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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第七册▪P7

  ..续本文上一页所以应修忍辱。)

  又云:“故见怨或亲,为作非理时,谓此因缘生,思已当乐住。”

  又说:所以,见到怨敌或者亲友在作非理损害的恶行时,应想:这完全是由因缘聚合所生的如梦如幻的现象,其中没有任何主宰者。这样思惟之后,应当欢喜而安住。

  “若由自喜成,皆不愿苦故,则一切有情,皆应无有苦。”

  以所破、能破来解释此颂。

  “所破”是主宰性,即第一句中“由自喜成”——由自己的意愿就能成办,即无论自己有何所求,都能由自己主宰而获得。这是说明并非随他缘自在,而是具有自主性。

  “能破”是从反面推理:

  倘若如此,由于谁都不愿受苦,则应成人人皆可按照自己的心愿而没有痛苦了。事实上,凡夫都深陷苦海之中,这就说明有情都是不自在的;更直接地说,有情均是随烦恼而转的。

  又云:“若时随惑转,自爱尚自杀,尔时于他身,何能不为损?”

  又说:如果有情随烦恼而转时,对自己最爱执的身体尚且会自杀,那时对他人的身体又怎能不损害呢?

  木二、观是客现及是自性皆不应嗔

  第二,观是客现及是自性皆不应瞋者。

  “客现”与“自性”是一对。客现,即忽尔显现,如客人来访是暂时性的,过后客人还会离去,并非永恒常住。自性,即本性——本自即有的性。

  此处是要观察:损害他人若是有情的客现或是有情的本性,该不该生嗔。

  损他之过不出二事,谓是否有情之自性。若是自性,瞋不应理,如不应瞋火烧热性。若是客现,亦不应瞋,如虚空中有烟等现,不以烟过而瞋虚空。应如是思,灭除瞋恚。

  损害他人的过失不外乎两种情况,即是有情的自性,或不是有情的自性。

  如果伤害他人是有情的自性,嗔恨他则不合理,就像被火烧伤,不应嗔恨本性是灼热的火焰。如果过失只是忽尔现的,也不应生嗔,就像虚空中忽现浓烟,唯一是烟的过失,不应以烟的过失而嗔恨虚空。应当如是思惟而灭除嗔恚。

  譬如:吃黄连苦得咧嘴时,能怪黄连吗?黄连本身就是苦的,怪它又有何用?脚被碎玻璃刺伤,能嗔玻璃吗?同样,如果损害他人是对方的本性,他本身是像刀子般具有伤害性的人,那么有必要嗔怪他吗?

  又如:厨房的墙壁被油烟熏黑,能怪墙壁不干净吗?应该责怪的是油烟。佛像沾染了粪便,能因为粪便不干净而嗔怪佛像吗?这显然不合理。同样,众生自性是佛,任何烦恼过失均是忽尔现的客尘障垢,如同空中忽尔现的云烟,若因有情忽尔现的过失而嗔恨他,则非常不合理。

  龙树菩萨在《大智度论》中说,我们要想到众生自性是佛,若以嗔心相待,就是嗔恨佛陀,因此不可以嗔恨有情。而且,不但不应嗔恚,还要发心帮助众生净除客尘垢障。《宝性论》中说:“如是众生贪嗔等,烦恼缠中住佛性,大悲能仁见此已,善作摧毁垢障业。”

  《宝性论》的教言极为深邃。有情众生的贪嗔烦恼犹如迷雾,遮蔽了自己光明彻照的佛性,却浑然不知,而且,对这些道理丝毫都不了知,完全是睁眼的瞎子。所以,大慈大悲的佛陀见到众生迷失在客尘烦恼中,即以各种善巧方便利益众生,让众生明白这些道理,而清净烦恼业障。

  《入行论》云:“若于他恼害,是愚夫自性,瞋彼则非理,如瞋烧性火。”

  《入行论》说:如果恼害他人是愚夫的本性,那么嗔恨他便不合理,就像嗔恨烧热性质的火焰。

  火本身就是烧热性,所以不必嗔它,同理,若愚人的本性是伤害他人,对他生嗔也不合理。

  “若过是客来,有情性仁贤,若尔瞋非理,如瞋烟蔽空。”

  如果有情的本性仁慈贤善,他的过失只是忽尔显现的,那么嗔恨他们并不合理,如同本是云烟遮蔽了虚空,却去嗔怪虚空一样。

  小结:

  邪见者说:应当嗔恨损害者,因为他是故意损害我的。

  破斥:不定!因为:损害他人若是他的本性,就不该嗔他;而过失若是忽尔现,也不该嗔他。

  前者成立,即:嗔他不应理,因为损害人是他的本性之故。此因也决定,因为损害人既然是他的本性便无法改变,自己只有小心提防。比如,被火烧伤,恨火是没有道理的,只有自己谨慎防火。

  后者也成立,即:嗔他不应理,因为他损害人的过失只是忽尔现的。此因也决定,因为这是他忽尔现的过失,该嗔的是过失,并不是具过失的人。比如,虚空被云烟遮蔽,不应责怪虚空,而应归咎于忽尔现的云烟。

  木三、观其直接间接由何作损皆不应嗔

  第三,观其直间由何作损皆不应瞋者。

  此处观察的重点是作者,分为直接的作者和间接的作者(操纵者)两种。间接的作者就是操纵者。

  若瞋直接发生损害能作害者,应如瞋恚补特伽罗,瞋刀杖等;若瞋间接令生损害能作害者,如刀杖等为人所使,其人复为瞋恚所使而作损害,应憎其瞋。

  如果嗔恨直接作害的凶手,就应像嗔恨凶手一样,去嗔恨直接伤身的刀杖等。

  如果嗔恨间接发动损害的凶手,则如刀杖等是被人所使用一样,此人也是受嗔恚驱使而作损害,因此理应嗔恨他的嗔心烦恼,因为这才是幕后的指使者。

  如云:“杖等亲为害,若瞋能使者,此亦为瞋使,定当憎其瞋。”

