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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廣論講記》第七冊▪P6

  ..續本文上一頁、非理作意等叁種因緣聚合,就一定會生起損害心,即使沒有故意思惟,依靠這些因緣也能生起。相反,若這叁緣中有所缺少,那麼即使故意思惟想讓它生起,也必定不會産生。

  如此即可成立,怨敵對生起損害心是不自在的。所謂“自在”,即能夠隨自己的心意而轉、能以自己的意志轉移。然而,當煩惱種子、境界、非理作意叁者和合時,即使不想讓損害心生起,也只能任由惡念生起而束手無策。這叁者中只要一者不具,即便刻意生起嗔心,也不可能現前。由此可見,怨敵對于損害毫無自在。

  這就好比一輛汽車,所有零件都完好無損,燃油也加滿了,只要司機一發動,汽車就不得不行駛。實際上,生害心的人就如汽車一樣,只要叁種因緣一聚合,就不得不發作,這就叫作“不得自在”。

  實際上,嗔恚只是由這叁法聚合所起的反應,其中根本沒有任何主宰者在操縱。我們可以觀察,煩惱種子中沒有主宰者,對境不是主宰者,非理作意也不是主宰者,完全不見有主宰這一念損害心生起的人。

  火二、整個損害過程全由煩惱支配故無自在

  如是由諸因緣起損害欲,由此複起損害加行,由此加行生他苦故,此補特伽羅無少主宰,以他亦隨煩惱自在,如煩惱奴而隨轉故。

  再觀察整個損害的過程,也根本沒有任何主宰者的怨敵,只有以諸法引起諸法,並沒有任何主宰者從始至終操縱這一過程。

  論中說:如是,由各種因緣聚合而引生損害的意樂,由此意樂又引生損害的加行,由此加行又産生被害者的痛苦,此損害者並沒有絲毫主宰性,因爲他也是隨煩惱而轉,就像煩惱的奴仆一樣,任由煩惱支配。

  我們知道,最初生起就能令心不寂靜的法,就是煩惱。此處的煩惱是指“損害欲”,隨著這一念煩惱生起,後面一系列的心理、行爲和結果都會隨之而起。可見,怨敵其實是被煩惱支配,是煩惱的奴仆,完全沒有自在。

  以上破斥了怨敵對損害有自在的觀點。

  水二、觀察無自在不應嗔

  若他自己全無自在,爲余所使作損害者,極不應瞋。譬如有人爲魔所使,隨魔自在,于來解救饒益自者,反作損害、行捶打等。彼必念雲:此爲魔使,自無主宰,故如是行。不少瞋此,仍勤勵力令離魔惱。

  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只是受他法控製而作損害,則嗔他極不合理。比如:有人被魔控製、受魔支配,對前來解救、饒益自己的人,反而進行損害、捶打等。救他的人一定會想:他必是受魔控製、無法自主,所以才這樣做。因此絲毫不會恨他,仍然精勤努力讓他脫離魔的困擾。

  “被魔控製的人”是比喻凡夫,“魔”是比喻凡夫心中的煩惱,“救他的人”是指菩薩。

  如是菩薩見諸怨家作損害時,應如是思:此爲煩惱魔使無主,故如是行,不少瞋此補特伽羅,須更發心,爲欲令其離煩惱故,我應勤修諸菩薩行。

  同樣,菩薩受到怨家損害時,應當思惟:他是受煩惱魔控製,無法自主才做出這樣的惡行,我非但不應對他生絲毫嗔心,更應發起大心,爲了讓他早日遠離煩惱,我應當勤修菩薩行。

  通過以上觀察,必須體會以下叁層含義:

