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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广论讲记》第七册▪P6

  ..续本文上一页、非理作意等三种因缘聚合,就一定会生起损害心,即使没有故意思惟,依靠这些因缘也能生起。相反,若这三缘中有所缺少,那么即使故意思惟想让它生起,也必定不会产生。

  如此即可成立,怨敌对生起损害心是不自在的。所谓“自在”,即能够随自己的心意而转、能以自己的意志转移。然而,当烦恼种子、境界、非理作意三者和合时,即使不想让损害心生起,也只能任由恶念生起而束手无策。这三者中只要一者不具,即便刻意生起嗔心,也不可能现前。由此可见,怨敌对于损害毫无自在。

  这就好比一辆汽车,所有零件都完好无损,燃油也加满了,只要司机一发动,汽车就不得不行驶。实际上,生害心的人就如汽车一样,只要三种因缘一聚合,就不得不发作,这就叫作“不得自在”。

  实际上,嗔恚只是由这三法聚合所起的反应,其中根本没有任何主宰者在操纵。我们可以观察,烦恼种子中没有主宰者,对境不是主宰者,非理作意也不是主宰者,完全不见有主宰这一念损害心生起的人。

  火二、整个损害过程全由烦恼支配故无自在

  如是由诸因缘起损害欲,由此复起损害加行,由此加行生他苦故,此补特伽罗无少主宰,以他亦随烦恼自在,如烦恼奴而随转故。

  再观察整个损害的过程,也根本没有任何主宰者的怨敌,只有以诸法引起诸法,并没有任何主宰者从始至终操纵这一过程。

  论中说:如是,由各种因缘聚合而引生损害的意乐,由此意乐又引生损害的加行,由此加行又产生被害者的痛苦,此损害者并没有丝毫主宰性,因为他也是随烦恼而转,就像烦恼的奴仆一样,任由烦恼支配。

  我们知道,最初生起就能令心不寂静的法,就是烦恼。此处的烦恼是指“损害欲”,随着这一念烦恼生起,后面一系列的心理、行为和结果都会随之而起。可见,怨敌其实是被烦恼支配,是烦恼的奴仆,完全没有自在。

  以上破斥了怨敌对损害有自在的观点。

  水二、观察无自在不应嗔

  若他自己全无自在,为余所使作损害者,极不应瞋。譬如有人为魔所使,随魔自在,于来解救饶益自者,反作损害、行捶打等。彼必念云:此为魔使,自无主宰,故如是行。不少瞋此,仍勤励力令离魔恼。

  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只是受他法控制而作损害,则嗔他极不合理。比如:有人被魔控制、受魔支配,对前来解救、饶益自己的人,反而进行损害、捶打等。救他的人一定会想:他必是受魔控制、无法自主,所以才这样做。因此丝毫不会恨他,仍然精勤努力让他脱离魔的困扰。

  “被魔控制的人”是比喻凡夫,“魔”是比喻凡夫心中的烦恼,“救他的人”是指菩萨。

  如是菩萨见诸怨家作损害时,应如是思:此为烦恼魔使无主,故如是行,不少瞋此补特伽罗,须更发心,为欲令其离烦恼故,我应勤修诸菩萨行。

  同样,菩萨受到怨家损害时,应当思惟:他是受烦恼魔控制,无法自主才做出这样的恶行,我非但不应对他生丝毫嗔心,更应发起大心,为了让他早日远离烦恼,我应当勤修菩萨行。

  通过以上观察,必须体会以下三层含义:

  一、怨敌对我的损害,实际是极为可怜、被烦恼控制、不得自在的表现。

  二、对待怨敌的态度:对这样毫无自在的可怜众生,以嗔恨相待极不合理,见到众生的苦难,理应发起更大的悲悯心。

  三、对待怨敌的行为:不应在他已有的痛苦之上再加损害,那是“在热疮上浇沸水”的残忍之举。所以,对待怨敌的行为,应当是精勤地为他拔苦。

  如《四百论》云:“虽忿由魔使,医师不瞋怪,能仁见烦恼,非具惑众生。”

  如《四百论》所说:着魔者被魔控制而嗔打医师,医师不仅不嗔恨、怪罪他,反而尽力帮助他。佛陀见到众生被烦恼损害,为了让众生脱离烦恼而行种种方便。对于被烦恼系缚的众生,佛非但不会不欢喜,反将生起更深的悲心。

  月称论师亦云:“此非有情过,此是烦恼咎,智者善观已,不瞋诸有情。”

  月称论师也说:这并不是有情的过失,这是烦恼的过错,智者善加观察之后,不会嗔恨有情。

  《大智度论》中说:“菩萨思惟:我初发心誓为众生治其心病,今此众生为瞋恚结使所病,我当治之,云何而复以之自病?应当忍辱。譬如药师疗治众病,若鬼狂病,拔刀骂詈,不识好丑,医知鬼病,但为治之而不瞋恚。菩萨若为众生瞋恼骂詈,知其为瞋恚烦恼所病,狂心所使,方便治之,无所嫌责,亦复如是。”(菩萨思惟:我最初发心时,发誓要为一切众生治疗心病,现在这个众生正饱受嗔病折磨,我应当为他治疗,怎么反而以此让自己患病(对众生生嗔)呢?应当忍辱。比如,医生治疗各种疾病,如果患者得了鬼狂病,不知好歹地拔刀相向、辱骂医生,医生知道这是鬼病发作,只会尽力为他治疗,而不会计较嗔怒。同样,若被众生嗔恼怒骂,菩萨知道对方是被嗔恚折磨、被狂心所驱使,所以菩萨只会想方设法为他治疗,并不会责怪他。)

