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文 不 取
(關 于 不 持 金 錢 戒)
A Life Free of Money
原著者:湯敏達 比丘
編譯者:庫那威羅 比丘等
「諸比丘,這叁種東西是亳無隱瞞的照耀給人們看的。叁者爲何?一爲明月、二爲炎陽、叁爲如來經律也。」
《增支部‧第3‧13‧129經》
目 錄
中文版引言
第一章:受錢之過患
第二章:有關金錢的戒條
第叁章:注疏選集
第四章:舍財與忏罪
第五章:現代的方法
第六章:在家施主須知
結論
中文版後記
「諸比丘,海平而其水不溢于大洋,戒嚴而不惜身軀持之。」
《律藏‧小品》
禮敬世尊、阿羅漢、正等正覺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asambuddhassa
中文版引言
「緣于此事,諸比丘,我當爲比丘立下戒條。我如此做有十個目的,即爲了:僧團的優越、僧團的和平、克製無恥者、善自製的比丘得安甯、製伏今世諸漏、防止來世諸漏、令無信者生信、令有信者其信增長、建立正法,以及守護戒律。」
-佛陀-
《南傳律藏‧經分別‧波羅夷》
「只要諸比丘仍然正道而活,世上就不會少了阿羅漢。」
-佛陀-
《長部‧大般涅槃經》
那先尊者:「陛下,如有位王中之王對兒子們說:『兒子們,這大國在每一方都遍布遠至大洋,以我們現有的軍備,要長久維持這國土是很難的。當我不在世時,你們最好舍棄邊境區域。』如此,陛下,當他們的父王死後,那些王子們是否會舍棄邊境區域?」
彌陵陀王:「不會,尊者。諸王的貪婪不只如此。爲了滿足自己對權力的欲忘,那些王子只有可能會並吞比本身國土大上兩叁倍的國家,但絕不會舍棄己擁有的國土。」
那先尊者:「如是,陛下,佛陀是爲了考驗諸比丘才這麼說:『阿難陀,當我入滅之後,若僧團願意,則可廢除小小戒。』陛下,爲了徹底解脫痛苦,以及爲了正法,諸佛子甚至願意不只多持守一自五十戒,如此他們怎麼可能會舍棄世尊原本已製的戒呢?」
《彌陵陀王問經》
不持金錢並不是一條新製之戒,也不是某某大師自立之戒,而是由佛陀親自爲諸佛子立下之戒。該戒自兩千五百多年前以來已是如此,在未來也必然如此。
第一章:受錢之過患
佛陀臨入涅槃之前曾說:如來涅槃之後,若僧團需要,可以取消小小戒。如今,有些比丘就引用佛陀的這段話爲理由,來支持他們接受金錢的行爲。然而,從以下經典的引證中顯示:不持金錢戒並非小小戒。由這些引證當中可知,要證悟佛法,不持金錢戒是基礎,而且是必須遵守的。
在《相應部‧六處相應‧趣相應‧經十:摩尼朱拉迦經》(Samyutta Nikaya, Salayatana Samyutta, Gamani Samyutta, sutta no.10: Maniculaka Sutta)提到:
「一時,佛在王舍城,松鼠與群鳥棲息的一處林園,名:竹林精舍(Veluvana)。彼時,在王宮中,國王的隨從們聚會而議論:『對于佛子(釋迦族王子之子;佛陀之子)比丘們,金、銀與錢是被允許的;佛子比丘們認可金、銀與錢的納受;佛子比丘們接受金、銀與錢。』
此時,在座中的摩尼朱拉迦村長,對聚會的大衆說:『諸賢,莫作是說。對于佛子比丘們,金、銀與錢是不被允許的;佛子比丘們不認可金、銀與錢的納受;佛子比丘們不接受金、銀與錢;佛子比丘們已經舍棄了金銀珠寶,舍棄了錢。』
然而,摩尼朱拉迦村長並無法說服聚會的大衆。
于是,摩尼朱拉迦村長前往佛陀之處,頂禮之後,坐在一面,報言:『世尊,在王宮中,國王的隨從們聚會……(他重複上述所有的談話)……然而,世尊,我無法說服聚會的大衆。世尊,我如此解釋是否依照佛陀所說的而說﹖或者我錯誤地聲稱了佛陀的話?我是否依照佛陀的教法而回答?或者依照佛陀教法而言說的人會如法地責難我?』
『如是,村長,如此的解釋乃是依照如來所說的而說,不是錯誤地聲稱如來的話。你已經依照如來的教法而回答,依照如來教法而言說的人不能如法地責難你。』
『村長,對于佛子比丘們,金、銀與錢是不被允許的;佛子比丘們不認可金、銀與錢的納受;佛子比丘們不接受金、銀與錢;佛子比丘們已經舍棄了金銀珠寶,舍棄了錢。』
『村長,無論對于任何人,如果金、銀與錢是被允許的,那麼,對于他而言,五種感官欲樂是被允許的。對于任何允許五欲之樂的人,你可以確定,他不具備比丘的本質,不具備佛陀之子的本質。』
