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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第75课▪P2

  ..续本文上一页如说石女儿创造了一切万法,那么就说一切万法是所生,石女儿是能生。我们观察这个石女儿本身存不存在,通过分析之后,发现石女儿是个不存在的法,本来就没有,石女不会有孩子,实际上就是说石女儿本来不存在,本身就不存在,怎么可能生起其他法呢?

  第一种观察方式,就相当于说如果主和我本身是常有的法,就是不起作用的法。所以你这个主和我,不生的缘故,它本身就没有办法生其他法。对方说我们承许它是常有的法,如果是常有的法,一个常有的法有没有生起的一种因缘呢?我们观察任何一个法,如果要作为一个作者,那么你是通过什么样的因缘产生的?有没有本身?有没有生?如果它自己本身都没有生的话,就不可能有本体,没有本体,就不可能有其他的所生。因为它无生、不生的缘故。他自己承许,我这个法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就绝对没有生。如果有生,怎么可能常有。再进一步观察:假如说它不是无生,它是有生的,有生的法刚开始没有,后来有了,就有一个从没有到有的过程,有这样一种显现,它就具足了从无到有的生,如果从无到有,它就不是恒常的,它怎么是恒常的呢?因为这个所谓的“恒常”法以前没有现在有,从有的这一刹那开始,就已经不恒常了,转变了。所以如果它是常有法,绝对不可能有从无到有的一种生起过程,如果没有从无到有的生起的过程,这个法的本身,就不可能存在,它自己不存在,就不会有果,“不生故无果”,这方面是从主我本身无生的角度来进行观察的。它本身不是任何法产生的,如果不是任何法产生的,就不可能存在它的本体,不可能存在显现的自性,所以它是无生。

  没有任何因缘,它就不会产生。我们观察世间当中任何一个法,任何法的出现都不可能无因无缘,无因无缘的法,就说因为它是无因无缘的缘故,就不可能存在。我们可以观察一下,世间中哪个法既是无因无缘又存在它的显现、它的作用?根本一个都没有。所以我们说它无有因缘的缘故它无生。如果有因缘它生是可以的,但不可能是恒常的,如果是恒常的,就不可能有生,所以说“不生故无果”。因为它自己的本体都没有的缘故,“无果”——它就不可能有说我要生起害心的果不会出现,这是从第一种观察的方式。

  第二种观察的方式的重点是:主我不会生起其他的嗔恨心,害心等等。为什么呢?观察重点是把主我作为能生。前面观察的重点是分析主我本身存不存在生,那么第二种观察的方式,就是假设这个主我是存在的,即便这个主我是存在的,它也没有办法生起其他的法,为什么呢?这个地方讲“不生故”,它也没办法产生其他法,因为它是常有的,常有的法就不可能作为能生的因。如果要生起其他的法,他自己本身必须要有变化才能生起其他的法,这样一来,它就不可能是恒常的。或者说有生的话,它必须是一种因缘法。所以要生,它就必须是无常的,必须随因缘而改变。就像种子生苗芽一样,种子本身必须要变化,逐渐变成苗芽的样子。变化就说明它是无常的,如果说它恒常不变,从来不变,像这样它自己就没办法起作用。所以如果要起作用的法,肯定是无常法。它为什么起作用?是受到了因缘的作用而转变的。

  所以说,如果主物和神我是恒常的,那就没办法动,一动本体就无常了。所谓的恒常,就是以前是什么样,现在还是什么样,未来还是什么样,永远不会有丝毫变化。我们想想看,一个法没有丝毫的变化,它又怎么能成为能生的因呢?怎么去生起其他的法呢?因为它从来不变嘛。以前没生的时候,它是这样子,这个样子不变的话,也没办法生起其他法,所以一个恒常的法,就绝对不可能有变化,不可能是无常的。如果是恒常的法,任何的作用都不会有,所以也不可能生起其他的法,没有自然生其他法的功能。从这方面观察的时候,“无生则无果”,不可能产生果。

  我们通过学习颂词要了知,其实这个恒常的东西,就是在我们的脑海当中,或者我们的概念当中的一种假立。有些时候,好像有一个所谓恒常不变的东西,这个东西相对来讲比较坚固,去年和今年看不出什么外在的、明显的变化,我们就假定说它是一种坚固恒常的法。其实真正严格意义上来讲,不变的法是没有的。哪怕是一幢大楼,我们看起来,去年前年都没什么变化,其实真正分析的时候,不说从佛法的观点来看,即便运用科学理论观察,它内部的这些构造,每一刹那,每一分钟都在不停地变化,所以真正一种恒常不变的东西是找不到的。有一些恒常的观念,就是把那些外表看不出明显变化的东西,相对而言定义成恒常的,是一种假的定义、概念。还有一种恒常,就是虽然这个法本身不是恒常的,但是我们在思想上认为它是恒常的,出现了所谓的妄执,如有些外道的观点,就是把一些东西误认为是恒常的。其实我们真正严格观察的时候,所谓的恒常是不存在的,又要恒常又要起作用,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如果法要起作用,决定无常才能起作用,如果恒常就不可能起作用,不可能做任何事情,也不可能显现为能生的因,也不可能是所生的果。不管什么法,要作为能生的因,它必须要具足从无到有的因缘,有很多变化。

