,讓他認識到一切色法都是沒有的,這樣才能趣入大乘的身念住。所以下面分成四段來做接引:
一、以手爲例抉擇本無支分;二、遍推一切色法都不成立;叁、教誡不應貪執色法;四、身體的差別相亦無實有。
一、以手爲例抉擇本無支分
【駁:如同身無谛實,如是唯于指聚——諸支的積聚假立爲有支手,真實中手爲何物呢?指也是諸節的積聚,節也可由各方位部分分解而成衆多,以上分非下分、下分非上分等,不雜而住故。彼等分也由粗塵分至微塵,而微塵又以顯現各自方分的差別成爲衆多。】
“如同、如是”這四個字是引導我們舉一反叁地做觀察,這點出了觀察身體和觀察支分的方法以及結論完全一致。結論怎麼一致呢?就是:兩者都是對支分的積聚假立有支的名字,除此之外,沒有谛實存在。方法怎麼一致呢?就是:這些法上都能分成多個部分,只要見到這只是多個部分的積聚,就能確認沒有實有的整體。
下面按照手、手指、指節、指節的部分、粗塵、微塵這樣的順序,抉擇身體任何的支分都不是實法,而只是依更小支分的積聚假立整體的名字。
首先對自己的左手做觀察,這只手可以分成五個手指和手掌這樣六個支分,在五個手指和手掌上得不到整體的手,在這些外也得不到整體的手,所以本來沒有實有的整體的“手”,只是依支分的積聚假立有支“手”的名字。
再觀察手指,也只是對上節、中節、下節這叁節的積聚而假立爲有支“手指”的名字,除此之外並沒有谛實的手指存在。也就是:這叁段指節是各自不同的叁個支分,在每個支分上都得不到整體的手指,在支分外也得不到整體的手指,所以本沒有實有的“手指”,只是依指節的積聚假立“手指”的名字。
再觀察手指上的一節,比如上節,也可以由前、後、左、右等分成很多部分,因爲上分不是下分、下分不是上分等,彼此是互不混雜地安住,因此是不同的多個部分。(比如左手中指的上面一節,上邊的指甲下邊沒有,外面的皮裏面沒有,左邊的部分右邊沒有。所以,外在的皮、內在…
《般若品易解句義釋·淨水如意寶講記(叁十)》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