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正理经》简读之十六▪P3

  ..续本文上一页之事物也可唤起记忆,这个特别的事物可以指奇迹,也就是在认为不可能的情况下却作成了,比如说修铁路,当初修京张铁路,外国的专家皆认为不可,而詹天佑硬是自行设计修建了这条铁路,现在人走到这儿就想起詹天佑,这个就是超越。沈剑英先生是给译成了卓越;获得,几年前我得到了一件礼物,现在我看见这礼物就想起送我这礼物的人;覆盖,就是矛盾,由剑想到鞘,由矛想到盾。那一年在东海军事演习,军车连夜赶路,在池州铜陵交界处那个检查站,那个检查员喝酒喝高了,非拦住军车要检查,本来这个检查站是检查偷运木柴的,看见这车被帆布篷盖着,就非要检查这车到底拉的是什么,军队不让他检查,他因酒喝多了,头脑不清,就非看不可,军车就让他看了,他一拉开帆布篷,一个当兵的砰的一枪可把他给撂了,人家往他的尸体上压了一封信就走了。这就是看见覆盖物就想看看盖的什么;苦和乐,根据当下的苦、乐想起产生这苦、这乐的原因;欲求和嫌恶,恋人把对方的相片放在钱包里,一看见就想起对方。或者公司里把上层领导塑个像供员工发泄,这个就是。姚卫群先生是译成了“欲和瞋”;害怕,人在临死的时候都害怕,快死了就是害怕的原因;需求,我现在肚子痛,我想,什么药可以呢?要是有利君沙就好了;行业,坐汽车能看见司机,坐火车看不见司机,但我知道火车也是人开的,由车想到开车者就是行业,姚卫群先生译成行动,更通俗;功德、孽障,这完全是宗教术语了,不用说。

  下边儿第四节是觉的生灭。看经文。

  3.2.42 (觉是刹那生灭的)因为可以认识到它运动无常。

  觉就是认识活动,我们可以认识到认识活动本身的变化。认识事物的时候,事物本身是运动的,关于这个事物的认识也必然是随着事物的变化而不断变化。若事物变化了可你认识还不变化那还认识个鬼呀~~刘金亮先生举了射箭的例子,他说看箭从射出到落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此生彼灭的运动。还举了罐的例子,说因为罐不处在显著的运动变化中,只有在有妨碍我们认识的事物出现,认识才停止。罐没有显著变化,当有一物挡住了我们的视线,我们对罐的认识也就停止了。如果说觉是常的,那么在被挡住视线以后,我们也应该继续有对罐的视觉,这很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3.2.43 (有人说)那样就会由于不稳定而无法清楚地认识,就象在闪电的亮光中无法看清颜色一样。

  这一句经文是说,如果说事物是非常的,认识活动也是非常的,认识活动就是觉,说,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对任何东西也不能清楚地把握了。经文举了我们无法把握闪电的颜色这样一个例子来支持他的观点。这是外人的说法。

  3.2.44 从你举出的理由,恰恰(可以看出)你承认了你所反驳的观点。

  这是正理派指出外人的自相矛盾之处。为什么说外人的说法自相矛盾呢?咱们看。首先,如果认识是不清楚的,那正说明了它是瞬间消失的。正因为瞬间消失,所以使得你在还没有认识清楚时就没法再认识了。第二,认识清楚不清楚并不能说明认识本身是常的还是无常的,认识的清晰度是由认识的条件决定的,所以,你用无法认识清楚来说觉的常、无常是不妥当的。第三、一个事物都有它的一般性质和特殊性质,关于一般性的认识本身是清楚的,关于特殊性认识的本身也是清楚的;只有当一个人只看到了一般性,想见到特殊性却没有见到时,他会觉得尚未认识清楚。其实,这并不能说明他已认识到的一般性也不清楚。也就是说,你外人说的不清楚本身界定就不明白。

  这句经文实际上就是说,外人说的在闪电中有对事物不清楚的把握,这实际上就是肯定了觉的非常住性。

  3.2.45 这种认识就象对持续不断运动的灯火的认识一样清楚。

  这是说,觉虽然是非常住的,但我们还是能够把握的,就象灯火一样,灯火在持续的运动时,尽管在一个位置上的灯火不断地消失,在另一个位置上的灯火不断的出现,但我们对单个的灯火和灯火的整个的运动路线都看得很清楚,对其它事物的认识也是一样。

  3.2.46a 如果觉是常,那它就永远摆在眼前,也就没有回忆可言了。

  这一句是补充经文,说觉不可能是常的,要是常的话,回忆就不可能产生了。因为回忆就是指在头脑中对已经发生过了的事儿的再过一遍,要是常的话,它就摆在这儿,它并不是已经发生过了的事儿而是正在发生的事儿,对于正在发生的事儿是不可能有回忆的。

  第五节要说觉不是身体的属性。往下看吧。

  3.2.46 (有人说)在物质中既可见到它本身的性质,也可见到其它物质的属性,因此有疑问。

  外人说了,这个外人呢,是指唯物论者,唯物论实际上就是咱们常说的顺世外道。刘金亮先生举了水的例子,说:如水,水有液体特性,这是它自身的,但它也有温性,而温性就不是它自身的特性,是一种偶然的性质。那么,如何区分?水的液体特性就是湿性,温性就是暖性,暖性是火的德(即特性、性质)而不是水的特性,也就是说,水既表现出湿性,又表现出暖性,夏天炎日下的水暖性也是很突出的。水所表现出来的湿性是它自身的性质,而所表现出来的暖性则不是水自身的性质,而是火的性质,就是经文中说的“其他物质的属性”。当下的水同时表现出来了湿性和暖性,你怎么区分呢?这就成了一个疑问――暖到底是不是当下的水的属性?对于觉来说也是这样:我们现在身上感到的觉是不是身的属性呢?

