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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0)观去来品(3)

  《中观根本慧论》讲记(10)观去来品(3)

  为修持成佛要发殊胜菩提心!  

  为度化一切父母众生要发誓修持成佛!  

  为早日圆成佛道要精进认真闻思修行!  

  

  今天接着讲《中观根本慧论》。  

  

    (品关联)分二:一、广说理证;二、以理摄义。  

  

  己一(广说理证)分三: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三、以观察之理遮破。  

  

  庚三(以观察之理遮破)分二:一、观作者之一异而破;二、观行为之一异而破。  

  

  辛一、观察作者之一异而破。  

  

  去法即去者,是事则不然,去法异去者,是事亦不然。  

  

  如果对方提出:虽说对三种道路等进行观察,都没有去法,但是,士夫的脚迈步的行为是现量所见的。所以,去者与去法还是存在的。也就是说,若通过三时的角度来观察,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没有正在去,去法、去者好像都是不存在的。但是这些人脚在迈步的行为,在道路上来来去去,这是现量所见,所以去者和去法还是存在的。  

  

  既然你方还是不放弃自己的观点,那么我们就再问一问:若去者和去法都存在的话,二者是以一体的方式存在,还是以他体的方式存在?  

  

  “去法即去者,是事则不然”:去法即是去者,去者的自性和去法的自性是一体,去者即是去法,这也“不然”,也是不成立、不合理的。  

  

  “去法异去者,是事亦不然”:去法和去者异(多)体,去法不是去者,去者也不是去法,这样两个自性的他法也是不合理的。  

  

  去法和去者以一体的方式存在是不合理的,二者以多体的方式存在也是不合理的,除此之外,也没有以其他方式存在的情况。如果这样的两个法存在的话,要么以一体的方式存在,即二者是一个自性,要么以多体的方式存在,即二者是两个自性,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情况,因为这二者是相违的,中间不能有第三种情况。  

  

  无论二者是以一体的方式还是以多体的方式存在,都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  

  

  若谓于去法,即为是去者,作者及作业,是事则为一。  

  

  “作者”也就是去者,是正在做去的动作的人。“作业”是作者正在做的动作,跨越、踩踏等这些动作。作业组成了去法;作者在做去的动作,有去的行为,所以他成为了去者。作者和作业成为一体了,也就是去者和去法成为一体了。  

  

  去者和去法若成为一体,还有很大的过失:其一,有去者的时候必须要有去法(去之行为),那么这个去者永远要去,不能有不去的时候。因为去法和他是一体的,他成为一体的自性,也是实有的,所以不能有变化,否则就不是实有的了。一体真实存在,任何时候都要这样,那么这个去者不能有不去的时候,要永远去,有他的存在就有去法(去的行为)的存在。其二,若没有去法这个作业、动作,没有去的行为,就不能有去者。去者不去的时候,这个去者也不能有,同时也要消灭。为什么?因为去者和去法是一体的,这样的自性是实有的。可见,有去者,必须要有去法。没有去法的时候,不能有去者,这是不合理的。  

  

  若谓于去法,有异于去者,离去者有去,离去有去者。  

  

  若二者是多体,去者不是去法,去法不是去者,那么,去者离开去法而单独存在,或者去法离开去者而单独存在,都是不合理的。  

  

  第一,“离去者有去”,即没有去者,单独有去法。若是这样,这个去法就成为无因。若去法(去的行为)是自然产生或无因产生的,则要么永远存在,要么永远不存在。如果不通过去者,也可以有去的行为,那么应该处处都有去的行为,或者处处都不能有去的行为。因为什么?他不依赖于去者,自己就可以有这样的去法(去的行为),这是不合理的。  

  

  第二,“离去有去者”,离开去法(去之行为),也可以有去者。如果他没有进行去之行为还能成为去者,那么一切都可以成为去者,柱子可以成为去者,宝瓶也可以成为去者,这也是不合理的。  

  

  去去者是二,若于一异法,二门俱不成,云何当有成?  

