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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薩行論》第75課▪P2

  ..續本文上一頁如說石女兒創造了一切萬法,那麼就說一切萬法是所生,石女兒是能生。我們觀察這個石女兒本身存不存在,通過分析之後,發現石女兒是個不存在的法,本來就沒有,石女不會有孩子,實際上就是說石女兒本來不存在,本身就不存在,怎麼可能生起其他法呢?

  第一種觀察方式,就相當于說如果主和我本身是常有的法,就是不起作用的法。所以你這個主和我,不生的緣故,它本身就沒有辦法生其他法。對方說我們承許它是常有的法,如果是常有的法,一個常有的法有沒有生起的一種因緣呢?我們觀察任何一個法,如果要作爲一個作者,那麼你是通過什麼樣的因緣産生的?有沒有本身?有沒有生?如果它自己本身都沒有生的話,就不可能有本體,沒有本體,就不可能有其他的所生。因爲它無生、不生的緣故。他自己承許,我這個法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就絕對沒有生。如果有生,怎麼可能常有。再進一步觀察:假如說它不是無生,它是有生的,有生的法剛開始沒有,後來有了,就有一個從沒有到有的過程,有這樣一種顯現,它就具足了從無到有的生,如果從無到有,它就不是恒常的,它怎麼是恒常的呢?因爲這個所謂的“恒常”法以前沒有現在有,從有的這一刹那開始,就已經不恒常了,轉變了。所以如果它是常有法,絕對不可能有從無到有的一種生起過程,如果沒有從無到有的生起的過程,這個法的本身,就不可能存在,它自己不存在,就不會有果,“不生故無果”,這方面是從主我本身無生的角度來進行觀察的。它本身不是任何法産生的,如果不是任何法産生的,就不可能存在它的本體,不可能存在顯現的自性,所以它是無生。

  沒有任何因緣,它就不會産生。我們觀察世間當中任何一個法,任何法的出現都不可能無因無緣,無因無緣的法,就說因爲它是無因無緣的緣故,就不可能存在。我們可以觀察一下,世間中哪個法既是無因無緣又存在它的顯現、它的作用?根本一個都沒有。所以我們說它無有因緣的緣故它無生。如果有因緣它生是可以的,但不可能是恒常的,如果是恒常的,就不可能有生,所以說“不生故無果”。因爲它自己的本體都沒有的緣故,“無果”——它就不可能有說我要生起害心的果不會出現,這是從第一種觀察的方式。

  第二種觀察的方式的重點是:主我不會生起其他的嗔恨心,害心等等。爲什麼呢?觀察重點是把主我作爲能生。前面觀察的重點是分析主我本身存不存在生,那麼第二種觀察的方式,就是假設這個主我是存在的,即便這個主我是存在的,它也沒有辦法生起其他的法,爲什麼呢?這個地方講“不生故”,它也沒辦法産生其他法,因爲它是常有的,常有的法就不可能作爲能生的因。如果要生起其他的法,他自己本身必須要有變化才能生起其他的法,這樣一來,它就不可能是恒常的。或者說有生的話,它必須是一種因緣法。所以要生,它就必須是無常的,必須隨因緣而改變。就像種子生苗芽一樣,種子本身必須要變化,逐漸變成苗芽的樣子。變化就說明它是無常的,如果說它恒常不變,從來不變,像這樣它自己就沒辦法起作用。所以如果要起作用的法,肯定是無常法。它爲什麼起作用?是受到了因緣的作用而轉變的。

  所以說,如果主物和神我是恒常的,那就沒辦法動,一動本體就無常了。所謂的恒常,就是以前是什麼樣,現在還是什麼樣,未來還是什麼樣,永遠不會有絲毫變化。我們想想看,一個法沒有絲毫的變化,它又怎麼能成爲能生的因呢?怎麼去生起其他的法呢?因爲它從來不變嘛。以前沒生的時候,它是這樣子,這個樣子不變的話,也沒辦法生起其他法,所以一個恒常的法,就絕對不可能有變化,不可能是無常的。如果是恒常的法,任何的作用都不會有,所以也不可能生起其他的法,沒有自然生其他法的功能。從這方面觀察的時候,“無生則無果”,不可能産生果。

  我們通過學習頌詞要了知,其實這個恒常的東西,就是在我們的腦海當中,或者我們的概念當中的一種假立。有些時候,好像有一個所謂恒常不變的東西,這個東西相對來講比較堅固,去年和今年看不出什麼外在的、明顯的變化,我們就假定說它是一種堅固恒常的法。其實真正嚴格意義上來講,不變的法是沒有的。哪怕是一幢大樓,我們看起來,去年前年都沒什麼變化,其實真正分析的時候,不說從佛法的觀點來看,即便運用科學理論觀察,它內部的這些構造,每一刹那,每一分鍾都在不停地變化,所以真正一種恒常不變的東西是找不到的。有一些恒常的觀念,就是把那些外表看不出明顯變化的東西,相對而言定義成恒常的,是一種假的定義、概念。還有一種恒常,就是雖然這個法本身不是恒常的,但是我們在思想上認爲它是恒常的,出現了所謂的妄執,如有些外道的觀點,就是把一些東西誤認爲是恒常的。其實我們真正嚴格觀察的時候,所謂的恒常是不存在的,又要恒常又要起作用,本身就是一個矛盾。如果法要起作用,決定無常才能起作用,如果恒常就不可能起作用,不可能做任何事情,也不可能顯現爲能生的因,也不可能是所生的果。不管什麼法,要作爲能生的因,它必須要具足從無到有的因緣,有很多變化。

