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能觉得很讨厌。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的心理在不停地转变,所缘取也在不停地转变。这是什么原因呢?就是因为我们的心识不是恒常的,它是无常的法,所以可以有这些转变。
假如说我们的心识、神我是永恒不变的法,那么当我第一刹那缘取到某个东西的时侯那就永远不会变化,不能够再变化了。如果变化了,就说明心识本身没办法安立是恒常的。所以说,即便姑且承认神我可以享果,也没有办法避免这个过失。从而说明前面认为的“恒常不变的神我可以享受外境”的观点不成立,因为它与现实情况——心识和外境均可以不停转变是相违的,这种观点在意义方面就没办法真实安立。所以,“神我存在”的观点不合理。这是第一种观察的方式。
第二种观察的方式则侧重分析:所谓的神我,实际上是没办法缘取外境的。无著菩萨在注释当中写到【“亦”字的意思是说也不会趋入对境,因为恒常的缘故。】意思就是:实际上神我也根本没有办法缘取外境。为什么没办法缘取外境呢?因为神我是恒常不变的法,不变的法就没有办法起任何的作用,又怎么可以缘取外境?如果缘了外境,就是跟随外境,只能说明它的本体是无常的,是随因缘变化而变化。如果真实承许神我是恒常不变的,这个缘取外境的事情就无法实现了。我们的眼识能够看不同的东西,就说明它本身是无常的,是可以起作用的;如果我们的眼识是恒常的,就什么作用都起不了。在因明当中有很多地方详细分析:只要是恒常的法,即是没有丝毫作用的,既没有办法去起能生的作用,也没办法作为所生的法。以其不变化的缘故,所以没办法起任何的功用。因此,这个“亦”字的意思就是:神我不会趋入外境,因为它是恒常的缘故。
退一万步说,即使神我可以缘取外境,“常我欲享果,于境则恒散,彼执亦不息”,也有其他的过失。所以,真正严格分析的时侯会发现,如果承许神我恒常会有很多过患。但是,外道把常有的神我和能够起作用二者放在了一起。事实上,两者之间是永远没办法放在一起观察的。一个是恒常不变的,一个是无常的,怎么可能在一起并起作用呢?
我们如果想要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也可以借助有为法和无为法来进行对应。比方说兔角,它是非因缘的法,是没有生、住、灭的常有法。其实它也是无为法。常有的法为什么恒常不变呢?因为不受因缘的左右,没有因缘法,所以说所有恒常的法都是无为法。有为、无为的“为”字,其实就是讲它的因缘有所作为。所有因缘有作为的法都有生、住、灭,因缘和合则生、住,最后因缘一坏则灭。一切有生、住、灭的法,一切有所为的法,都是无常的法,肯定是有变化的。一切没有生、住、灭、因缘的法,就是无为法。没有什么“为”呢?没有生、住、灭,没有因缘的作为。所以一切无生、无住、无灭的法是无为法。假立说它是恒常的法,因为不变化、不受因缘的支配。其实不受因缘的支配,就说明它本体不存在。所以,外道承许“神我是常有的而又可以起作用”,怎么可能经得起真实分析而成立呢?