『村長,如來雖曾如是說:比丘需草者,草可求得;比丘需木者,木可求得;比丘需車者,車可求得。然而,村長,如來亦說:比丘絕無可能被允許接受或尋求金、銀與錢。』」
另一段引證自《增支部‧四集‧鹿品‧經十:隨煩惱經》(Avguttara Nikaya, Catukka Nipata, Rohitassa-vagga, sutta no.10: Upakkilesa Sutta)的經文顯示:接受金錢會導致繼續生死輪回。其經文如下:
「由于被貪欲、瞋恚所染汙,被愚癡所蒙蔽,一些沙門、婆羅門愉悅于感官欲樂。這些愚蠢的沙門、婆羅門飲酒、行淫,接受金、銀與錢,以及用邪命的手段取得必需品。這些行徑被如日光耀的佛陀唾棄爲腐敗。這些愚蠢的沙門、婆羅門被墮落、汙穢與不淨的行爲所腐敗。他們沒有光輝與明亮,相反地,他們是昏亂的、盲目的,是欲望的奴隸,是充滿渴愛的,他們借著一而再的生死輸回,而擴大了墓場的面積。」
在這些經當中,佛陀將接受金錢與沈溺于感官欲樂劃上了等號。在《轉*輪經》(Dhammacakkappavattana Sutta)中佛陀明白地開示:
「諸比丘,出家之人不應該從事兩種極端,哪兩種呢?沈溺于感官欲樂是一種,這是低級的、粗野的、凡夫的、不能證悟的、沒有利益的。自我折磨的苦行是另一種,這是痛苦的、不能證悟的、沒有利益的。」
依照經教,即使是在家人,當他證悟叁果(不還)之後,他自然會遵守十戒,不接受或使用金錢。例如:證悟叁果的卡底迦拉(Ghatikara意爲「瓦匠」)就是沒有金銀錢寶的人。他從河岸采取被侵蝕的黏土,將它製成鍋、壺,擺在路旁,需要的人就以適量的米或食物換取鍋、壺,借著這種方式,卡底迦拉養活自己以及目盲的雙親。(見《中部‧卡底迦拉經》或《中部‧瓦匠經》Majjhima Nikaya, Ghatikara Sutta)。
這顯示了:金錢是證悟的障礙,以及真正證悟的人不再使用金錢。以上的引述證明:比丘接受金錢並不是小過失,它能導致比丘無法證悟涅槃。
第二章:有關金錢的戒條
在這些戒條中,「錢」的定義是:任何能用于買、賣的貨幣,包括錢幣、鈔票、支票 、金與銀等。
在戒律中,比丘有四條關系到錢的戒 ,即:
1. 金銀戒(rupiya sikkhapada舍墮第18條)
2. 金銀買賣戒(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舍墮第19條)
3. 王戒(raja sikkhapada舍墮第10條)
4. 門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南傳律藏‧大品‧藥犍度)
1.金銀戒(rupiya sikkhapada)
「若比丘自己接受金錢,或令他人爲自己接受金錢,或允許金錢被放在自己的近處,則犯尼薩耆波逸提罪(舍墮罪)。」
比丘必須徹底了解金銀戒,因爲比丘如果能正確地遵守這條戒,他就不會誤解其它關于金錢的戒條。金銀戒禁止比丘做叁件事〔即叁種接受金錢的方式〕:
1. 自己接受金錢。
2. 命令他人爲自己接受金錢。
3. 允許他人將錢放在自己身旁或爲自己保管金錢。
巴利律典的原文注釋這叁項爲:
1. sayam ganhati—他自己拿取金錢。
2. annam ganhati—他命令別人爲自己拿取金錢。
3. idam ayassa hotu ti upanikkhittam sadiyati—他們(施主)說:「這是給你的,尊者。」,而比丘允許他們將錢放在自己的附近。
《度疑注》(Kankhavitarani Commentary)如此解釋這叁種接受的方式:
1. 當別人供養金錢給比丘時,比丘親自拿取金錢;或當他在任何地方發現金錢,而此金錢不屬于任何人時,他親自拿取金錢。
2.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當別人供養金錢給他,或他發現金錢),他命令別人(爲他)拿取金錢。
3. 居士們將錢擺在他的面前,說:「這是給你的。」或者錢放在某處,他們說:「在某某地方的那筆錢是要給你的。」再者,…
《分文不取(關于不持金錢戒)》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