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s/as/a-rajas。謂可止住于兔毛尖之微塵。相當于羊毛塵的七分之一。微塵爲組成物質之要素,極微塵則爲最細小而不可再分之單位。集合七微塵,稱一金塵;集合七金塵,稱一水塵;集合七水塵,則成爲一兔毛塵。[俱舍論卷十二](參閱“極微”5479)
(雜語)小于羊毛塵七分者,可止住兔毛尖之微塵也。俱舍論十二曰:“積七兔毛塵,爲一羊毛塵量。”
積七水塵爲一兔毛塵。如逾繕那等量中說。 二解 如色之分齊中說。 - 朱芾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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