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一、断除业果不合理,有二:
子一、敌辩者,子二、答辩。
子一、敌辩者
若我非实有,业果系非理,作业后即灭,谁应受业报?
倘若我为非实有之常体,则业果关系──实际作业者之领受异熟果,应不合理,造业后,因为作业者既已灭逝,故无领受业果之时,则由谁承受业报?
子二、答辩,有三:
丑一、等同诤论,丑二、破斥诤论之答辩,丑三、断除相违经教。
丑一、等同诤论
作者受者异,虽无作者我,汝我皆共许,诤此非无义?
所作业之根本体──此世之蕴体,异熟果之根本体──他世之蕴体,此二者相异,介于此二者之间,无我所造作之业和无领受异熟之我,然而汝等外道,欲许常与色法之实体,我等内道(指佛教)主张无我。若二者皆可成立,你我双方于此诤论,岂不毫无意义?应无意义。
丑二、破斥诤论之答辩
因时具有果,此见不可能。
倘若顺现法受业报(现世受报者),思惟业、果二体性无相异,亦即因体、蕴体具作业之剎那时,现见领受业果,此乃不可能。因为父子不能同时出生。
丑三、断除相违经教
依一相续故,说作者受者,过去未来心,俱无故非我。
正生心是我,彼灭我亦无,犹如芭蕉树,剥析无所有,
如是以慧观,觅我亦无实。
依经教说:自己所作业,岂应由他人领受?诸比丘!此所作且积集之业,应不异熟至彼岸之地界。或谓:由自己已作业之蕴体等领受异熟之说,与业果由作业者领受之说相违?
依经典之密意:同一相续之心体,目的在于遮除毁谤业果,教示作业者即是领受异熟果者。非实有体,不成立恒常之我。何以故?过去心、未来心皆无我,彼诸业果亦过去已灭,未来不生,故无我。然而或谓:生已尚未灭──现在之心是我?第二剎那灭已,应成为无我,准此得知五蕴亦非我,譬如芭蕉树干,若层层剥析后,终究无真实之心,如理观察加以探求,我亦无真实性。
癸二、断除空性之慈悲不合理,有三:
子一、断除修习无境不合理,子二、断除修习无果不合理,子三、断除修习所断不合理。
子一、断除修习无境不合理
若有情非有,于谁起悲悯?信许解脱果,云何虚设痴?
或谓无实有众生,对谁修习悲悯心?既然众生无真实性,如何于世俗安立解脱果位?信许菩提行(福、智二资粮)为所缘境,对诸虚设为“愚闇”──显现错乱者,修习悲悯,不相违。
子二、断除修习无果不合理
无人谁得果?谛实由痴得,为息众生苦,不应除痴果。
或谓无实有众生,由谁修习悲悯而得解脱果?以胜义而言是真实,然而以世俗而言,对法性愚痴──错乱之心识中,有情唯存“现相”,修习唯“悲悯相”,欲许得唯存“果报之相”。
子三、断除修习所断不合理
我慢痛苦因,增长我愚痴,谓不遮除我,修无我最胜。
或谓:悲悯且显现虚妄之有境──愚昧法义故,类同于所遮除之体性──愚闇之我?为止息痛苦而形成之“愚痴”,不须遮除,而且无法遮除,不须遮除唯现相之愚昧果,需要断除实有我执之愚昧,因为此愚昧是痛苦之因,增长我慢等,务须遮除之。或谓:无法遮除此愚昧?实质之办法,即修习“无我”,此乃最殊胜之对治法门。
庚二、法无我,有四
辛一、身念住,辛二、受念住,辛三、心念住,辛四、法念住
《四念住经》云:“文殊!诠说诸法无生,若现见身体如同虚空——无谛实性,身随行于身念住。……如是乃至,受不可得,心唯仅了知“名字”,若“善”、“不善”法皆不可得,法随行于法念住。”如是教说四念住。
辛一、身念住,有三:
壬一、有支之身不成立!壬二、支分不成立,壬三、结论。
壬一、有支之身不成立,有二:
癸一、自性身不成立,癸二、教说实执有身之错误。
癸一、自性身不成立,有二:
子一、破除肢体相繁之自性身,子二、破除肢体不相系之自性身。
子一、破除肢体相系之自性身,有三:
丑一、破除各个肢体是自性身,丑二、破除自性身安住于各个肢体,丑三、结论。
丑一、破除各个肢体是自性身
足小腿非身,腿腰亦非身,腹背亦非身,胸肩亦非身。
侧肋手非身,腋窝肩非身,内脏亦非身,头颈亦非身。
此中何为身?
云何彼诸肢分成立真实身?皆不成立。
丑二、破除自性身安住于各个肢体
若此身安住,一切诸肢分,诸肢住自分,身应住何处?
倘若此身之各部安住于诸肢分,即信乐身之诸肢系着于各肢分,则无肢分之真实自性身,又住于何处?倘若自性之身融合于全身之手等肢体,尽所有各肢体之部分,当可获得实有诸多自性身。(译注:本颂目的在于破斥印度外道自在天神派──壹元论之主张,谓创造者造作山河大地与诸有情,亦承许有情身具有神我之体性,若众生无止尽,则神我亦无数,故造作者之思想具有过失。)
丑三、结论
内外若无身,云何手有身?
无论如何,身体内外若无真实自性身,云何手等肢部实有身?应无自性身。
《入菩萨行论·善解义海 第九章 智慧品(上)》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