第二个科判是“破能生果”,主要是破胜论外道。胜论外道所承许的无心的常我——神我,它是无情的、无心的,但是可以作为能生的因。数论外道的神我能享受外境;胜论外道的神我无情无心的,可以产生万法。这二者之间可以区分得很清楚。
颂词当中讲到:“彼我若是常,无作如虚空”。“彼我”就是胜论外道所承许的常我、神我。这个神我如果是恒常的法,那么它“无作”,显然就没办法起到产生害心的作用。虽然对方说神我这个自主者可以产生害心、嗔心,但其实它没有办法产生,因为常有的缘故。神我是常有的,那就不会有任何的变化,就不可能从非作者而变化成作者。比如说,它在产生害心之前不是作者;之后,神我因为产生了害心,所以它变成作者了。这就有一个“从非作者变成作者”的变化,有变化就不能说明它是恒常的法。因此,倘若神我是常有的,它就不能做作,永远不能产生其他的法,必须要保持恒常的状态。如果以前说是非作者,就永远是非作者;一旦产生了其他的法,它就成了作者,就成了无常法了。因为神我是恒常的缘故,所以它不可能产生害心,“无作如虚空”。这里用一个比喻,说神我就犹如虚空一样。
虚空也是常有的。当然,我们通过因明的学习可以了知,这种常有是假立的。即因其不是无常的缘故,所以假名说它是常有的法。其实这个常有的法是没有本体、没有体性的,没有真正的实物存在,只能假立。比如我们说“石女儿”是常有的,为什么呢?因为石女儿没有生、住、灭,不具足无常法的特质,所以假名为常有。又如“兔角”,兔子头上的角没有生、住、灭,不具备无常的特质,假名为常有。“虚空”没有生、住、灭,也不具足无常的特性,假名常有。虚空好像是常有的,但其实它是不存在本体的;虚空也没有办法生任何法,也不会被任何法生出来,因为它是常有的,是没有作用的。
从这方面讲,神我也犹如虚空一样,仅仅是一个有“常有”虚名的法而已。对方虽然说神我是存在的、具有什么特点、具有什么功效,其实这个所谓的神我是根本不存在的、不起任何作用,就好像虚空一样,只是有一个常有的名称而没有常有的实物。真正分析观察下来,得不到所谓的“既拥有本体,其本体也是常有的”一个法,这个法是根本不存在的。
下面我们要观察的是“纵遇他缘时,不动无变异”。
神我如果是常有的,就像虚空一样,不变化,不能起作用,没办法显现这些嗔心、害心等果。对此,对方辩解:常我本身虽然不变化,但是如果遇到其他的因缘和合的时候,它就会变化,是可以起作用的。如果没有仔细分析,会觉得对方好像有道理,但其实真正分析,这个观点仍然站不住脚。
“纵遇他缘时”,即使是遇到了其他因缘;“不动”,因为神我是不动的缘故——它不能够抛弃自己恒常不变的、恒常不动的本体,这个常有不动的本体不能变化;“无变异”,即便是遇到了因缘,神我本身也不会变化。不会出现之前是非能生,遇到因缘之后就起作用、产生害心嗔心,变成能生的情况。神我依靠因缘也不可能有和以前不一样的变化,因缘对神我本身也不起作用,影响不了它。
神我既然是恒常不变的法,那就意味着,因缘具足它是这样,不具足因缘它还是这样,这才符合其恒常不变的自性。假如说因缘不具足的时候它不动,而因缘具足的时候它动了、变化了,那就说明它本身受因缘的影响而变化,它受因缘的支配,就不是恒常的法。如果因缘不能影响它,那么,是否具足因缘又有什么意义呢?没有意义。所以说,神我如果是一个恒常不变的法,它就不可能受因缘的支配。
“作时亦如前,则作有何用?”我们再换一个角度加以观察:如果在依靠因缘、依靠他缘能够起作用的时候,神我依然如如不动,保持自身恒常的本质、特点,这个常我还是一点都不变化的话,那么,这个“作”(外缘的作用)对神我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呢?
这里通过对外道所承许的常我再再分析,指出其观点中互相矛盾的地方:一方面要承许神我具有恒常的体性,一方面又要承许它具有要作害、要起害心的功用,而事实上,这两种观点只能取其一。如果想要维护神我恒常的观点,就必须要放弃它起作用的观点;如果要维护神我起作用的观点,就必须要放弃它是恒常的观点。如果说其他的外缘对神我起作用的时候,神我本身却如如不动的话,那么这个外缘对它能起什么作用?所以说“遇到外缘的时候神我可以产生害心”的观点也不成立。
“谓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干?”。“谓”,就是对方的辩解。“作用即此”,这里面隐了一句,完整的讲应该是“神我即彼,作用即此”。意思是说:“神我是彼,是恒常的法;而作用是因缘法、是无常的法。我就是要用这个无常的法去影响恒常的法。”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反驳说:“我作何相干?”这个神我和这个作用到底有什么关联呢?就不会有任何关联了。因为神我是恒常的法,而外缘的作用是无常的法,“何相干?”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它可以起作用?它不可能有任何关系。
