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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 第九章 智慧品(上)▪P2

  ..续本文上一页断除当不获得福德之过

  

如幻佛福德,尽如实有佛。

  

或谓:诸法皆无真实性──自性空,则佛陀亦具虚幻性,供养如幻之佛陀,将不生真实之福德?尽如汝自己承许世尊之实有性,供养世尊后,获得实有福德体性;反之,如是供养如幻之世尊,故获得如幻之福德乃无过失。

  

子二、断除不转世投生之过

  

众生若如幻,如何死后生?自众缘聚合,至当生幻相。

  

为何长相续,众生成实有?

  

倘若众生如幻相,其死后如何再投生?乃投生之众缘聚合;自从众缘聚合后,乃至当如幻而投生,故众生亦类似为无实性。既然如此,为何仅见如幻之长时相续,如执着众生是实有?喻如:分别如幻相续之长、短亦成过失。

  

子三、断除无善恶业之过

  

幻人行杀等,无心故无罪,具有幻心者,生福德罪业,

  

诸咒无功能,不生如幻心,种种因缘生,如幻亦种种,

  

一缘生一切,毕竟此非有。

  

若谓:任一有情对其他有情之杀害、供养等行为,犹如幻化人对幻化人之杀害、供养等行为,与“无善、无恶”相似?曰:如幻之士夫犹如幻之杀害、供养等造作者,因无心,故“无善、恶业”等业相。若具有如幻之心的有情如是造作,造作者且具实有慈悲、瞋恨等之心,当产生福德、罪业,至于区别“心”之有无在于:一、如幻之原因,乃诸咒等无法具有发心之功能故。二、既然不生如幻之心,若有情之心具实有性,当产生善恶之心。诸法虽虚妄(无自性),观待不同之因,则生不同之果,如是,从错综复杂之因,当产生诸多不同之幻化果。唯独一因(或一元论)能产生诸异熟果,无论如何是不存在的。

  

子四、断除善行无实义之过

  

若胜义解脱,如世俗轮回,佛亦当轮回,菩提行何用?

  

诸缘若未断,幻化亦不灭,诸缘若断灭,世俗亦不生。

  

倘若以胜义谛而言,一切众生亦具自性涅槃,而又生存于世俗轮回中,如是道理相似,故从现象面观之,佛陀亦当轮回,故菩提行有何作用?若是诸外缘不断灭,则如幻诸相亦无法遮除,众生不断绝形成轮回之因,故当轮回。诸佛因断灭诸产生轮回之因,虽处其中亦不具轮回之自性。谓“亦”之辞,更何况胜义谛──亦自性不生。或善天论师主张:佛陀出现世间,乃宿昔愿力所致,非不断除投胎轮回之因,此谓无过。智作慧论师主张:若不断轮回之因,于无尽轮回中,亦不能断除如幻之世俗相;若断灭投胎轮回之因,于世俗中,亦不可能有轮回自性。修习证悟(空性)──真实义,故依次灭除无明等十二因缘,是以佛陀不投胎轮回。遍照护论师主张:虽然如幻之佛陀亦缘生于众生之实有福德相,若众生无具福德相,于世俗中亦不遇如幻之佛陀。

  

壬二、依胜义谛作断诤,有二:

  

癸一、断除若无错乱识则无能取,癸二、断除若不成立错乱之根本则无轮回。

  

癸一、断除若无错乱识则无能取,有二:

  

子一、敌论者之主张,子二、答辩。

  

子一、敌论者之主张

  

尔时无错乱,以何缘幻境。

  

有相唯识者或谓:尔时(无自性之智慧)若无错乱识,当以何识缘取幻相?

  

子二、答辩,有三:

  

丑一、相似诤论,丑二、破斥答辩,丑三、适当之义。

  

丑一、相似诤论

  

尔时无幻相,彼时当何缘?

