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所以應修忍辱。)
又雲:“故見怨或親,爲作非理時,謂此因緣生,思已當樂住。”
又說:所以,見到怨敵或者親友在作非理損害的惡行時,應想:這完全是由因緣聚合所生的如夢如幻的現象,其中沒有任何主宰者。這樣思惟之後,應當歡喜而安住。
“若由自喜成,皆不願苦故,則一切有情,皆應無有苦。”
以所破、能破來解釋此頌。
“所破”是主宰性,即第一句中“由自喜成”——由自己的意願就能成辦,即無論自己有何所求,都能由自己主宰而獲得。這是說明並非隨他緣自在,而是具有自主性。
“能破”是從反面推理:
倘若如此,由于誰都不願受苦,則應成人人皆可按照自己的心願而沒有痛苦了。事實上,凡夫都深陷苦海之中,這就說明有情都是不自在的;更直接地說,有情均是隨煩惱而轉的。
又雲:“若時隨惑轉,自愛尚自殺,爾時于他身,何能不爲損?”
又說:如果有情隨煩惱而轉時,對自己最愛執的身體尚且會自殺,那時對他人的身體又怎能不損害呢?
木二、觀是客現及是自性皆不應嗔
第二,觀是客現及是自性皆不應瞋者。
“客現”與“自性”是一對。客現,即忽爾顯現,如客人來訪是暫時性的,過後客人還會離去,並非永恒常住。自性,即本性——本自即有的性。
此處是要觀察:損害他人若是有情的客現或是有情的本性,該不該生嗔。
損他之過不出二事,謂是否有情之自性。若是自性,瞋不應理,如不應瞋火燒熱性。若是客現,亦不應瞋,如虛空中有煙等現,不以煙過而瞋虛空。應如是思,滅除瞋恚。
損害他人的過失不外乎兩種情況,即是有情的自性,或不是有情的自性。
如果傷害他人是有情的自性,嗔恨他則不合理,就像被火燒傷,不應嗔恨本性是灼熱的火焰。如果過失只是忽爾現的,也不應生嗔,就像虛空中忽現濃煙,唯一是煙的過失,不應以煙的過失而嗔恨虛空。應當如是思惟而滅除嗔恚。
譬如:吃黃連苦得咧嘴時,能怪黃連嗎?黃連本身就是苦的,怪它又有何用?腳被碎玻璃刺傷,能嗔玻璃嗎?同樣,如果損害他人是對方的本性,他本身是像刀子般具有傷害性的人,那麼有必要嗔怪他嗎?
又如:廚房的牆壁被油煙熏黑,能怪牆壁不幹淨嗎?應該責怪的是油煙。佛像沾染了糞便,能因爲糞便不幹淨而嗔怪佛像嗎?這顯然不合理。同樣,衆生自性是佛,任何煩惱過失均是忽爾現的客塵障垢,如同空中忽爾現的雲煙,若因有情忽爾現的過失而嗔恨他,則非常不合理。
龍樹菩薩在《大智度論》中說,我們要想到衆生自性是佛,若以嗔心相待,就是嗔恨佛陀,因此不可以嗔恨有情。而且,不但不應嗔恚,還要發心幫助衆生淨除客塵垢障。《寶性論》中說:“如是衆生貪嗔等,煩惱纏中住佛性,大悲能仁見此已,善作摧毀垢障業。”
《寶性論》的教言極爲深邃。有情衆生的貪嗔煩惱猶如迷霧,遮蔽了自己光明徹照的佛性,卻渾然不知,而且,對這些道理絲毫都不了知,完全是睜眼的瞎子。所以,大慈大悲的佛陀見到衆生迷失在客塵煩惱中,即以各種善巧方便利益衆生,讓衆生明白這些道理,而清淨煩惱業障。
《入行論》雲:“若于他惱害,是愚夫自性,瞋彼則非理,如瞋燒性火。”
《入行論》說:如果惱害他人是愚夫的本性,那麼嗔恨他便不合理,就像嗔恨燒熱性質的火焰。
火本身就是燒熱性,所以不必嗔它,同理,若愚人的本性是傷害他人,對他生嗔也不合理。
“若過是客來,有情性仁賢,若爾瞋非理,如瞋煙蔽空。”
如果有情的本性仁慈賢善,他的過失只是忽爾顯現的,那麼嗔恨他們並不合理,如同本是雲煙遮蔽了虛空,卻去嗔怪虛空一樣。
小結:
邪見者說:應當嗔恨損害者,因爲他是故意損害我的。
破斥:不定!因爲:損害他人若是他的本性,就不該嗔他;而過失若是忽爾現,也不該嗔他。
前者成立,即:嗔他不應理,因爲損害人是他的本性之故。此因也決定,因爲損害人既然是他的本性便無法改變,自己只有小心提防。比如,被火燒傷,恨火是沒有道理的,只有自己謹慎防火。
後者也成立,即:嗔他不應理,因爲他損害人的過失只是忽爾現的。此因也決定,因爲這是他忽爾現的過失,該嗔的是過失,並不是具過失的人。比如,虛空被雲煙遮蔽,不應責怪虛空,而應歸咎于忽爾現的雲煙。
木叁、觀其直接間接由何作損皆不應嗔
第叁,觀其直間由何作損皆不應瞋者。
此處觀察的重點是作者,分爲直接的作者和間接的作者(操縱者)兩種。間接的作者就是操縱者。
若瞋直接發生損害能作害者,應如瞋恚補特伽羅,瞋刀杖等;若瞋間接令生損害能作害者,如刀杖等爲人所使,其人複爲瞋恚所使而作損害,應憎其瞋。
如果嗔恨直接作害的凶手,就應像嗔恨凶手一樣,去嗔恨直接傷身的刀杖等。
如果嗔恨間接發動損害的凶手,則如刀杖等是被人所使用一樣,此人也是受嗔恚驅使而作損害,因此理應嗔恨他的嗔心煩惱,因爲這才是幕後的指使者。
如雲:“杖等親爲害,若瞋能使者,此亦爲瞋使,定當憎其瞋。”
