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爲“共”與“不共”之並稱。共,即共通之意;不共,則指特殊而不共通之意。關于“共”與“不共”之分別,有下列數種:
(一)就教法而言,共通于諸乘而說之教法,稱爲共教;反之,不共通于諸乘之教法,則稱不共教。例如華嚴宗認爲般若經系共通于叁乘之教法,故稱爲共教;而華嚴經則僅爲菩薩而說之教法,故稱爲不共教。
(二)就所依而言,爲二識以上共通之所依者,稱共依;若僅爲一識之所依者,稱爲不共依。例如阿賴耶識爲諸識之根本依,故稱爲共依;而眼根僅爲眼識所依,故稱不共依。
(叁)就功德而言,于佛所具有之無量功德中,共通于其他聖者與凡夫之功德法,稱爲共法,又稱共功德;而僅爲佛所特有之功德,則稱不共法,又稱不共佛法。
此外,一般共通之法則,亦稱共法;反之,獨特而不與他者共通之法則,則稱不共法。又引生自己果報之業,稱爲不共業;而引生衆人共同受用環境之業,稱爲共業。例如山河、大地等環境,即由共業所成,爲衆人所共用,是爲共相;而個人之自身,則由不共業而成,是爲不共相。在共相之中,如山河、大地等,爲大家所共用者,稱爲共中共;而如自己之家園,不與人共用者,稱爲共中不共。又于不共相之中,自身雖由不共業而成,但衆人亦可受用(如五根所緣之境,他人亦能緣而受之),稱爲不共中共;而個人之精神、人格等,則不爲衆人所共用,稱爲不共中不共。(參閱“共相”2195)
(二)因明用語。(一)因明稱立論者爲“自”,敵者(問難者)爲“他”,立、敵合稱爲共。(二)指共不定過,爲因明叁十叁過中,因(理由)十四過之第五,六不定過之一。因不盡爲宗同品(命題、賓語之同品類),且共通于宗異品(異于命題、賓語之品類),因而無法確定“宗”之過失。亦即“因”缺乏“異品遍無性”之條件。(參閱“共不定過”2193、“因明”2276)
(術語)共法與不共法,共通與特別之二門也。如共般若,不共般若。共業,不共業等。
共法與不共法。共法是五乘法,不共法是大乘菩薩法,獨一微妙,不與人天聲聞緣覺四乘相共。 - 陳義孝編
爲“共”與“不共”的並稱。共,是共通的意思;不共,是指特殊而不共通的意思。就識的所依而言,爲二識以上共通之所依者,稱爲共依;若僅爲一識所依者,稱爲不共依。例如阿賴耶識爲諸識的根本依,稱爲共依;而眼根僅是眼識所依,故稱不共依。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