  《入行论》中虽说多理,然惟于此易生定解,对治瞋恚最为有力。《菩萨地》说修惟法想堪忍怨害,与此义同,故于此上乃至定解当勤修习。

  《入行论》中虽然宣说了许多能遮破嗔心的正理,但唯独这条道理容易引生定解,对治嗔恚也最有力量。《菩萨地》所说的修唯法想而堪忍怨害,也与此义相同。因此,乃至没有获得定解之间,应着重对此精勤修习。

  修唯法想:

  《瑜伽师地论·卷四十二》说:“云何菩萨于有怨害诸有情所,修习随顺唯法之想?谓诸菩萨应如是学,依托众缘,唯行、唯法,此中都无我及有情、命者、生者10是其能骂、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是所骂、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菩萨应当这样对损害者修唯法想,即思惟:一切有为法都是依托种种因缘而生起的,并无一法是自然而有。因此,一切法只是因缘的运转(唯行)、只是五蕴(唯法),其中完全没有“我”、“有情”、“命者”、“生者”是能骂、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者是所骂、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这是说在整个损害的过程中,双方都是“无我唯法”。

  “如是如理正思惟故,于有怨害诸有情所,舍有情想,住唯法想。依唯法想,于诸怨害悉能堪忍。”

  这一句是说,依唯法想而安忍怨害之理。

  菩萨这样合理地正思惟之后,便能舍弃认为损害者有真实自我的想法,而安住在唯法想当中(即内心安住于怨敌只是因缘所生之法的观想中,只见由诸法引起诸法,其中并没有任何主宰者)。依靠唯法想,菩萨对一切怨害都能安忍,即受到怨敌伤害时,都能不动嗔心。

  水三、摄义

  邪见者说:对损害者理应嗔恨,因为他以意乐为先,然后生起加行而遮止我的安乐,让我产生痛苦。

  答:不决定!因为不论他是有自在而损害你,还是无自在而损害你,嗔恨他都不合理。

  第一因成立,即:不应嗔恚对方,因为经观察之后,发现对方并非真有自在而损害你。

  理由是:各种因缘聚合之下,怨敌便对你产生了嗔恚的意乐;有了嗔恚意乐,就会引起嗔恚的加行;以嗔恚加行,就不自在地产生害苦。反之,因缘不积聚,就没有害心;不生害心,就不会产生损害的加行;不生损害的加行,就不会产生损害之苦。因此,对方完全是被烦恼支配,犹如奴仆一般,毫无自在。

  第二因成立,即:不应嗔恚对方,因为他是毫无自在而损害你的。

  理由是: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而作损害,则应努力帮助他脱离烦恼。譬如,孩子被魔困扰,不由自主地伤害母亲,母亲并不会憎恨孩子,只会努力让孩子脱离魔障。

  以下再从两个角度观察“有情是无自在的”。

  第一个角度:

  若诸有情能有主宰,皆应无苦,以此诸苦非所愿故,有自在故。

  如果有情能够自主,就应该都没有痛苦,因为这些痛苦都不是有情想要的,而且有情自己又有自在的缘故。

  众生都不愿受苦,若有自在,则谁也不会去受苦,如此理应没有痛苦了。比如,囚犯是迫于无奈才受刑的,若有自在,谁愿受刑罚之苦呢?然而,有情都有苦恼,这就说明有情都不自在。

  第二个角度:

  又诸有情若为猛利烦恼激动,尚于最极爱惜自身而作损害,或跳悬岩,或以棘刺及刀剑等而自伤害,或断食等,况于他人能不损哉?

  而且,有情如果被猛烈的烦恼所激,尚且会损害自己最爱惜的身体,或者跳崖自杀,或者以荆棘、刀剑等自残,或者绝食等,更何况对其他人能不损害吗?

  这是从无自在的作用上观察,烦恼发展到最猛烈时能导致自杀、自残,以重例轻,有情生烦恼时,更会伤害他人。

  应如是思,灭除瞋恚。

  应当依此思惟而灭除嗔恚。

  对治嗔恚,要如理思惟——合乎道理地思惟,这就是修。

  《入行论》云:“一切皆他使,他主自无主,知尔不应瞋,一切如化事。”

  《入行论》说:一切有为法都是由因缘而生、受因缘支配,全无自主性,了知眼前的现象唯是因缘所生、全无主宰者后,对一切幻化的事物便不应生嗔。

  比如,看到一个横眉怒目、拿刀来砍自己的影像,应当嗔恨吗?当然不应嗔。同样,眼前所见全是幻化的人、幻化的动作、幻化的表情、幻化的声音,又何必对之生嗔呢?

  龙树菩萨在《大智度论》中说:“复次,菩萨知从久远已来,因缘和合,假名为人,无实人法,谁可瞋者?是中但有骨血、皮肉,譬如累墼,又如木人机关动作,有去有来,知其如此,不应有瞋!若我瞋者,是则愚痴,自受罪苦,以是之故,应修忍辱。”(菩萨知道,从久远以来,即对众因缘和合之法,假名安立为“人”,实际上并无实有的人我,所以该嗔谁呢?其中只有骨、血、皮、肉等,就像一堆积木。该嗔骨头吗?该嗔皮肉吗?该嗔毛发吗?还是这些堆在一起就该生嗔呢?又像机关木人的牵拉运动一样,此怨敌有去有来,有各种动作,你该嗔哪个动作呢?明白此理之后,就不应生嗔!如果嗔恨他,只是表明自己愚痴,让自己徒然造罪受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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