《入行論》說:是棍杖等直接損害了你,如果你一定要嗔恨驅使作害的主謀,則怨敵也是受嗔心驅使,故應嗔恨指使他的嗔心煩惱。
故不瞋杖,亦不應憎能使之人;若瞋能使,理則亦應瞋其瞋恚。不如是執,即是自心趣非理道,故應定解一切道理悉皆平等,令意不瞋補特伽羅,如不瞋杖。
因此,如果你不嗔棍杖,也就不應嗔恨使用棍杖的人;如果嗔恨指使者,同理也應憎恨他心中的嗔恚煩惱。
如果不是這樣執著,就是自己的心趣入了非理之道(偏離了正理之路,被無明控製而落入“非理”)。因此,要對“此二者各方面的道理完全平等”生起定解,讓自己的心不嗔有情,就像不嗔棍杖一樣。
此未分別杖與能使有無怨心者,由前所說破自在理應當了知。
此處並未分別棍杖和使用棍杖的人是否有怨害心,對此應通過前面所說遮破有自在的道理來了知。
如果有人反駁:在直接的損害者方面,棍杖和使用者不同,因爲棍杖沒有怨害心,它沒有自在,而使用者有怨害心,是有自在的,因此道理上並不平等。
對此運用上述“遮破自在之理”予以破斥,即二者在“隨因緣他自在轉”上完全平等,並沒有一者自在、另一者無自在的差別。
小結:
邪見者:我理應嗔恚損害者,因爲他損害了我。
破斥:不決定!因爲不論他“直接損害你”還是“間接損害你”,生嗔都不合理。
前因成立,即菩薩嗔他不合理,因爲直接的凶手是武器;後因也成立,因爲間接的凶手是嗔恚。
木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嗔恚
第四,觀能發動作害之因不應瞋者。
觀察的重點是能發動損害的因。
受由怨害所生苦時,若是無因、不平等因則不生苦,要由隨順衆因乃生,此因是宿不善業故。
比如,西瓜既不能無因而生,也無法由豆種等不平等因産生,唯一是由隨順因——西瓜種子所生。同樣,感受怨敵傷害之苦既不是無因生,也非由不平等因所生,倘若是無因或不平等因,則必定不會産生痛苦。因此,要由隨順因才能産生,而感受害苦的隨順因必定是宿世的不善業。
由此可知:遭受怨害之苦唯一是由自己的惡業所感招的。
由自業力發動能害令無自主,故自所招不應憎他。作是念已應怪自致,于一切種破除瞋恚,如那落迦所有獄卒,是由自己惡業所起,爲自作害。
“因爲是由自己的業力發動,而使對方不由自主地損害自己,唯是自業所感招,所以不應嗔恨別人”,這樣思惟之後,只應責怪是自己所致,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破除嗔心。這就像地獄中的獄卒,唯一是由罪人自己的惡業所變現,而損害自己的。
或者,皮球踢到牆上反彈到自己身上時,不該嗔牆,而應怪自己的腳。
如雲:“我昔于有情,曾作如是害,故害有情者,我理受此損。”
如《入行論》說:過去生中我也曾這樣損害過有情,因此,曾傷害有情的我,按因果規律理應感受這種傷害(我先是墮入惡趣感受了此業的異熟果,現在是以等流果引生他對我的損害)。
因果律最公平,曾經損害有情的我,現在理應遭受損害。這樣思惟之後,應當對此安忍。
又雲:“愚夫不願苦,愛著衆苦因,由自罪自害,豈應憎于他?”
又說:愚人不願受苦,卻偏偏愛著能生衆苦的惡因。既然是由自己的罪業而令自己感受害苦,怎麼能憎恨別人呢?(一切怨害之苦都是由自己的惡業造成的,全是自己的錯。)
“譬如諸獄卒,及諸劍葉林,由自業所起,爲當憎于誰?”
譬如,地獄中的獄卒和劍葉林令自己受苦,這並非別人造成的,唯一是由自己的惡業引起的。同樣,由自己的罪業導致今生遭受種種損害,這能怪誰呢?因爲全是自己的業造成的。因此,今後該做的是精勤斷除痛苦之因,隨緣消舊業,更莫造新殃。
“由我業發動,于我作損害,此作地獄因,豈非我害他?”
由于我往昔的惡業發動,而導致今生他傷害我,他也因此造下墮入地獄的業因,這豈不是我害了他?因此,這是我害他,不是他害我。應如是思惟。
以上思惟業果而安忍的修法,在諸佛菩薩的言教中處處可見,影響所及,形成修行人心中普遍存在的忍辱觀念。
平常佛教徒受到傷害時,脫口便說“他在給我消業障,這是我前世傷害他的報應”,這叫“作消業想”、“作還債想”,是由思惟因果而深植于心中的觀念。
龍樹菩薩也在《大智度論》中教導我們,遭遇怨害時作還債想:“雲何瞋惱人中而得忍辱?當自思惟:一切衆生有罪因緣,更相侵害。我今受惱,亦本行因緣,雖非今世所作,是我先世惡報,我今償之,應當甘受,何可逆也。譬如負債,債主索之,應當歡喜償債,不可瞋也。”(別人傷害我們時,該怎麼忍辱呢?應思惟:一切衆生受罪業因緣的牽引而互相損害,我現在受到惱害,也一定是…
《《菩提道次第廣論講記》第七冊》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