  或者說,以前沒有生果的時候,它是一種沒有觀待果法的自性,但一個所生的法生了之後,它自己變成了能生,以前不是能生,而現在是能生,這個方面也不符合恒常法的特點。真正嚴格意義上的恒常不變的法,前前後後絕對不可能有絲毫的變化,如果有絲毫的變化,這個恒常法就是假立的,不是真實意義上的恒常法。只不過我們認爲它是恒常的,這種誤認爲並沒有實際的意義。

  我們觀察外道的觀點,又是恒常又能夠産生其他法,絕對沒辦法成立。能生的法、所生的法,都是無常法、都是因緣法。而所有恒常的法是非因緣法,不是因緣産生的,它自己不可能起任何作用。我們知道常有的法不可能起作用,這方面我們就共破了神我和主物的這種觀點。

  下面我們看第二個科判:

  別破常我分二,一破享用者,二破能生果。

  第一個是破享用者,這個享用者是數論外道的神我。數論外道的神我自己並不負責生起萬法,但是可以享受萬法。打個不一定合適的比喻:就好像一個富翁坐擁很多財富,不需要勞動也不需要做事,他只需指使其他人:“你去把這個事情給我辦了”或者“給我做飯”等等,他並不負責創造這些,其他的事情也不用做,但是他可以享受,只是享受,就相似于這個道理吧。所以神我實際上並不參與創作萬法的過程,創作萬法是主物完成的,神我只是享受。這個科判主要是破享用者——數論外道的神我。

  第二破能生果,主要是破勝論外道的神我。勝論外道的神我是創造者。頌詞把這兩種外道的神我放在一起,它們都是所謂的常我。數論外道中享用者神我是恒常的,勝論外道中能生、能創造萬法的神我也是恒常的。一個是享受者,一個是能生者,因二者都具有一種恒常的自性,所以把它們放在一起進行破斥。

  第一個破享用者的神我,“常我欲享果,于境則恒散,彼執亦不息”。所謂的常我想要享受其他的果法——“欲享果”,那麼就會“于境則恒散”,它會恒時地散亂于所享用的果、境上面,就是神我會恒時散亂在自己所享用、所緣起、所執著的境上,它的心會永遠散在這上面。第二個“彼執亦不息”,它執著這個境的能執的心也不會息滅。字面意思是:一個是散在境上的心,一個是執著的心永遠不會滅。神我享受外境,可以生貪也可以生嗔。神我享受外境之後,覺得好就生起貪欲,覺得不好就生嗔。因爲有些人認爲神我是恒常,可以自主地生起貪心嗔心等等,所以講破享用者,遮止嗔心的生起也有這方面的關聯。

  下面,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觀察,詳細分析這個頌詞的意思。

  首先,我們假定常我可以享受外境、可以享受果,然後觀察分析其過失之處;再進一步分析證明,事實上常我根本沒有辦法享受外境。

  其實,神我作爲恒常不變的自性,是沒有辦法去緣取和享受外境的。但在分析的時侯,我們可以暫時承許“常我可以享果”,從而把觀察的重點放在它已經享用果的這個刹那上面,就會發現常我即便是可以享果也有過失,這個過失就是“于境則恒散”。由于作爲享用者的神我是常有的,具有不會變化的特性,那麼,假如它已經享受到果了,這個所享受、執著的境就不會變。比如它現在已經執著一個杯子了,就不能變了。不能第一刹那執著杯子、第二刹那執著瓶子、第叁刹那執著張叁、第四刹那執著……爲什麼呢?因爲能夠執著者、享受者的主體是恒常的,既然是恒常,就會恒時散亂于最初所執著、所緣取的境,不能夠再改變初衷去散亂于其他的法。這是對神我和外境之間關系進行分析,指出神我不能夠一再緣取不同的法。然後,從神我內心的角度來講,“彼執亦不息”,即神我一旦執著某法,它便永遠要執著這個法,不會也不能再執著其他的法。這兩個方面,前者是從外境的角度來講,後者從神我自身所執著的狀態不能變化來講。

  此外,神我所緣取的對境也不能夠發生變化。因爲神我是常有不變的,所以,在它緣取、鎖定了一個法之後,雙方的關系就定格了。永遠是這樣,再也不能變化。假如變化了會怎麼樣呢?假如第一刹那心識鎖定了杯子,但是第二刹那鎖定的東西變成鬧鍾了,外境一旦變了,心識就變成緣取、執著鬧鍾,這就不符合常有的定義了。不能說第二刹那緣取鬧鍾的心識就是第一刹那緣取杯子的心識,因爲所緣境已經不同了,所緣不同,能緣的心識也跟隨著發生了變化。從這方面講,同樣不符合于神我常有不變的體性。

  一般來講,我們緣取外境的時侯,可以轉換所緣法,可以今天緣取一個法、明天緣取另外一個法,所緣境是可以不斷變化的。我們能執著的心識也可以變,今天覺得很悅意的法,明天我再看的時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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