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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四百论讲记(四十五)▪P2

  ..续本文上一页存在,仅仅是依于五蕴假立的。

  这里对于我见的所缘与它的施设基的关系要区分清楚,不能混淆。我见的所缘是我,我的施设基是五蕴。我与我见也不能误解为是一个,我是所缘,我见是心的执著状态。

  庚二、别破有我之能立

  能立是外道安立常我、实我的理由。破了理由,那么所安立的我也就破了。

  

  

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

  

故离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颂文直解

  如果我是轮回、涅槃的所依,那么在生生世世中,我应该随着苦乐等身受的改变而改变,这样我就像身一样,应该是无常性。因此,离开身还有一个常住的我,这并不应理。

  释义

  对方就说:你看我们现在在生死里头流转,由往昔我先造种种善、恶、不动之行业,后面才领受种种果报,而换了一个又一个的身体,我们有时候做人,有时候做天,有时候做鬼,有的时候是苦,有的时候是乐,我们在流转。那么同时我们修解脱道的时候会得到还灭,可以证果,可以得到涅槃。那么这里头就一定是我在做为主体的,如果没有我,那是谁在流转,是谁在还灭呢?正是由于存在有实我,这些事才有可能。所以对方认为说,有流转和还灭的缘故,是有一个我存在的,这就是他的理由。

  其实呢,正是由于这么多的流转等,刹那刹那都不一样,不断的在变动的缘故,所以根本没有常我,那你们怎么还执著有一个常有、不变的我呢?

  具体来说,偈颂中前面两句是能破的一个因,后面是结论。“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这个身就是五蕴,不能单指一个肉身。就是说,五蕴身一世不同一世,在生生世世中很多的变动。那么既然身是如此的话,我不也就如此吗?比如前一世是一头猪,再前一世做一个天人,再前一世又做一个饿鬼,再后一世又变成一个天人,又变成一个声缘罗汉、菩萨等等。这里头变动就很多的。那么你自己就承许说:身是在不断地变动,不然就不能说有流转和还灭。流转和还灭本来就是一个变动的相,这流转就是前面是这样后面是那样,这才叫流转,都一模一样怎么能叫流转?

  这五蕴都是在变动的。你的色——你这个长相,身体的这种相状也在变;你的感受肯定也都在变,前面有一点苦后面有点乐,后面又不苦不乐;同样想,你这取相,你取不同不同的相,不断地在变;你这个行,有心所在造作的时候,也是不断不断在变;识在了别,也是不断不断的在变动的相。

  把这些五蕴集合起来,你会说:啊,这是猪,这是天人,这是人。那人里面又是前面命运不好,后面命运变好了等等,各种各样的变化都有。如果都不变动的话,有一个不变的我的话,那么假使某个众生前一世是猪,这一世是人,后一世是天人,那个做猪的我、做人的我、做天人的我,这三个你说能相同吗?要是相同的话,那前生做猪的那个我到今生还是做猪,到下一世还是做猪,那做猪的我就永远都是做猪,为什么做猪的我会变成做人的我、做天的我呢?这已经说明“我”的内容根本不一样了,根本不一样还能说是一吗?不能说是一。所以你既然说身是在不断不断地变异,那这个我不也就在不断不断地变动吗?既然这个我是不断不断地变动的话,你说离开这个身有一个常住不变的我,就根本不能承许的,毕竟不应理。

  其实我是依蕴假立的,就是对于这个蕴安上一个叫做“我”的假名,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什么其它的我。就这个五蕴,为了容易称呼、容易辨别,大家就都取名叫“我”。说话的时候,所提到的“我”、“他”、“张三”、“李四”、“王五”,这都是安立起来的名字,不安名字就不好辨别。其实除了这个名字之外,决定再没有一丁点的东西。所以你们说离开身有常住的我,这个是决定不可能的。

  为避免我失去常性,但是又要让我发挥作用,胜论师就让我退居幕后,提出身体有屈伸、行走等等的种种动作,就必定有一个驱动者——这就是我,这就像司机能让车开起来一样。对此,圣天菩萨说:

  

  

若法无触对,则无有动摇,

  

是故身作业,非命者能造。

  难词释义

  触对:触是接触,对是对碍、质碍,触对就是能接触、有质碍的意思。

  命者:胜论师说命是身、我、意三者的和合。

  颂文直解

  如果常我没有触对,就不会使身体产生屈伸等动摇的作业。是故无常的身体动摇等作业,是常性的命或者我根本不能造的。

  释义

  如果我直接参与造业,就会失去常性,那么它间接发挥作用,就可以保住常性了吗?这就要来观察它是如何间接发挥作用的。偈颂的前两句是说明一个法要发挥作用要具备的条件,但是我却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在后两句破我能驱动身体造业。

  破的关键是无触对。既然我是一个无触对的法,那就不可能引起另外一个法的动摇。譬如说我们的手去推一个车子的话,我们的手有触对,我接触这个车子往哪个方向推,就有触对,就造成车子的动摇。如果我的这个手就跟车从来都没有任何的接触、没有任何的对,决定不可能造成车的动摇。如果没有任何触对都能产生动摇的话,那就虚空也能成为能动者,可以推动车子了。

  前两句说,一个法要驱动对方,发挥作用,必须要与对方相合,不相合又怎么能把作用传递到对方呢?而要相合则两个法都必须要有触对,要有触对,就必须有方分。但是所执的我,是一体的,根本没有方分,这样就没有触对,也就无法去与所依身相合,因此就无法发挥驱动的作用。

  后两句是说,身体能造业,并不是我的作用。因为我纵使存在,纵然有强大的力量,也根本无法与身体发生任何的连接,所以不能动身体的一毫,所以说身体所造之业,根本不是我发挥的作用。这句同时也包含这样的意思:我既然不是造业者,当然也无法受果,所以一切的果报,也不是我在承受。

  

《中观四百论讲记(四十五)》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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