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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不取(关于不持金钱戒)

  分 文 不 取

  (关 于 不 持 金 钱 戒)

  A Life Free of Money

  原著者:汤敏达 比丘

  编译者:库那威罗 比丘等

  

  「诸比丘,这三种东西是亳无隐瞒的照耀给人们看的。三者为何?一为明月、二为炎阳、三为如来经律也。」

  《增支部‧第3‧13‧129经》

  目 录

  

   中文版引言

   第一章:受钱之过患

  

   第二章:有关金钱的戒条

  

   第三章:注疏选集

   第四章:舍财与忏罪

  

   第五章:现代的方法

  

   第六章:在家施主须知

  

   结论

  

   中文版后记

  「诸比丘,海平而其水不溢于大洋,戒严而不惜身躯持之。」

  《律藏‧小品》

  

  礼敬世尊、阿罗汉、正等正觉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

  中文版引言

   「缘于此事,诸比丘,我当为比丘立下戒条。我如此做有十个目的,即为了:僧团的优越、僧团的和平、克制无耻者、善自制的比丘得安宁、制伏今世诸漏、防止来世诸漏、令无信者生信、令有信者其信增长、建立正法,以及守护戒律。」

   -佛陀-

  《南传律藏‧经分别‧波罗夷》

  

   「只要诸比丘仍然正道而活,世上就不会少了阿罗汉。」

   -佛陀-

  《长部‧大般涅槃经》

  

  那先尊者:「陛下,如有位王中之王对儿子们说:『儿子们,这大国在每一方都遍布远至大洋,以我们现有的军备,要长久维持这国土是很难的。当我不在世时,你们最好舍弃边境区域。』如此,陛下,当他们的父王死后,那些王子们是否会舍弃边境区域?」

  弥陵陀王:「不会,尊者。诸王的贪婪不只如此。为了满足自己对权力的欲忘,那些王子只有可能会并吞比本身国土大上两三倍的国家,但绝不会舍弃己拥有的国土。」

  那先尊者:「如是,陛下,佛陀是为了考验诸比丘才这么说:『阿难陀,当我入灭之后,若僧团愿意,则可废除小小戒。』陛下,为了彻底解脱痛苦,以及为了正法,诸佛子甚至愿意不只多持守一自五十戒,如此他们怎么可能会舍弃世尊原本已制的戒呢?」

  《弥陵陀王问经》

   不持金钱并不是一条新制之戒,也不是某某大师自立之戒,而是由佛陀亲自为诸佛子立下之戒。该戒自两千五百多年前以来已是如此,在未来也必然如此。

  第一章:受钱之过患

   佛陀临入涅槃之前曾说:如来涅槃之后,若僧团需要,可以取消小小戒。如今,有些比丘就引用佛陀的这段话为理由,来支持他们接受金钱的行为。然而,从以下经典的引证中显示:不持金钱戒并非小小戒。由这些引证当中可知,要证悟佛法,不持金钱戒是基础,而且是必须遵守的。

   在《相应部‧六处相应‧趣相应‧经十:摩尼朱拉迦经》(Samyutta Nikaya, Salayatana Samyutta, Gamani Samyutta, sutta no.10: Maniculaka Sutta)提到:

   「一时,佛在王舍城,松鼠与群鸟栖息的一处林园,名:竹林精舍(Veluvana)。彼时,在王宫中,国王的随从们聚会而议论:『对于佛子(释迦族王子之子;佛陀之子)比丘们,金、银与钱是被允许的;佛子比丘们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丘们接受金、银与钱。』

   此时,在座中的摩尼朱拉迦村长,对聚会的大众说:『诸贤,莫作是说。对于佛子比丘们,金、银与钱是不被允许的;佛子比丘们不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丘们不接受金、银与钱;佛子比丘们已经舍弃了金银珠宝,舍弃了钱。』

   然而,摩尼朱拉迦村长并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

   于是,摩尼朱拉迦村长前往佛陀之处,顶礼之后,坐在一面,报言:『世尊,在王宫中,国王的随从们聚会……(他重复上述所有的谈话)……然而,世尊,我无法说服聚会的大众。世尊,我如此解释是否依照佛陀所说的而说﹖或者我错误地声称了佛陀的话?我是否依照佛陀的教法而回答?或者依照佛陀教法而言说的人会如法地责难我?』

