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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不取(關于不持金錢戒)▪P2

  ..續本文上一頁如果他們單單借著言語或手勢來傳達這項給與的訊息,而該比丘不經由身體的表態或言語加以拒絕,並且在內心接受了它,這就稱爲「允許」。

   如果比丘內心允許而且想要接受,但是借著身體的表態或言語拒絕說:「這是不許可的。」或者,如果他不借著身體或言語拒絕,只是以清淨心不允許,想著:「這是不許可的。」如此則是正確的作法(不稱爲允許)。

   在這條戒裏,佛陀禁止了所有接受金錢的方式,假如在家人以這叁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供養比丘,比丘就不能告訴他:「某某人是我的淨人」、「將這些錢給我的淨人」、「爲我收下這筆錢」或「將錢放在那裏」。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那筆錢,說:「這是不許可的」,拒絕是比丘必須記得要做的唯一行動。

   《普端嚴注》(Samantapasadika Commentery)解釋說:不只是不准許爲自己個人以這叁種方式接受金錢,即使是要贈給僧團、一群比丘、其它人、佛塔、寺院、或其它任何事物的金錢,比丘也都不准許接受。如果比丘爲了自己而以這叁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接受金錢,他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如果他爲了上述的這些對象而接受金錢,則他違犯突吉羅罪。

   最近有人寫了一本關于戒律的書,書中提出一個錯誤的觀點,它說:

   「比丘可以吩咐施主爲寺院、爲必需品基金、爲慈善目的,如孤兒院而儲錢,但不能爲特定的比丘儲錢。例如:可以指示來樂捐的施主『將錢放進樂捐箱』或者『將錢存入這個賬號』。雖然比丘不能親手接受這些錢,但是僧團或所任命的辦事員可以支配如何使用這筆基金,甚至說:『買這個』或『買那個』。」

   前面己經說過:命令他人爲寺院或爲其它任何事物接受錢或儲錢都是不如法的,因此,這本書上的觀點並不符合戒律。

   注疏中舉一個虛構的故事爲例,來說明這些戒條所牽涉到的原則:

   若施主不理會比丘的拒絕,將錢放在比丘面前,然後就徑自離去,文中提到:

  1. 如果比丘說:「將它放在這裏」,比丘就犯了接受金錢的尼薩耆波逸提罪。

  2. 如果比丘想要購買某物,而說:「拿這個」,這將歸屬于不如法的方式(假使基金是如法的)。

  3. 這條戒就好比在走鋼絲,只要言語上出了一點小差錯,就必然會落入犯戒的情況。

   故事內容是這樣的:

   假設有人將一百元或一千個錢幣放在比丘的腳邊,說:「這是給你的。」比丘拒絕他,說:「這是不許可的。」但是這居士回答說:「我已經把它給了你。」說完就離去了。然後,如果另一位居士來,問道:「尊者,這是什麼?」比丘可以將剛才的對話告訴他,如果這位居士說:「尊者,讓我將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訴我一個安全的地方吧。」于是一起爬上七層的高樓之後,比丘可以解釋道:「這地方是安全的。」但是不可以說:「將它放在這裏。」只是一句話的差別,它就會決定是如法或不如法。(【Vimiti疏】上說:如果他說:「將它放在這裏。」那就是接受金錢,犯尼薩耆波逸提罪。)

  然後比丘可關上門以保護這筆錢。接著,假設一個商人帶著商品,像:缽、袈裟等走來,說:「拿這個吧,尊者。」比丘可以說:「居士,我需要這個,也有得到它的方法,但是現在沒有淨人在這裏。」如果商人說:「我可以作你的淨人,將門打開,把它給我。」打開門之後,比丘應說:「放在這一間。」他不應說:「拿這個。」于是,由所說的話來決定情況是如法或不如法。然後,如果商人拿了那些錢幣,並將必需品交給比丘,那是如法的。如果商人拿太多的錢幣,比丘應該說:「我不要你的商品了,走開!」

  2.金銀買賣戒

  (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

   「若比丘以任何型態的金、銀或錢從事交易,則犯尼薩耆波逸提罪。」

   上述的金銀戒禁止比丘接受金、銀或錢,而這一條戒禁止比丘以金、銀或錢換取其它用金、銀(乃至珠寶)做成的物品,或換取如法的物品(諸如:袈裟、缽或其它必需品。)這條戒同時也禁止比丘用如法的必需品或金、銀等製品換取金、銀或錢。

  《普端嚴注》舉「四種非法缽」的例子來說明:

   爲了顯示違犯此戒的重大過失,必須解釋四種非法缽:

   〔i〕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錢買礦鐵,將它熔煉成鐵,然後製成缽,則此缽稱爲「大非法缽」,因爲沒有任何方法能夠使它變成如法。即使此缽被打碎之後,製成杯子,杯子也是非法的。如果製成刀子,用這把刀子削出來的牙簽也是非法的。如果他將刀刃加熱,用它來加溫開水或牛奶,則這杯開水或牛奶也變成非法的。如果製成魚鈎,乃至用此魚鈎釣來的魚也都是非法的。