  3.2.47 颜色等于身体同存,(而觉则不共存,如人死后觉就没有了,所以,觉不是身体本身的特性)。

  这是举了个身体与颜色的例子,身体总是有颜色的,二者不会分离。甲是个白人,他这一生就永远是白的,乙是黑人,他这一生只能做黑人,我是黄人,我也不会半道儿变成白人或者黑人。这颜色与身体是不分离的,既使死了尸体也不会变色,它随着身体,但觉不是。我活着有觉,死了身体就没觉了,它不随身体,所以觉不是身体本身的属性。

  3.2.48 (有人说)不对,因为经烧制之后,其它性质会出现。

  这是反驳。按正理派的说法,实与其自然之德是共同存在的,就是水与湿共同存在,与暖不共同存在。觉与身不共同存在,所以,觉不是身的自然之德。外人就说了,说实与其自然之德也不一定共同存在,比如说一个罐子,假如说罐子的自然之色是黑色,但在火烧之后就会变成红的了。就是说,一个未烧过的罐子,颜色是黑的,烧过之后会变红。这就说明了罐的身体依然存在,颜色等特性却可以变化,可见特性不一定与身体共存,觉也就不一定与身体共存。

  3.2.49 不能驳倒我们,因为烧制产生了反对力量(即烧制破坏了原来的颜色,代之以新的颜色,而对身体和觉的关系来说,却找不到一种消灭觉再产生一种新东西的力量)。

  这一句经文沈剑英先生是译为:因为经过燃烧产生的东西,通过反作用力而成立,所以否定是不正确的。

  这一句经文其实不难。唯物论者说,一个罐子是黑的,在烧过之后成了红的,罐子的身体照样,但特性变了。正理派就说了,这个由黑变红是因为火烧的缘故,火烧就产生了破坏的力量、作用,所以由另一种颜色取代了原来的颜色,但是对于身体和觉,你能找到破坏的力量吗?找不到的!

  3.2.50 (有人说,觉是身体的一种自然属性)因为它遍及于全身。

  这是一个理由,说,身上哪儿都有觉,就是说你用针扎,扎住哪儿都疼。这个就是觉遍及全身。

  3.2.51 不对,因为头发、指甲里就没有觉。

  正理派可真会钻牛角尖。你说扎住哪儿都疼~~不见得吧!剪指甲、头发就不疼。疼是一种认识,因为剪指甲、头发不疼,所以就说指甲、头发上没有觉。这实际上是说的,一个物体并非整体都贯穿着一种性质,如颜色是身体的一种属性,但身体的颜色并不贯穿到头发和指甲上去;同样,觉也不是遍及全身的。

  3.2.52 (对方答)身体到皮为止,不包括头发和指甲等。

  顺世论者就说了,说,头发、指甲只是身体的附属物,不算是身体的一部分。就是说,这些东西是可舍弃的,身体是指不可舍弃的部分。若这样说的话,胳膊、腿是不是也是可以舍弃的呢?截肢的人也没有说死去,可见也是可以舍弃的。于是,这个可以舍弃就变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不可舍弃,胳膊、腿舍弃了也能活,但影响生活……反正是这么说呀说的,我们看《正理经》会觉得有时候很无奈。好象只是在做无谓的口舌之辩一样。这个直到讲诡辩的时候才会明白,这根本就是它们的指导思想的事儿。他们就说,辩论的时候可以不惜一切手段,这就是《正理经》设诡辩的目的。这个思想影响很久远,佛教也受影响,到后来,比如法称论师的时候,他在《正理滴点论》中就是用了一些这样的东西,就是说,本来很简单的事儿,他就是故意给弄得很复杂,把你给胡弄得蒙了就算了。还有密宗,也是的,很简单的事儿,他非要给你抖不尽的憨憨屾儿,让你觉得挺复杂的。其实在陈那论师这儿就说明了,不准诡辩,但陈那论师的说法影响不远,连法称论师对陈那“不准诡辩”的想法贯彻得也不好。

  3.2.53 因为觉与身体的特性不一样,(所以觉不是身体的特性)。

  身体的特性有两种,一种是不可感知的,如重力,另一种是可以凭感官感知的,如颜色等。觉与它们都不同,觉既不是不可感知的,又不是感官可以感知的。为什么说它不是不可感知的呢,因为它可被它自身感觉到;我们又不能说它是超感官的,因为不能通过感官感觉它,却能通过意来思维、认识它。因此,觉是一种与身体不同的物质特性。也可以这么说,身体的有些德是可以被根认取的,比如说颜色,有些是不可被根认取的,比如说重量,觉与这些德都不同,…

《《正理经》简读之十六》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