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pra^n!a^tipa^ta。即杀害人畜等一切有情之生命。乃十恶业之第一,五戒之一,八戒之一,十戒之一。大乘佛教为避免杀生,而禁止食肉,更进而以放生为其积极表征。依大智度论卷十三之说,诸罪中杀罪最重,诸功德中不杀第一,世间惜命亦为第一。断人畜之生命,不论亲自下手杀,或教人杀,皆属同罪。比丘杀人,犯四波罗夷,自杀则结偷兰遮罪;自伤形体,结突吉罗罪;杀害畜生,得波逸提(忏悔罪)。凡犯杀戒者,死后将堕地狱、饿鬼、畜生等三恶道,即使生于人间,亦不免多病短命。
不杀生系依慈悲心及避免犯下杀生恶业二理由。从原始佛教至大乘佛教,皆强调之,更成为佛教徒最重要之实践德目。于印度,多有立于佛教立场实行不杀生之国王。我国佛教,于梵网经、金光明经、涅槃经、楞伽经等诸经中,所说不杀生、不食肉之教导,影响甚钜;又儒家亦倡说恻隐之心为“仁”之端,慈爱普及于禽兽,故古来行仁政之君主,亦敕禁杀之令,以示博爱之德,多行于斋会之时,或灵刹附近。佛祖统纪卷五十二放生禁杀条,列举各种禁止杀生之例。如梁文帝、北魏献文帝、隋文帝、宋真宗等曾行禁杀、放生;又如智者大师曾化导一千余处,令舍弃渔捕;另如四明之延庆法智法师每年以放生庆祝佛诞。[梵网经卷下、顺正理论卷四十二、大毗婆沙论卷十八]
(术语)十恶业之一。杀害人畜等一切有情之生命也。智度论十三曰:“若实是众生,知是众生,发心欲杀而夺其命。生身业,有作色,是名杀生罪。”
杀害人畜等一切有情的生命,为十恶业之一。 - 陈义孝编
瑜伽八卷十六页云:云何杀生?谓于他众生,起杀欲乐,起染污心,若卽于彼起杀方便、及卽于彼杀究竟中、所有身业。
二解 法蕴足论一卷九页云:卽于此中,何名为生,何名杀生?所言生者,谓诸众生、有众生想,若诸有情、有有情想、若诸命者、有命者想,若诸养育、有养育想,若补特伽罗、有补特伽罗想;是名为生。言杀生者,谓于众生,起众生想;于诸有情、起有情想;于诸命者、起命者想;于诸养育、起养育想;于补特伽罗、起补特伽罗想。复起恶心、不善心、损心、害心、杀心、现前。依如是业、如是加行、如是思惟、如是策励、如是勇猛,杀害众生,故思断命。由如是业、如是加行、如是思惟、如是策励、如是勇猛,杀害众生,故思断命;名为杀生。 - 朱芾煌
即杀害人畜等一切有情的生命。为十恶业之一,五戒之一,八戒之一,十戒之一。大乘佛教为避免杀生,而禁止食肉,更进而以放生为其积极表征。不杀生系依慈悲心及避免犯下杀生恶业二理由。大乘佛教特别强调不杀生,成为佛教徒最重要的实践德目。 - 于凌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