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因明法也。以宗因喻之叁分立比量也。比量者以因喻之二者,比知宗義也。
[出阿毗達磨雜集論] 比量者。謂以有爲法與無爲法比類而量度也。一立宗宗猶主也。要也。謂如五蘊等法。皆假因緣而生。實無自性。于中求我。決不可得。故對執我論者。先說諸法無我也。(五蘊者。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也。)二立因立因者。謂破執有我者而立因也。若于五蘊等法。施設實有我者。此之五蘊。既從衆緣而生。皆是生滅之法。蘊既生滅。我不成就。若離五蘊。而于余處施設有我者。我無所因。我亦無用。是則皆無有我也。叁立喻立喻者。謂以別法喻所立法也。如于現在 - 明·一如等 撰
即宗、因、喻,爲因明學(佛教的論理學)所講,是在與人辯論理法時用的。在辯論理法時,先立出自己的宗義,再用因來說明自己所以要立此宗的原因或理由,然後再拿大家所共同承認的事物來作譬喻,來證明自己的立論不錯。 - 陳義孝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