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如果他们单单借着言语或手势来传达这项给与的讯息,而该比丘不经由身体的表态或言语加以拒绝,并且在内心接受了它,这就称为「允许」。
如果比丘内心允许而且想要接受,但是借着身体的表态或言语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或者,如果他不借着身体或言语拒绝,只是以清净心不允许,想着:「这是不许可的。」如此则是正确的作法(不称为允许)。
在这条戒里,佛陀禁止了所有接受金钱的方式,假如在家人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供养比丘,比丘就不能告诉他:「某某人是我的净人」、「将这些钱给我的净人」、「为我收下这笔钱」或「将钱放在那里」。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说:「这是不许可的」,拒绝是比丘必须记得要做的唯一行动。
《普端严注》(Samantapasadika Commentery)解释说:不只是不准许为自己个人以这三种方式接受金钱,即使是要赠给僧团、一群比丘、其它人、佛塔、寺院、或其它任何事物的金钱,比丘也都不准许接受。如果比丘为了自己而以这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接受金钱,他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如果他为了上述的这些对象而接受金钱,则他违犯突吉罗罪。
最近有人写了一本关于戒律的书,书中提出一个错误的观点,它说:
「比丘可以吩咐施主为寺院、为必需品基金、为慈善目的,如孤儿院而储钱,但不能为特定的比丘储钱。例如:可以指示来乐捐的施主『将钱放进乐捐箱』或者『将钱存入这个账号』。虽然比丘不能亲手接受这些钱,但是僧团或所任命的办事员可以支配如何使用这笔基金,甚至说:『买这个』或『买那个』。」
前面己经说过:命令他人为寺院或为其它任何事物接受钱或储钱都是不如法的,因此,这本书上的观点并不符合戒律。
注疏中举一个虚构的故事为例,来说明这些戒条所牵涉到的原则:
若施主不理会比丘的拒绝,将钱放在比丘面前,然后就径自离去,文中提到:
1. 如果比丘说:「将它放在这里」,比丘就犯了接受金钱的尼萨耆波逸提罪。
2. 如果比丘想要购买某物,而说:「拿这个」,这将归属于不如法的方式(假使基金是如法的)。
3. 这条戒就好比在走钢丝,只要言语上出了一点小差错,就必然会落入犯戒的情况。
故事内容是这样的:
假设有人将一百元或一千个钱币放在比丘的脚边,说:「这是给你的。」比丘拒绝他,说:「这是不许可的。」但是这居士回答说:「我已经把它给了你。」说完就离去了。然后,如果另一位居士来,问道:「尊者,这是什么?」比丘可以将刚才的对话告诉他,如果这位居士说:「尊者,让我将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诉我一个安全的地方吧。」于是一起爬上七层的高楼之后,比丘可以解释道:「这地方是安全的。」但是不可以说:「将它放在这里。」只是一句话的差别,它就会决定是如法或不如法。(【Vimiti疏】上说:如果他说:「将它放在这里。」那就是接受金钱,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然后比丘可关上门以保护这笔钱。接着,假设一个商人带着商品,像:钵、袈裟等走来,说:「拿这个吧,尊者。」比丘可以说:「居士,我需要这个,也有得到它的方法,但是现在没有净人在这里。」如果商人说:「我可以作你的净人,将门打开,把它给我。」打开门之后,比丘应说:「放在这一间。」他不应说:「拿这个。」于是,由所说的话来决定情况是如法或不如法。然后,如果商人拿了那些钱币,并将必需品交给比丘,那是如法的。如果商人拿太多的钱币,比丘应该说:「我不要你的商品了,走开!」
2.金银买卖戒
(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
「若比丘以任何型态的金、银或钱从事交易,则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上述的金银戒禁止比丘接受金、银或钱,而这一条戒禁止比丘以金、银或钱换取其它用金、银(乃至珠宝)做成的物品,或换取如法的物品(诸如:袈裟、钵或其它必需品。)这条戒同时也禁止比丘用如法的必需品或金、银等制品换取金、银或钱。
《普端严注》举「四种非法钵」的例子来说明:
为了显示违犯此戒的重大过失,必须解释四种非法钵:
〔i〕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钱买矿铁,将它熔炼成铁,然后制成钵,则此钵称为「大非法钵」,因为没有任何方法能够使它变成如法。即使此钵被打碎之后,制成杯子,杯子也是非法的。如果制成刀子,用这把刀子削出来的牙签也是非法的。如果他将刀刃加热,用它来加温开水或牛奶,则这杯开水或牛奶也变成非法的。如果制成鱼钩,乃至用此鱼钩钓来的鱼也都是非法的。