  

  这是总结。  

  

  “去去者是二”:“去”是去法,指行为;“去者”指人或众生,进行这个行为的这个法。  

  

  “若于一异法,二门俱不成”:若是二者以一体形式存在,不成立;若以多体的方式存在,也是不成立。  

  

  “云何当有成?”若是去者和去法存在,就有这两种可能存在的形式,不会有其他第三种情况。所以,“去者和去法存在”的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去者和去法都不存在。  

  

    辛二(观行为之一异而破)分二:一、观察二者而破;二、观察各种能作所作而破。  

  

  壬一、观察二者而破。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是去,先无有去法,故无去者去。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世间人都共称“张三在走路”、“说者在说话”、“作者在做事”,那么,“去者在去”“来者在来”的说法又怎么会有过失呢?确实世间都有这种说法,所以没有过失。既然没有过失,就应该有去法和去者存在。  

  

  现在又站在另一个角度进行观察:  

  

  “因去知去者”:若世人了知去者,必须要依去法(去的行为)。若是没有去法,没有去的行为,就不能有去者。要成立去者,就要靠去法、去的行为。  

  

  “不能用是去”:世人要表明去者,必须要靠去法,但是不能以该去法来表明去者,也不能以该去法称之为去者。为什么?其原因如下。  

  

  “先无有去法”:因为在没有去者之前,没有去法。如果在有去者之前,先有去法的存在,然后世人以这去法来了知去者,这样也行。要成立去者的话,必须要靠去法,要有去的行为。没有去的行为,怎么能成为去者呢?若没有去的行为而能成为去者,那么一切都可以成为去者。先有去法,然后才可以成立去者。但是先没有去法,那么怎么来了知去者呢?  

  

  “故无去者去”:既然没有去法,所以就没有去者,更没有去者去。  

  

  即使在前面没有去者的时候先有去法,这个去法不是去者所作的去法,和去者没有关系,也不会成为这个去者成立的因素。在没有去者之前没有去法,既然没有去法,哪有去者?所以世人就不能以此去法了知去者,也不能以此去法成立去者。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异去,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  

  

  “因去知去者,不能用异去”:不是去者的去,而是用另外一个去法来让世人了知去者,以彼去法成立这个去者。  

  

  “于一去者中,不得二去故”:去者本身就有去法,再用另外一个去法来成立这个去者或让众生了知这个去者,这样就有两个去法了。若是有两个去法,必须得有两个去者。但是没有两个去者,所以不能有两个去法。  

  

  可见,无论去者和去法是一体还是多体,“去者去”的观点都不成立。  

  

  若是一体,在前面已经分析过,这个观点是不合理的。  

  

  若是多体,在去者之前有去法还是没有去法?若是之前有去法,这不是去者所作的去法,和去者没有关系。若是之前没有去法,这个去者就不能成立。如果用另外一个他体的去法让人了知去者或成立去者,则一个去者中就有两个去法了。因为没有去法就不能成为去者,若承许“去者”就有去法了,然后还要拿另一个去法来为他成立去法或让人了知这个去者,这样就有两个去法。若有两个去法,必须要有两个去者。两个去者是不可得的,所以两个去法也是不成立的。  

  

    壬二、观察各种能作所作而破。  

  

  决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不决定去者,亦不用三去。  

  

  “决定有去者,不能用三去”:若以去法来决定去者,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去。对此进行观察,已去、未去、正在去当中都不能成立去法。  

  

  “不决定去者,亦不用三去”:假设有一个没有去法的去者,即以去法不决定去者,也同样没有去。通过对已去、未去、正去三个方面进行观察,都不成立。  

  

  前面讲过,已去无有去,未去无有去,正在去也无有去,因为没有正在去。若非要说正在去有去,那么兔角也要有颜色了。可见,都是不成立的,无论是决定有去者还是不决定去者都一样没有去。  

  

  所谓“三去”有不同的解释。可以指三个道路,已去的道路上不能去,未去的道路上不能去,没有正在去的道路,所以正在去的道路上也就不能去了。“三去”也可以指已去、未去、正在去三法。“三去”也可以指行为、道路、作者这三法。这些前面已经都观察过了,都不合理,都不成立,都能同样进行遮破。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是故去去者,所去处皆无。  

  

  “去法定不定,去者不用三”:就是以去法决定去者或不决定去者,都“不用三”,通过三方面进行观察:其一,已去道路、未去道路、正去道路上都不能去。其二,已去者不能去,未去者不能去,正去者不存在,所以也不能去。其三,已去不是去,未去不是去,去时不存在,也不是去。  

  

  “是故去去者,所去处皆无”:“去”是去法,“所去处”是道路。所以,去者、去法、去的道路都不存在。比如,去法不可得,从这里往那里是去,从中心往寺院大殿是去,往近处去,往远处去,往好的地方去,往不好的地方去等等都不存在,都不可得,没有去。  

  

  己二、以理摄义。  

  

  无论是去法、去者、所去的道路三者,都无法存在。因此,由一处前往另一处、正在去等法,都不成立。  

  

  本品主要是对去进行观察,进行遮破。现在我们了知,去不可得。经过观察,“去”确实不存在,无实有。此处《观去来品》虽然没有遮破来法,但是如果去不存在了,来也就不存在了。没有去也就没有来,来和去只是方向不同而已,从那里到这里是来,从经堂到中心是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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