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正門”之對稱。又作傍門。禅林中,凡有犯罪者,即從此門驅出。敕修百丈清規卷二肅衆條(大四八·一一二一下):“或彼有所犯,即以拄杖杖之,集衆燒衣缽道具,遣逐偏門而出者,示恥辱也。”[禅林象器箋卷一殿堂門]
(雜名)非正門,有犯罪者則從此門驅出。見象器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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