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于别相念住位,观身、受、心、法等四法,以法与其他三者合为二法而观之,亦即合法与身、法与受、法与心而观之。(参阅“四念住”1708)
(术语)谓于别相念住位,观身、受、心、法、四法之中,以第四之法与他三法合为二法而缘观之也。即合法与身,法与受,法与心而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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