  一、怨敵對我的損害,實際是極爲可憐、被煩惱控製、不得自在的表現。

  二、對待怨敵的態度:對這樣毫無自在的可憐衆生,以嗔恨相待極不合理,見到衆生的苦難,理應發起更大的悲憫心。

  叁、對待怨敵的行爲:不應在他已有的痛苦之上再加損害,那是“在熱瘡上澆沸水”的殘忍之舉。所以,對待怨敵的行爲,應當是精勤地爲他拔苦。

  如《四百論》雲:“雖忿由魔使,醫師不瞋怪,能仁見煩惱,非具惑衆生。”

  如《四百論》所說:著魔者被魔控製而嗔打醫師,醫師不僅不嗔恨、怪罪他,反而盡力幫助他。佛陀見到衆生被煩惱損害,爲了讓衆生脫離煩惱而行種種方便。對于被煩惱系縛的衆生,佛非但不會不歡喜,反將生起更深的悲心。

  月稱論師亦雲:“此非有情過,此是煩惱咎,智者善觀已,不瞋諸有情。”

  月稱論師也說:這並不是有情的過失,這是煩惱的過錯,智者善加觀察之後,不會嗔恨有情。

  《大智度論》中說:“菩薩思惟:我初發心誓爲衆生治其心病,今此衆生爲瞋恚結使所病,我當治之,雲何而複以之自病?應當忍辱。譬如藥師療治衆病,若鬼狂病,拔刀罵詈,不識好醜,醫知鬼病,但爲治之而不瞋恚。菩薩若爲衆生瞋惱罵詈,知其爲瞋恚煩惱所病,狂心所使,方便治之,無所嫌責,亦複如是。”(菩薩思惟:我最初發心時,發誓要爲一切衆生治療心病,現在這個衆生正飽受嗔病折磨,我應當爲他治療,怎麼反而以此讓自己患病(對衆生生嗔)呢?應當忍辱。比如,醫生治療各種疾病,如果患者得了鬼狂病,不知好歹地拔刀相向、辱罵醫生,醫生知道這是鬼病發作,只會盡力爲他治療,而不會計較嗔怒。同樣,若被衆生嗔惱怒罵,菩薩知道對方是被嗔恚折磨、被狂心所驅使,所以菩薩只會想方設法爲他治療,並不會責怪他。)

  《入行論》中雖說多理,然惟于此易生定解,對治瞋恚最爲有力。《菩薩地》說修惟法想堪忍怨害,與此義同,故于此上乃至定解當勤修習。

  《入行論》中雖然宣說了許多能遮破嗔心的正理,但唯獨這條道理容易引生定解,對治嗔恚也最有力量。《菩薩地》所說的修唯法想而堪忍怨害,也與此義相同。因此,乃至沒有獲得定解之間,應著重對此精勤修習。

  修唯法想:

  《瑜伽師地論·卷四十二》說:“雲何菩薩于有怨害諸有情所,修習隨順唯法之想?謂諸菩薩應如是學,依托衆緣,唯行、唯法,此中都無我及有情、命者、生者10是其能罵、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是所罵、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菩薩應當這樣對損害者修唯法想,即思惟:一切有爲法都是依托種種因緣而生起的,並無一法是自然而有。因此,一切法只是因緣的運轉(唯行)、只是五蘊(唯法),其中完全沒有“我”、“有情”、“命者”、“生者”是能罵、能嗔、能打、能弄、能呵,或者是所罵、所嗔、所打、所弄、所呵。

  這是說在整個損害的過程中,雙方都是“無我唯法”。

  “如是如理正思惟故,于有怨害諸有情所,舍有情想,住唯法想。依唯法想,于諸怨害悉能堪忍。”

  這一句是說,依唯法想而安忍怨害之理。

  菩薩這樣合理地正思惟之後,便能舍棄認爲損害者有真實自我的想法,而安住在唯法想當中(即內心安住于怨敵只是因緣所生之法的觀想中,只見由諸法引起諸法,其中並沒有任何主宰者)。依靠唯法想,菩薩對一切怨害都能安忍,即受到怨敵傷害時,都能不動嗔心。