〔ii〕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金钱买一个现成的钵,则此钵是非法的。在《Mahapaccariya注》中提到:「这样的钵对一切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或式叉摩那都是非法的」。但此钵能够回复成如法,如果比丘将钵退还买来之处,取回钱,若有人如法地供养此钵给比丘,则此钵即回复成如法。
〔iii〕若比丘接受金钱之后,与净人一起走到钵店,看见一个钵说:「我要此钵」于是净人付钱给店主,买下该钵。则尽管此钵是以如法的言语而取得,但因为原先金钱是由比丘接受的缘故,此钵仍是非法的 。这与上述第二个例子无异,为什么此钵对于其它比丘也都是非法的?因为此比丘没有如律地将金钱舍弃(根据戒律,必须在僧团前舍弃)。
〔iv〕若比丘没有接受金钱,而净人接受金钱并受到指示:「买一个钵供养某某长老」,当净人与比丘一起到钵店,比丘选了一个钵,对店主说:「把钱拿去,把钵给我。」如此,比丘命令净人付钱,而比丘取得该钵,则该钵只对该比丘而言是非法的,因为他以错误的方式安排这项采购,但该钵对于其它比丘而言是如法的,因为原先的金钱并非由比丘接受来的。
摩诃苏玛长老有一个这样的(非法)钵,他的戒师阿努律陀长老将此钵盛满酥油之后,供养给僧团。三藏小龙上座的弟子也有如此的钵,因此长老令人将钵盛满酥油之后,供养给僧团。以上是四种非法钵的例子。
若比丘没有接受金钱,而是净人接受金钱并被指示:「买一个钵供养这位长老」,于是净人与比丘一起走到钵店,比丘看见一个钵,说:「我喜欢这个」或「我要这个」。净人将钱付给店主而购得该钵,则该钵是完全如法的,即使佛陀也愿意用它。
3.王戒(raja sikkhapada)
「假如国王、大臣、婆罗门或居士将买袈裟的钱托付使者:『用这笔钱买袈裟,供养某某比丘。』该使者来见比丘,说:『尊者,我为您带来买袈裟的钱,请接受它。』比丘告诉使者:『我不接受买袈裟的钱,我接受适时如法供养的袈裟。』使者问:『尊者,谁是为您服务的净人?』如果比丘需要袈裟,他可以指出为他效劳的人,不论是寺院的净人或在家居士,说:『某某人是比丘的净人。』使者嘱托该净人之后,回来对比丘说:『您所指出的净人已经受我嘱托了,尊者,在适当的时侯去找他,他将供养您袈裟。』
比丘需要袈裟时,来找净人,可以出言要求或提醒他二或三次:『我需要袈裟。』如果要求二、三次之后得到袈裟,这样很好。万一没得到袈裟,比丘可以默然站在净人可见到的地方四到六次,如此做之后,若得到袈裟则很好。万一没得到袈裟,比丘再作任何努力,因而得到袈裟则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
假如比丘得不到袈裟,他应该亲自或派人通知遣使送袈裟钱的施主:『你所寄来为比丘买袈裟的钱没带给比丘任何利益,请收回你的钱,别使它遗失了。』这是比丘应该做的。」
这条戒的注疏提供了许多须知,能帮助比丘了解在不同的场合该怎么说、怎么做。(下文将加以阐述)
4.门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
「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将金钱托付给净人,交代说:『请用这笔钱供养如法的必需品给这位尊者。』
如是,诸比丘,如来允许诸比丘接受得自那笔钱的如法必需品。
然而,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注疏没有对这条许可给予个别的解释,关于这条戒,需要说的都已在王戒(raja sikkhapada)的注疏中加以解释。这条许可的最后一行值得牢记在心,也是所有关于金钱戒的摘要:「诸比丘,无论如何,如来绝不允许比丘接受或寻求金钱。」
第三章:注疏选集
以下是从注疏中选出的引证,以及作者的补充解释。
出自《度疑注》(Kankhavitarani)的选集
1. 「用这笔钱买一件袈裟,供养某某比丘」:(在戒条里提到)这话显示施主送钱的动机清净。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时说:「将这笔钱给某某比丘」,那么,这笔钱是不清净地被传送,因为涉及不如法的钱,这种情况下,比丘绝不应指出谁是他的净人。
即使施主亲自来说:「我将这笔钱供养给你」,比丘也不应指出谁是净人,如果比丘说: 「某某人是我的净人」,则造成钱被比丘接受,比丘就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在这种情况下,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绝接受那笔钱。
2. 「我们不接受买袈裟的钱,我们接受适时如法供养的袈裟。」这话显示这笔钱必须被拒绝,因为,即使袈裟资金是以清净的方式被传送,但是使者的言语不如法。(「请接受这笔买袈裟的钱吧!」)
金、银、钱币或货币等基金是造成违犯尼萨耆波逸提罪的犯因。珍珠、珠宝、红宝石、宝石、七种谷物、女奴、男奴、稻田、耕地、果园或花园是造成违犯突吉罗罪的犯因。这些都不许为个人、佛塔、僧团、群体、或其它人而接受。
在这里以及注疏中其它地方所提到的「…
《分文不取(关于不持金钱戒)》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