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禅院除以本饭、本药供养之外,另陪增贴付之供物,如菜等。敕修百丈清规卷三迁化(大四八·一一二八上):“主丧人须与首座计会所遗衣钵多少,默作三分。一分准丧,(中略)一分归常住陪贴供养。一分俵大众,看经并佛事板帐等用。”
(杂语)谓禅林供养人于本饭本菜之外,陪增贴附供物也。敕修清规尊宿迁化曰:“陪贴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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