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估衣唱衣。又稱提衣、賣衣。亡故比丘之遺物分與現前衆僧時,須先預估其價,稱爲估衣;次于大衆前提示競售,以償該僧生前負債或療養送葬等費用,則稱唱衣(即形見分)。敕修百丈清規卷叁遷化條(大四八·一一二七中):“示寂,覺沈重,預請兩序勤舊點對,封收衣缽行李,就留方丈,差公謹行仆看守,以俟估唱。”[五分律卷二十、四分律卷四十一、有部目得迦卷八、釋氏要覽卷下唱衣條](參閱“唱衣”4417)
(雜語)亡比丘之遺物分與現前之比丘,先定其價,謂之估衣。次于大衆之前競賣,謂之唱衣。見唱衣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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