  

尔时,汝唯识者,所取境如幻相之境界,若无谛实,彼时所取之“幻相”又如何缘取?此诤论与汝之质难相似。

  

丑二、破斥答辩,有二:

  

寅一、破斥心欲许现相,寅二、破斥非心义二者之实体,

  

寅一、破斥心欲许现相,有二:

  

卯一、设立唯识宗义,卯二、破斥彼说。

  

卯一、设立唯识宗义

  

若所取有他,彼相即心识。

  

倘若所取境(徧计所执境)不真实,且又承许实有其它能取识(译注:以能取识缘取所取相,是自证现量),则内心显现之境相,容许为心识(自证识)所缘取。

  

卯二、破斥彼说,有三:

  

辰一、诠说自证识之妨害,辰二、不能成立自证识,辰三、断除遮阻自证识之妨害。

  

辰一、诠说自证识之妨害,有二:

  

巳一、正行,巳二、能立不成立。

  

巳一、正行,有二:

  

午一、自证识之妨害,午二、断除错乱。

  

午一、自证识之妨害

  

尔时心即幻,彼时如何见?世间怙主说,心不见自心。

  

心如剑刃利,如是不自割。

  

尔时若心识与所取幻相是同一实体,则此时无“能见识”与“所取境”二者,故由何识见何物?世间怙主亦于《楞伽经》云:“剑刃不自割,手指不自触,心亦不自见。”《宝髻经》云:“剑刃无法自割剑刃,手指无法自触手指,心亦无法现见自心。”尽如剑刃不自割,如是心亦不自见。

  

午二、断除错乱,有二:

  

未一、譬喻不成立,未二、譬喻之意义不相似。

  

未一、譬喻不成立,有二:

  

申一、破斥灯火之譬喻,申二、破斥青色之譬喻。

  

申一、破斥灯火之譬喻

  

犹如灯自体,如实明照性,灯火非所明,不为暗所蔽。

  

或谓:犹如灯火能如实明照自体,如是心识亦能明了自心?灯火非自行明照。何以故?明照作用之前,必遍及不明现——黑暗,从灯火刚明现时,无黑暗之“蔽障”——无不明晰故。《中论.根本颂》云:“灯火何体性?存在无黑暗,云何灯明照?除暗是明照。”

  

申二、破斥青色之譬喻

  

水晶依他青,青性不依他,如是亦得见,依与不依他。

  

非青成为青,无自所作性。

  

以青色为喻,如水晶须依其它青色物,才能映现青色。青琉璃之青色性,则不须依其它青色物,以其本来存在。白色水晶必须观待其它实体才能转成青色,如青琉璃之青色性,不须观待其它即能转成青色体。如是,或谓现见瓶、柱等任一实物之显现与了知,须观待其它。而自证识譬喻之灯火与苦乐,并非不须观待其它,非如是说法。青琉璃之青色体,刚刚形成之剎那,即成立青色性;而非青色性之实物,不能自性创作青色自体故,与灯火之自照和自明之譬喻不恰当,上述乃西藏一学者之说法。智作慧论师主张:青琉璃之青色性转变成青色体,非不观待其它,而必须观待其基因?倘若从自体之基因——主体由非青色性转成青色体,而又不须观待其它?自体之基因须转成青色体,此说乃不可能,因自体改造自体相违故。

  

未二、譬喻之意义不相似

  

若谓灯自明,能说识自证,谓心本自明,何识知而说?

  

若以世俗名言谓:灯火自体明照自体,故诠说识自体能自证知;以胜义谛而言,心识能自体明现自体,则以何识了知如是说法?故譬喻之意义不相似。

  

巳二、能立不成立,有二:

  

午一、现量不成立,午二、比量不成立

  

午一、现量不成立

  

若谁亦不见,明照与不照,说彼亦无义,如石女儿娇。

  

倘若依真义谛而言,自证、他证二者皆不成立故,亦不可得他识体之心识,故诠说灯火自明照、瓶柱不自照之差别,亦不具实质意义。譬如石女之女儿明媚与否是无意义。

  

午二、比量不成立

  

若无自证识,心识岂忆念?相系他经验,忆念如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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