在因明当中,对所有的关系加以分析之后得到的结论:只有两种关系是真实的关系,一种是一体的关系,一种是他体的关系。一体的关系就是同体相属。他体的关系呢?真正是他体的而有关系的就只能是彼生相属。
那么,常有的法和无常的法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同体相属的关系啊?没有。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是恒常的,一个是无常的,二者的本体是相悖的。怎么可能一个法上面又是恒常又是无常呢?所以绝对不可能同体,也不可能有同体相属这种关系。
那么,常有的法和无常的法二者之间会不会有他体的关系呢?他体而真正有关系的只有彼生相属,即由此而生彼的因果关系。神我和因缘之间,是这种因果的关系吗?绝对不可能!如果说“神我是能生,因缘是所生”也不可能,因为这个能生法——神我——是不起作用的法,是恒常的,它不能起能生作用。反过来讲,说“因缘是能生法,神我是所生法”也不行,因缘是能生的无常法,它虽然可以有能生的功能,但不可能产生一个没有的法,因为这个所生法——神我——是恒常的,怎么可能产生一个恒常不变的法?这样也不对。所以,神我和作用之间什么关系都找不到。既然没什么关系,就不可能安立“恒常的神我可以依靠外缘而起作用”。
在这个“破能生果”的科判当中,关键就是要抓住“恒常”和“生”关系,即恒常和外缘的接触之间没办法有任何的关系。对方承许所谓的神我可以产生害心,而经过分析就会发现,不管它是自主产生害心,还是说它依靠其他因缘帮助而产生害心,事实上任何一种关系都没办法产生害心。因此,所谓的一种自主地产生害心的主体是完全找不到的。
下面讲第三个科判:
寅三、摄义。
在前面两个科判中,第一个观察分析了作害者身不由己,所以不应该把它视为嗔恨的对境;第二个遮破有一个自主的作害者,即数论外道和胜论外道所承许的神我、主物。这个科判即是对前面两个科判的摄义。
是故一切法,依他非自主,
知已不应嗔,如幻如化事
通过前面的观察、分析我们了知:不管是对普通人的心识还是对外道的一些观点进行分析观察时,最终会发现一切法都是依他而起的,没有一个自主恒常的法。“知已不应嗔”,了知这个道理之后,就不应该生起嗔心,不会再去嗔恨那些犹如幻化一样的事物了。因为一切的事物都是依缘而起的、都是幻化的,没有一个实体。
幻化的东西也是一样,当因缘具足之后,幻化的事物就会显现,其实它本身并没有自性。在中观当中经常讲“幻化八喻”,以这个“幻”为例,以前有以幻术为生的幻术师,相当于现在在街上打把式卖艺的人,他们会招揽很多观众看表演。表演的时候在场地中央放置木块和石块,以此作为基础,开始念动咒语迷惑观众的眼根,然后大家就看到石块和木块慢慢慢慢就消失了,场地当中开始显现人啊、大象啊、马啊、其他的东西啊,幻人、幻马会动会表演,还会做其他很多事情。幻术师一直在念咒,幻化的事物就不断地演变。他觉得表演的时间差不多了,就停止念咒。停止念咒后观众的眼根慢慢恢复正常了,这些幻化的人、象、马就慢慢地隐没,场地中依然只有木块、石块,没有真正的人或马。其实这些幻人、幻马是依缘而起的,是依靠场地中间的石块木块、幻术师的咒语、周围观众被迷惑的眼根等因缘和合之后,凭空出现的事物,所以它没有实有的自性和本体。
中观宗以幻化为喻,说明一切万法依缘而起,没有自性。我们的房屋、身体、心理状态等等等等,一切万法没有一个不是依缘而起的,它本身没有自性,没有实实在在的主体。某种因缘具足了,某种因缘和合了,它就出现了,所以说是假立的,没有真实的自性。了知了一切都是依缘而起,都是幻化的,就不应该嗔恨这些如幻如化的事物,因为并没有一个操纵的主体可以被我们嗔恨。
前面所讲的任何内容都围绕同一个重点,就是没有自主。为什么要这样观察?因为如果认为有一个主体刻意发心伤害我们,我们容易产生嗔心;如果找不到一个主体,找不到一个负责的对象的话,我们就不太容易生嗔心。现在我们经过分析了知,一切的能嗔、所嗔,其实都是一种幻化的现象而已,并没有谁在幕后主宰、操纵这些东西,一切只不过是因缘和合之后自然而然地显现,本质上并没有一个所谓实有的对境,也没有一个我们可以去实有嗔恨的对境。以此道理来息灭我们的嗔恨心。
《《入菩萨行论》第75课》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