  或者说,以前没有生果的时候,它是一种没有观待果法的自性,但一个所生的法生了之后,它自己变成了能生,以前不是能生,而现在是能生,这个方面也不符合恒常法的特点。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恒常不变的法,前前后后绝对不可能有丝毫的变化,如果有丝毫的变化,这个恒常法就是假立的,不是真实意义上的恒常法。只不过我们认为它是恒常的,这种误认为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我们观察外道的观点,又是恒常又能够产生其他法,绝对没办法成立。能生的法、所生的法,都是无常法、都是因缘法。而所有恒常的法是非因缘法,不是因缘产生的,它自己不可能起任何作用。我们知道常有的法不可能起作用,这方面我们就共破了神我和主物的这种观点。

  下面我们看第二个科判:

  别破常我分二,一破享用者,二破能生果。

  第一个是破享用者,这个享用者是数论外道的神我。数论外道的神我自己并不负责生起万法,但是可以享受万法。打个不一定合适的比喻:就好像一个富翁坐拥很多财富,不需要劳动也不需要做事,他只需指使其他人:“你去把这个事情给我办了”或者“给我做饭”等等,他并不负责创造这些,其他的事情也不用做,但是他可以享受,只是享受,就相似于这个道理吧。所以神我实际上并不参与创作万法的过程,创作万法是主物完成的,神我只是享受。这个科判主要是破享用者——数论外道的神我。

  第二破能生果,主要是破胜论外道的神我。胜论外道的神我是创造者。颂词把这两种外道的神我放在一起,它们都是所谓的常我。数论外道中享用者神我是恒常的,胜论外道中能生、能创造万法的神我也是恒常的。一个是享受者,一个是能生者,因二者都具有一种恒常的自性,所以把它们放在一起进行破斥。

  第一个破享用者的神我,“常我欲享果,于境则恒散,彼执亦不息”。所谓的常我想要享受其他的果法——“欲享果”,那么就会“于境则恒散”,它会恒时地散乱于所享用的果、境上面,就是神我会恒时散乱在自己所享用、所缘起、所执著的境上,它的心会永远散在这上面。第二个“彼执亦不息”,它执著这个境的能执的心也不会息灭。字面意思是:一个是散在境上的心,一个是执著的心永远不会灭。神我享受外境,可以生贪也可以生嗔。神我享受外境之后,觉得好就生起贪欲,觉得不好就生嗔。因为有些人认为神我是恒常,可以自主地生起贪心嗔心等等,所以讲破享用者,遮止嗔心的生起也有这方面的关联。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观察,详细分析这个颂词的意思。

  首先,我们假定常我可以享受外境、可以享受果,然后观察分析其过失之处;再进一步分析证明,事实上常我根本没有办法享受外境。

  其实,神我作为恒常不变的自性,是没有办法去缘取和享受外境的。但在分析的时侯,我们可以暂时承许“常我可以享果”,从而把观察的重点放在它已经享用果的这个刹那上面,就会发现常我即便是可以享果也有过失,这个过失就是“于境则恒散”。由于作为享用者的神我是常有的,具有不会变化的特性,那么,假如它已经享受到果了,这个所享受、执著的境就不会变。比如它现在已经执著一个杯子了,就不能变了。不能第一刹那执著杯子、第二刹那执著瓶子、第三刹那执著张三、第四刹那执著……为什么呢?因为能够执著者、享受者的主体是恒常的,既然是恒常,就会恒时散乱于最初所执著、所缘取的境,不能够再改变初衷去散乱于其他的法。这是对神我和外境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指出神我不能够一再缘取不同的法。然后,从神我内心的角度来讲,“彼执亦不息”,即神我一旦执著某法,它便永远要执著这个法,不会也不能再执著其他的法。这两个方面,前者是从外境的角度来讲,后者从神我自身所执著的状态不能变化来讲。

  此外,神我所缘取的对境也不能够发生变化。因为神我是常有不变的,所以,在它缘取、锁定了一个法之后,双方的关系就定格了。永远是这样,再也不能变化。假如变化了会怎么样呢?假如第一刹那心识锁定了杯子,但是第二刹那锁定的东西变成闹钟了,外境一旦变了,心识就变成缘取、执著闹钟,这就不符合常有的定义了。不能说第二刹那缘取闹钟的心识就是第一刹那缘取杯子的心识,因为所缘境已经不同了,所缘不同,能缘的心识也跟随着发生了变化。从这方面讲,同样不符合于神我常有不变的体性。

  一般来讲,我们缘取外境的时侯,可以转换所缘法,可以今天缘取一个法、明天缘取另外一个法,所缘境是可以不断变化的。我们能执著的心识也可以变,今天觉得很悦意的法,明天我再看的时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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