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因,盖有尔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尔之果,盖物之后合(刹那)生者,为尔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之后念(刹那)所生应是尔之果,尔是有为法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果,有尔之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因,盖尔之前刹那生者,为尔之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之前刹那生者,应是尔之因,因为尔是物故。
有人说:凡是亲因(直接因),都不是疏因(间接因)。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不是疏因,是亲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亲因,盖为产生后刹那物之亲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是产生尔之后刹那亲因。尔是物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疏因,盖为物之后刹那生起之后刹那所生疏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是尔之后刹那生起之后刹那所生之疏因,尔是有为法故。
有人说:凡是亲果(直接之果)。都不是疏果(间接之果)。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不是疏果,是亲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亲果,是物之前刹那所生之亲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是尔之前刹那所生之亲果,尔是所作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疏果,是物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所生之疏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是尔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所生之疏果,尔是有为(法)故。
有人说;凡是物之因,都是物之亲因。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亲因,是物之因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之因,是物之前刹那生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物之亲因,是物之疏因故。此理若不所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之疏因。物是尔之疏果故。此理若不所立,应是物本身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所生之疏果,盖诸物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置为疏果及将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者置为亲果,诸物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置为自之疏因及以本身之前刹那生者置为自之亲因故。
有人说:凡是物之亲果,都是从物直接产生之亲果。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之后刹那生者作为有法,应是从物直接产生之亲果,是物之亲果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之后刹那生者应是尔之亲果,尔是无常故。若根本许,仍以物之后刹那生者作为有法,应不是从物直接产生之亲果,盖系与物直接产生者同时产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与从物直接产生者同时产生,盖与物之亲果同时产生故,应如是者,盖物之后刹那产生之后,并无物之亲果不产生之时刻;当物之亲果成后,而物之后刹那生者不产生之时刻亦无故。
有人说:凡是瓶之因,都是瓶之近取。为反诘此说,则以成为瓶因之士夫(人)作为有法,应是瓶之近取,是瓶之因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瓶之因,是瓶之俱生助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瓶之俱生助缘,盖瓶本身之俱生果,乃并不是以自之质流为主要能生故。若根本许,则以成为瓶因之士夫(人)作为有法,应非瓶之近取,盖非是以瓶自身之质流为主要能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以瓶自身之质流为主要能生,盖无尔之质流成为后念之瓶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无尔之质流成为后念之瓶,尔是补特加罗故。
有人说:凡是瓶之因,都是瓶之俱生助缘(助成之条件),为反诘此说,则以成为瓶因之泥匠作为有法,应是瓶之俱生助缘,是瓶之因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瓶之因。瓶是尔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尔应是成为自因泥匠之果,盖有成为尔因之泥匠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瓶之俱生助缘,盖为瓶之近取故。
有人说:凡是因,都是近取,为反诘此说,则以灯之最后刹那作为有法,应是近取,是因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因,是物故。若根本许,仍以灯之最后刹那作为有法,应非近取,盖自之近果对自之后质流非主要能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自之近果对自之后质流应非主要能生,盖尔之后质流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无尔之后质流,盖尔为质流将断之物故。