   『如是,村长,如此的解释乃是依照如来所说的而说,不是错误地声称如来的话。你已经依照如来的教法而回答,依照如来教法而言说的人不能如法地责难你。』

   『村长,对于佛子比丘们,金、银与钱是不被允许的;佛子比丘们不认可金、银与钱的纳受;佛子比丘们不接受金、银与钱;佛子比丘们已经舍弃了金银珠宝,舍弃了钱。』

   『村长,无论对于任何人,如果金、银与钱是被允许的,那么,对于他而言,五种感官欲乐是被允许的。对于任何允许五欲之乐的人,你可以确定,他不具备比丘的本质,不具备佛陀之子的本质。』

   『村长,如来虽曾如是说:比丘需草者,草可求得;比丘需木者,木可求得;比丘需车者,车可求得。然而,村长,如来亦说:比丘绝无可能被允许接受或寻求金、银与钱。』」

   另一段引证自《增支部‧四集‧鹿品‧经十:随烦恼经》(Avguttara Nikaya, Catukka Nipata, Rohitassa-vagga, sutta no.10: Upakkilesa Sutta)的经文显示:接受金钱会导致继续生死轮回。其经文如下:

   「由于被贪欲、瞋恚所染污,被愚痴所蒙蔽,一些沙门、婆罗门愉悦于感官欲乐。这些愚蠢的沙门、婆罗门饮酒、行淫,接受金、银与钱,以及用邪命的手段取得必需品。这些行径被如日光耀的佛陀唾弃为腐败。这些愚蠢的沙门、婆罗门被堕落、污秽与不净的行为所腐败。他们没有光辉与明亮,相反地,他们是昏乱的、盲目的,是欲望的奴隶,是充满渴爱的,他们借着一而再的生死输回,而扩大了墓场的面积。」

   在这些经当中,佛陀将接受金钱与沈溺于感官欲乐划上了等号。在《转*轮经》(Dhammacakkappavattana Sutta)中佛陀明白地开示:

   「诸比丘,出家之人不应该从事两种极端,哪两种呢?沈溺于感官欲乐是一种,这是低级的、粗野的、凡夫的、不能证悟的、没有利益的。自我折磨的苦行是另一种,这是痛苦的、不能证悟的、没有利益的。」

   依照经教,即使是在家人,当他证悟三果(不还)之后,他自然会遵守十戒,不接受或使用金钱。例如:证悟三果的卡底迦拉(Ghatikara意为「瓦匠」)就是没有金银钱宝的人。他从河岸采取被侵蚀的黏土,将它制成锅、壶,摆在路旁,需要的人就以适量的米或食物换取锅、壶,借着这种方式,卡底迦拉养活自己以及目盲的双亲。(见《中部‧卡底迦拉经》或《中部‧瓦匠经》Majjhima Nikaya, Ghatikara Sutta)。

   这显示了:金钱是证悟的障碍,以及真正证悟的人不再使用金钱。以上的引述证明:比丘接受金钱并不是小过失,它能导致比丘无法证悟涅槃。

  第二章:有关金钱的戒条

   在这些戒条中,「钱」的定义是:任何能用于买、卖的货币,包括钱币、钞票、支票 、金与银等。

   在戒律中,比丘有四条关系到钱的戒 ,即:

  1. 金银戒(rupiya sikkhapada舍堕第18条)

  2. 金银买卖戒(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舍堕第19条)

  3. 王戒(raja sikkhapada舍堕第10条)

  4. 门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南传律藏‧大品‧药犍度)

  1.金银戒(rupiya sikkhapada)

   「若比丘自己接受金钱,或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或允许金钱被放在自己的近处,则犯尼萨耆波逸提罪(舍堕罪)。」

   比丘必须彻底了解金银戒,因为比丘如果能正确地遵守这条戒,他就不会误解其它关于金钱的戒条。金银戒禁止比丘做三件事〔即三种接受金钱的方式〕:

  1. 自己接受金钱。

  2. 命令他人为自己接受金钱。

  3. 允许他人将钱放在自己身旁或为自己保管金钱。

   巴利律典的原文注释这三项为:

  1. sayam ganhati—他自己拿取金钱。

  2. annam ganhati—他命令别人为自己拿取金钱。

  3. idam ayassa hotu ti upanikkhittam sadiyati—他们(施主)说:「这是给你的,尊者。」,而比丘允许他们将钱放在自己的附近。

   《度疑注》(Kankhavitarani Commentary)如此解释这三种接受的方式:

  1. 当别人供养金钱给比丘时,比丘亲自拿取金钱;或当他在任何地方发现金钱,而此金钱不属于任何人时,他亲自拿取金钱。

  2.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别人供养金钱给他,或他发现金钱),他命令别人(为他)拿取金钱。

  3. 居士们将钱摆在他的面前,说:「这是给你的。」或者钱放在某处,他们说:「在某某地方的那笔钱是要给你的。」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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