  《入行论》说:是棍杖等直接损害了你,如果你一定要嗔恨驱使作害的主谋,则怨敌也是受嗔心驱使,故应嗔恨指使他的嗔心烦恼。

  故不瞋杖,亦不应憎能使之人;若瞋能使,理则亦应瞋其瞋恚。不如是执,即是自心趣非理道,故应定解一切道理悉皆平等,令意不瞋补特伽罗,如不瞋杖。

  因此,如果你不嗔棍杖,也就不应嗔恨使用棍杖的人;如果嗔恨指使者,同理也应憎恨他心中的嗔恚烦恼。

  如果不是这样执著,就是自己的心趣入了非理之道(偏离了正理之路,被无明控制而落入“非理”)。因此,要对“此二者各方面的道理完全平等”生起定解,让自己的心不嗔有情,就像不嗔棍杖一样。

  此未分别杖与能使有无怨心者,由前所说破自在理应当了知。

  此处并未分别棍杖和使用棍杖的人是否有怨害心,对此应通过前面所说遮破有自在的道理来了知。

  如果有人反驳:在直接的损害者方面,棍杖和使用者不同,因为棍杖没有怨害心,它没有自在,而使用者有怨害心,是有自在的,因此道理上并不平等。

  对此运用上述“遮破自在之理”予以破斥,即二者在“随因缘他自在转”上完全平等,并没有一者自在、另一者无自在的差别。

  小结:

  邪见者:我理应嗔恚损害者,因为他损害了我。

  破斥:不决定!因为不论他“直接损害你”还是“间接损害你”,生嗔都不合理。

  前因成立,即菩萨嗔他不合理,因为直接的凶手是武器;后因也成立,因为间接的凶手是嗔恚。

  木四、观能发动作害之因不应嗔恚

  第四,观能发动作害之因不应瞋者。

  观察的重点是能发动损害的因。

  受由怨害所生苦时,若是无因、不平等因则不生苦,要由随顺众因乃生,此因是宿不善业故。

  比如,西瓜既不能无因而生,也无法由豆种等不平等因产生,唯一是由随顺因——西瓜种子所生。同样,感受怨敌伤害之苦既不是无因生,也非由不平等因所生,倘若是无因或不平等因,则必定不会产生痛苦。因此,要由随顺因才能产生,而感受害苦的随顺因必定是宿世的不善业。

  由此可知:遭受怨害之苦唯一是由自己的恶业所感招的。

  由自业力发动能害令无自主,故自所招不应憎他。作是念已应怪自致,于一切种破除瞋恚,如那落迦所有狱卒,是由自己恶业所起,为自作害。

  “因为是由自己的业力发动,而使对方不由自主地损害自己,唯是自业所感招,所以不应嗔恨别人”,这样思惟之后,只应责怪是自己所致,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破除嗔心。这就像地狱中的狱卒,唯一是由罪人自己的恶业所变现,而损害自己的。

  或者,皮球踢到墙上反弹到自己身上时,不该嗔墙,而应怪自己的脚。

  如云:“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故害有情者,我理受此损。”

  如《入行论》说:过去生中我也曾这样损害过有情,因此,曾伤害有情的我,按因果规律理应感受这种伤害(我先是堕入恶趣感受了此业的异熟果,现在是以等流果引生他对我的损害)。

  因果律最公平,曾经损害有情的我,现在理应遭受损害。这样思惟之后,应当对此安忍。

  又云:“愚夫不愿苦,爱著众苦因,由自罪自害,岂应憎于他?”

  又说:愚人不愿受苦,却偏偏爱著能生众苦的恶因。既然是由自己的罪业而令自己感受害苦,怎么能憎恨别人呢?(一切怨害之苦都是由自己的恶业造成的,全是自己的错。)

  “譬如诸狱卒,及诸剑叶林,由自业所起,为当憎于谁?”

  譬如,地狱中的狱卒和剑叶林令自己受苦,这并非别人造成的,唯一是由自己的恶业引起的。同样,由自己的罪业导致今生遭受种种损害,这能怪谁呢?因为全是自己的业造成的。因此,今后该做的是精勤断除痛苦之因,随缘消旧业,更莫造新殃。

  “由我业发动,于我作损害,此作地狱因,岂非我害他?”

  由于我往昔的恶业发动,而导致今生他伤害我,他也因此造下堕入地狱的业因,这岂不是我害了他?因此,这是我害他,不是他害我。应如是思惟。

  以上思惟业果而安忍的修法,在诸佛菩萨的言教中处处可见,影响所及,形成修行人心中普遍存在的忍辱观念。

  平常佛教徒受到伤害时,脱口便说“他在给我消业障,这是我前世伤害他的报应”,这叫“作消业想”、“作还债想”,是由思惟因果而深植于心中的观念。

  龙树菩萨也在《大智度论》中教导我们,遭遇怨害时作还债想:“云何瞋恼人中而得忍辱?当自思惟:一切众生有罪因缘,更相侵害。我今受恼,亦本行因缘,虽非今世所作,是我先世恶报,我今偿之,应当甘受,何可逆也。譬如负债,债主索之,应当欢喜偿债,不可瞋也。”(别人伤害我们时,该怎么忍辱呢?应思惟:一切众生受罪业因缘的牵引而互相损害,我现在受到恼害,也一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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