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衆無罪而自願返回俗世生活者,稱爲歸俗。有罪斥令而歸,則稱還俗。或亦以歸俗混同于還俗。[禅林象器箋罪責門](參閱“還俗”6522)
(雜語)棄僧而複歸于俗生活也。象器箋十二曰:“居家必用吏學指南篇雲:還俗,謂僧道犯罪歸家者。歸俗,謂僧道無罪,自願歸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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