  水叁、攝義

  邪見者說:對損害者理應嗔恨,因爲他以意樂爲先,然後生起加行而遮止我的安樂,讓我産生痛苦。

  答:不決定!因爲不論他是有自在而損害你,還是無自在而損害你,嗔恨他都不合理。

  第一因成立,即:不應嗔恚對方,因爲經觀察之後,發現對方並非真有自在而損害你。

  理由是:各種因緣聚合之下,怨敵便對你産生了嗔恚的意樂;有了嗔恚意樂,就會引起嗔恚的加行;以嗔恚加行,就不自在地産生害苦。反之,因緣不積聚,就沒有害心;不生害心,就不會産生損害的加行;不生損害的加行,就不會産生損害之苦。因此,對方完全是被煩惱支配,猶如奴仆一般,毫無自在。

  第二因成立,即:不應嗔恚對方,因爲他是毫無自在而損害你的。

  理由是:如果他完全不能自主而作損害,則應努力幫助他脫離煩惱。譬如,孩子被魔困擾,不由自主地傷害母親,母親並不會憎恨孩子,只會努力讓孩子脫離魔障。

  以下再從兩個角度觀察“有情是無自在的”。

  第一個角度:

  若諸有情能有主宰,皆應無苦,以此諸苦非所願故,有自在故。

  如果有情能夠自主,就應該都沒有痛苦,因爲這些痛苦都不是有情想要的,而且有情自己又有自在的緣故。

  衆生都不願受苦,若有自在,則誰也不會去受苦,如此理應沒有痛苦了。比如,囚犯是迫于無奈才受刑的,若有自在,誰願受刑罰之苦呢?然而,有情都有苦惱,這就說明有情都不自在。

  第二個角度:

  又諸有情若爲猛利煩惱激動,尚于最極愛惜自身而作損害,或跳懸岩,或以棘刺及刀劍等而自傷害,或斷食等,況于他人能不損哉?

  而且,有情如果被猛烈的煩惱所激,尚且會損害自己最愛惜的身體,或者跳崖自殺,或者以荊棘、刀劍等自殘,或者絕食等,更何況對其他人能不損害嗎?

  這是從無自在的作用上觀察,煩惱發展到最猛烈時能導致自殺、自殘,以重例輕,有情生煩惱時,更會傷害他人。

  應如是思,滅除瞋恚。

  應當依此思惟而滅除嗔恚。

  對治嗔恚,要如理思惟——合乎道理地思惟,這就是修。

  《入行論》雲:“一切皆他使,他主自無主,知爾不應瞋,一切如化事。”

  《入行論》說:一切有爲法都是由因緣而生、受因緣支配,全無自主性,了知眼前的現象唯是因緣所生、全無主宰者後,對一切幻化的事物便不應生嗔。

  比如,看到一個橫眉怒目、拿刀來砍自己的影像,應當嗔恨嗎?當然不應嗔。同樣,眼前所見全是幻化的人、幻化的動作、幻化的表情、幻化的聲音,又何必對之生嗔呢?

  龍樹菩薩在《大智度論》中說:“複次,菩薩知從久遠已來,因緣和合,假名爲人,無實人法,誰可瞋者?是中但有骨血、皮肉,譬如累墼,又如木人機關動作,有去有來,知其如此,不應有瞋!若我瞋者,是則愚癡,自受罪苦,以是之故,應修忍辱。”(菩薩知道,從久遠以來,即對衆因緣和合之法,假名安立爲“人”,實際上並無實有的人我,所以該嗔誰呢?其中只有骨、血、皮、肉等,就像一堆積木。該嗔骨頭嗎?該嗔皮肉嗎?該嗔毛發嗎?還是這些堆在一起就該生嗔呢?又像機關木人的牽拉運動一樣,此怨敵有去有來,有各種動作,你該嗔哪個動作呢?明白此理之後,就不應生嗔!如果嗔恨他,只是表明自己愚癡,讓自己徒然造罪受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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