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二卷十七頁雲:複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叁。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叁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叁。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 朱芾煌
唯識宗所立識體四分的第四分。這是識體作用的一部分,即是對自證分再加以證知的作用。自證分有證知見分的作用,但誰來證知自證分有無謬誤呢?于是識體更起能緣作用,以證知自證分的所證是否正確,此再度證知的作用,即是證自證分。但誰來證知證自證分有無謬誤呢?就是原來的自證分,因爲自證分和證自證分二者互緣互證的作用,所以就不必另立一個證自證分了。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