有人说:凡是一种成物(品),都是一种成物同质。为反诘此说,则以旃檀之颜色及其香气二者作为有法,应是一种成物同质,是一种成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一种成物,盖尔二物同时成(生),同时住,同时灭故。此理遍者,彼乃是一种成物之定义故。若根本许,仍以旃檀之香气及其颜色二者作为有法。应非一种成物同质,盖非同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旃檀之香气及颜色二者作为有法,应不是同质。盖为所生不同性质之法(物)故。
有人说:凡是一类质,都是同质。为反诘此说,则以从近取,一粒青稞所生之二粒大小青稞作为有法,应是同质,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一类质,盖从自身之一近取所生之不同有为(法)故。此理之所以周遍者,所谓质类是一非一之义,盖必须按自身之近取是一非一而定者,因为有质类是一非一之义的不同说法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二者作为有法,应不是同质,盖不是同一性质所生之法(物)者,其性质异故。
有人说:凡是同类,都是同体。为反诘此说,则以黑白二马作为有法,应是同体,是同类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同类,是体同类。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体同类,因为无论是谁只要注意一看,认为此时此物之知觉必能自然生起之法(物)故。此理遍者,盖有体同类之义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同体,其性质是异者,彼此系为无关联之其他物故。
有人说:凡是物之近取之果,都是物之近果。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是物之近果,盖为物之近取之果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身近取之果,盖尔之近取,乃是尔之因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物之近果,非物之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非是尔之果,是无我故。
丙二、自立宗
能生,是因之性相(定义)。因、果、物三者同义。物之能生,是物因之性相者。凡是物,尔之能生,皆应为尔因之性相故,物之因分为二种,谓物之亲因(直接因)及物之疏因(间接因)。物之亲能生为物亲因之性相,而物之前刹那生者,为其相依(事例)。物之疏能生(间接能生),为物疏因之性相,而物之前刹那生起之前刹那生者,为其相依(事例)。以此类推一切物之亲因和疏因。复次,物之因分为二种,谓物之近取及物之俱生助缘。主要能生物自身之质流,为物近取之性相,而成为物因之所作,为其相依。非是物自身之流而主要能生质者为俱生助缘之性相,而成为物因之补特加罗(人),为其相依,所生,是果之性相,物之所生,是物果之性相,而物之后刹那生者,为其相依。物之果分为二种,谓物之亲果及物之疏果。物之亲(直接)所生,为物亲果之性相,而物之后刹那生者,为其相依。物之疏所生,为物疏果之性相,而物之后刹那生起之后刹那生者,为其相依。以此类推其他物之亲果及疏果。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应无物之近取,物之前刹那生者非是彼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之前刹那生者作为有法,应非物之近取,盖尔不定成为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之前刹那生者作为有法,应非是必定成为物。盖已成为物故。此说有不遍之过。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之前刹那生者作为有法,应已成为物,是物故。
有人说:以瓶柱二物作为有法,应有尔之近取,尔是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若许,仍以柱瓶二物作为有法,应必定有成为尔者,有尔之近取故。汝已许此因理也。若许,仍以柱瓶二物作为有法,应有是尔者,盖有必定成为尔者故。此说之前半截有不遍过。盖凡是物,都是自因之果,对此说。
有人说:以自之因作为有法,应是自因之果,是物故。此说之因理不成立者,盖自之因无者,而自是常故。
有人说: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因果,是因果二者故。此说不遍者,仍以瓶作为有法,应不是因果,非是异者,是一故。
有人说:应有不是常住之因,盖凡是因,皆为不是常之因。此说之所以不合理者,盖凡是因,皆非不是常之因故,应如此者,凡是成事,皆非不是常之因故。应如此者,凡是成事,则不是常,皆非果故。应如是者,凡是成事,不是常皆非物故。
又他说:物之因与物之果应有相符之处,盖有成为物因之物果故。此说不遍者,应有成为物因之物果,盖成为物因之物是因故。应如是者,彼是物故。
复次,应有成为物因之物果,盖彼物是成为物因之物果者,盖彼是成为物因之物后刹那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尔应是成为尔因之物之后刹那生者,盖尔是有为法故。对此他说:以物作为有法,成为尔因之尔果应无,盖无既是尔之因又是尔之果者故。此说不遍者,以物作为有法,应有为尔因之尔果,有成为尔因之尔为有之一,彼不是常故。
乙六、辩论总与别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是总,都不是别。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不是别,是总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应是总,盖有尔之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别。瓶即彼之别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尔应是物之别,盖尔既是物。尔与物同体联系,既不是尔而又是物之相符物尚有…
《藏传因明学 因明学启蒙 卷一》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