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衆對比自己多五年(五夏)以上戒臘者之尊稱。唐代道宣所述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一書列舉二十二條對大己比丘應注意之事項,即:(一)須帶袈裟紐。(二)不得通肩被袈裟。(叁)不得邪腳倚立。(四)不得垂手立。(五)不得非時喧笑。(六)立時如“事師法”所規定者。事師法爲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中所列舉之第叁大項,內共舉出五十一條事師時所應注意之條文。(七)若有教誡,當須設禮。(八)須作謙卑心。(九)不得抓瘡。 (十)不得于其前洟唾。(十一)不得于其前嚼楊枝。(十二)未喚坐,不得辄坐。(十叁)不得共同床坐。 (十四)不得坐大己五夏人常坐臥處床。(十五)須知五夏以上即阇梨位,十夏以上是和尚位。(十六)尊人喚坐,須合掌曲躬,然後乃坐。(十七)坐時不得無禮自恣,倚靠器物。(十八)若有所言語,須謙下,不得取上分。(十九)不得張口呵欠,當以手遮之。(廿)不得以手捋面。(廿一)不得大噓氣作聲。(廿二)坐當須端身定住。[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尊敬乖式]
(雜語)自己對于五夏以上之同侶長者,所呼之尊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