   〔ii〕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金錢買一個現成的缽,則此缽是非法的。在《Mahapaccariya注》中提到:「這樣的缽對一切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或式叉摩那都是非法的」。但此缽能夠回複成如法,如果比丘將缽退還買來之處,取回錢,若有人如法地供養此缽給比丘,則此缽即回複成如法。

   〔iii〕若比丘接受金錢之後,與淨人一起走到缽店,看見一個缽說:「我要此缽」于是淨人付錢給店主,買下該缽。則盡管此缽是以如法的言語而取得,但因爲原先金錢是由比丘接受的緣故,此缽仍是非法的 。這與上述第二個例子無異,爲什麼此缽對于其它比丘也都是非法的?因爲此比丘沒有如律地將金錢舍棄(根據戒律,必須在僧團前舍棄)。

   〔iv〕若比丘沒有接受金錢,而淨人接受金錢並受到指示:「買一個缽供養某某長老」,當淨人與比丘一起到缽店,比丘選了一個缽,對店主說:「把錢拿去,把缽給我。」如此,比丘命令淨人付錢,而比丘取得該缽,則該缽只對該比丘而言是非法的,因爲他以錯誤的方式安排這項采購,但該缽對于其它比丘而言是如法的,因爲原先的金錢並非由比丘接受來的。

   摩诃蘇瑪長老有一個這樣的(非法)缽,他的戒師阿努律陀長老將此缽盛滿酥油之後,供養給僧團。叁藏小龍上座的弟子也有如此的缽,因此長老令人將缽盛滿酥油之後,供養給僧團。以上是四種非法缽的例子。

   若比丘沒有接受金錢,而是淨人接受金錢並被指示:「買一個缽供養這位長老」,于是淨人與比丘一起走到缽店,比丘看見一個缽,說:「我喜歡這個」或「我要這個」。淨人將錢付給店主而購得該缽,則該缽是完全如法的,即使佛陀也願意用它。

  3.王戒(raja sikkhapada)

   「假如國王、大臣、婆羅門或居士將買袈裟的錢托付使者:『用這筆錢買袈裟,供養某某比丘。』該使者來見比丘,說:『尊者,我爲您帶來買袈裟的錢,請接受它。』比丘告訴使者:『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使者問:『尊者,誰是爲您服務的淨人?』如果比丘需要袈裟,他可以指出爲他效勞的人,不論是寺院的淨人或在家居士,說:『某某人是比丘的淨人。』使者囑托該淨人之後,回來對比丘說:『您所指出的淨人已經受我囑托了,尊者,在適當的時侯去找他,他將供養您袈裟。』

   比丘需要袈裟時,來找淨人,可以出言要求或提醒他二或叁次:『我需要袈裟。』如果要求二、叁次之後得到袈裟,這樣很好。萬一沒得到袈裟,比丘可以默然站在淨人可見到的地方四到六次,如此做之後,若得到袈裟則很好。萬一沒得到袈裟,比丘再作任何努力,因而得到袈裟則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

   假如比丘得不到袈裟,他應該親自或派人通知遣使送袈裟錢的施主:『你所寄來爲比丘買袈裟的錢沒帶給比丘任何利益,請收回你的錢,別使它遺失了。』這是比丘應該做的。」

  這條戒的注疏提供了許多須知,能幫助比丘了解在不同的場合該怎麼說、怎麼做。(下文將加以闡述)

  4.門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

  「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將金錢托付給淨人,交代說:『請用這筆錢供養如法的必需品給這位尊者。』

   如是,諸比丘,如來允許諸比丘接受得自那筆錢的如法必需品。

   然而,諸比丘,無論如何,如來絕不允許諸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

   注疏沒有對這條許可給予個別的解釋,關于這條戒,需要說的都已在王戒(raja sikkhapada)的注疏中加以解釋。這條許可的最後一行值得牢記在心,也是所有關于金錢戒的摘要:「諸比丘,無論如何,如來絕不允許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

  第叁章:注疏選集

  以下是從注疏中選出的引證,以及作者的補充解釋。

  出自《度疑注》(Kankhavitarani)的選集

  1. 「用這筆錢買一件袈裟,供養某某比丘」:(在戒條裏提到)這話顯示施主送錢的動機清淨。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時說:「將這筆錢給某某比丘」,那麼,這筆錢是不清淨地被傳送,因爲涉及不如法的錢,這種情況下,比丘絕不應指出誰是他的淨人。

   即使施主親自來說:「我將這筆錢供養給你」,比丘也不應指出誰是淨人,如果比丘說: 「某某人是我的淨人」,則造成錢被比丘接受,比丘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在這種情況下,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那筆錢。

  2. 「我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我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這話顯示這筆錢必須被拒絕,因爲,即使袈裟資金是以清淨的方式被傳送,但是使者的言語不如法。(「請接受這筆買袈裟的錢吧!」)

   金、銀、錢幣或貨幣等基金是造成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的犯因。珍珠、珠寶、紅寶石、寶石、七種谷物、女奴、男奴、稻田、耕地、果園或花園是造成違犯突吉羅罪的犯因。這些都不許爲個人、佛塔、僧團、群體、或其它人而接受。

   在這裏以及注疏中其它地方所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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