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僧帐、僧籍。即僧尼之名籍。亦即记录僧尼之名称及出家得度等事项之簿册。佛祖统纪卷四十开元十七年条(大四九·三七四中):“敕天下僧尼,令三岁一造籍,供帐始此。”[仁王般若波罗蜜经卷下嘱累品、禅苑清规卷三维那条、大宋僧史略卷中](参阅“僧籍”5753)
(杂名)造僧籍入官者,谓之供帐。佛祖统纪曰:“唐玄宗开元十七年,敕天下僧尼,令三岁一造籍,供帐始此。”敕修清规曰:“往时僧道岁一供帐,纳免丁钱,官给由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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