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爲唯識宗所主張形成一切法的十因之一。指叁界之諸法中,能障礙某一法之生、住、成、得等狀態,均爲該法之相違因。(參閱“十因”418)
(二)因明用語。因明叁支作法中,因(理由)支所顯之過誤總括有十四種,其末四項即屬相違因之過。此四項爲:法自相相違、法差別相違、有法自相相違、有法差別相違。蓋于因明論式中,因之成立,必須具備叁種條件,即:(一)遍是宗法性,(二)同品定有性,(叁)異品遍無性。上記四項過誤乃因僅具有“遍是宗法性”,而缺乏後二性,既非同品定有,亦非異品遍無,而恰與“正因”相反,故稱相違因。相違因不僅無法證明所欲證明之宗(命題),反而證明與其反對之宗,故相違因與正因相違之結果,反成相違宗之正因。(參閱“四相違”1734)
(術語)十因之一。爲法將生而障礙之使不生者。
瑜伽五卷十二頁雲:依障礙因依處,施設相違因。所以者何?由欲系法將得生,若障礙現前,便不得生。如欲系法,如是色無色系,及不系法,亦爾。如生,如是得,成,辦,用,亦爾。是故依障礙依處,施設相違因。
二解 瑜伽叁十八卷九頁雲:于所生法能障礙因,名相違因。無記中雲:霜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爲相違因。雜染中雲: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清淨中雲:種姓不具足,不值佛出世,生諸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爲相違因。
叁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雲:十四、障礙依處。謂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礙法。卽依此處,立相違因。謂彼能違生等事故。 - 朱芾煌
唯識宗所立十因之一。指叁界諸法中,能障礙某一法的生、住、成、得等狀態,均爲該法的相違因。參閱“十因”。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