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梵語s!at!-sama^sa^h!。又作六離合釋、六釋。即指解釋梵語複合詞(二語或二語以上之合成語)之六種方法。其作法爲先將複合詞加以分別解釋(離釋),次再總合解釋(合釋)其義,故稱六離合釋、六合釋。此系源自梵語之文典,傳入我國後,內容則多少有所變化。
(一)依主釋,梵語tat-purus!a。又作依士釋、屬主釋、即士釋。即複合詞中的前節之語,作爲名詞,或視同名詞,而對後節之語有“格”(格,梵文文法之一,有八種格)之關系者。如“山寺”,即“山之寺”之意;“王臣”,即“王之臣”之意。前節之語爲于格,後節之語爲屬格(所有格)。以上系指狹義之依主釋。在廣義上則含有持業釋與帶數釋,即凡是依前節之語而限製後節之語的複合詞,皆稱依主釋。
(二)相違釋,梵語dvam!dva。即兩個以上之名詞,有對等之關系,而可獨立列舉出來者。如“山川草木”,即爲“山、川、草、木”之意。
(叁)持業釋,梵語karma-dha^raya。又作同依釋。即前節之語對後節之語,有形容詞、副詞,或同格名詞之關系者,故後節之語常爲名詞或形容詞。如“高山”,即“很高之山”之意;“極遠”,即“非常遠”之意。
(四)帶數釋,梵語dvigu。即前節之語爲數詞,有聚合之意。如“叁界”、“四方”等。上述四釋系名詞上的複合詞之解釋法。
(五)鄰近釋,相當于不變詞(梵avyayi^ -bha^va ),爲副詞之複合詞。即指前節之語爲副詞、關系詞等不變化詞,後節之語爲名詞之一種複合詞。例如,yatha^(如)-vidhi(法),乃“法如”、“從法”之意。但我國曆來對“鄰近釋”之解釋與梵語原意不同,而謂從近立名者,是爲鄰近釋。例如,四念處雖以慧爲體,但其義接近念,故稱念處。
(六)有財釋,梵語bahu-vri^hi。又作多財釋。即複合詞具有形容詞之作用者,稱爲有財釋。上記五項之複合詞,若當形容詞用時,亦可解釋爲有財釋。例如,“長袖”(持業釋),可解釋爲“長袖的”、“有長袖者”之意。
以上六合釋,自古以來亦有依(叁)、(一)、(六)、(二)、(五)、(四)等順序之慣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
(二)書名。全一卷。唐朝窺基撰。本書系錄自窺基之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總料簡章之第五科,另行付梓刊行。其內容系就梵語複合詞之六種合釋,加以明示解說。
(術語)見六離合釋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