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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航大师全集(三)十二门论讲话▪P8

  ..续本文上一页垂下来,头顶上有三个包,耳朵好像畚箕一样,背脊同弓一样的弯弯,肚子很大的也垂下来了,尾巴上有许多毛,四只脚很粗大而圆的,这就是象的相啊!试问:设若离开了上面这许多相,那里还有一个象的相可以去相吗?再好像一匹马吧!马的耳朵是竖起来的,两边的鬘是分开来垂下去,四只脚同蹄以及尾巴通同有毛,设若离开了这许多相,还有一匹马的相可以去相吗?因此,无论“有相”中是“无所相”,“无相”中也是“无所相”,试问:离开了这“有相”和“无相”,再没有第三法可以做“所相”啊!所以一切法上决定没有甚么“所相”。(P073)

  【相无所相故,可相法亦不成。何以故?以相故知是事名可相。以是因缘故,相、可相俱空;相、可相空故,万物亦空。何以故?离相、可相,更无有物。物无故,非物亦无;以物灭故名无物,若无物者,何所灭故名为无物?物、无物空故,一切有为法皆空;有为法空故,无为法亦空;有为,无为空故,我亦空。】

  我们要知道:要先有“物”,然后才可以说是有“相”。反过来也可以说:“相”既然都没有,那么,这东西也是没有。甚么原因呢?因为有“相”,所以才知道这件东西是可以“相”的。现在因为“相”既然没有,所以“可相”的物体也是没有,二者皆空。“相”同“可相”的物体都“空”,所以一切万物皆“空”。甚么理由呢?因为一切万物“有”的话,都不能离开“相”和“可相”;如果离开了“相”和“可相”,当然就没有“物”。“物”既然没有,“非物”也是没有;因为“物”灭了,所以才叫做“非物”;设若“物”(P074)都没有,那说甚么“灭”,既无物“灭”,说甚么“无物”?“物”和“无物”都“空”,所以一切有为法都“空”。有为法既然是“空”,无为法也是“空”,因为是对待得名的啊!有为、无为都“空”,那里还有甚么“我”不空呢?

  【观一异门第六

  复次:一切法空。何以故?】

  如果我们用智慧去过细观察一下:就可以知道“体用”和“心法”都不是一、异。因为:体是“体”,用是“用”,怎样可以说它是“一”?体不离“用”,用不离“体”,也不能说它是“异”。“心”和“万法”的道理,也是一样的意思。为甚么要说它是非“一”非“异”呢?其目的就是要说一切法都是“空”。理由就在下面说明。

  【相及与可相,一异不可得,若无有一异 是二云何成?是相、可相,若一不可得,异亦不可得;若一、异不可得,是二则不成,是故相、可相皆空。相、可相空故,一切法皆(P075)空。】

  “相”、是“相状”,“可相”、是“物”,“相”和“物”是“一”吗?当然不是;那么,“相”和“物”是“异”吗?譬如白纸,“纸”和“白”是两样吗?当然也是不对!结果,“一”也不对,“异”也不对,所以“相状”和“物”都是“空”啊!“相状”和“事物”都是“空”,所以“一切法”都是“空”。

  【问曰:相、可相常成,何故不成?汝说相、可相一、异不可得,今当说:凡物或相即是可相,或相异可相,或少分是相,余是可相。如识相是识,离所用识更无识;如受相是受,离所用受更无受,如是等相,即是可相。】

  外人看见论主说:“相”和“物”,一、异都不对,心里有一点不服气,所以论主说一、异都不能成,外人偏偏要说一、异都可成。现在先说“相”和“物”是“一”的例子。例如:识的分别“相”,和识的“体”,你能够说(P076)它不是“一”吗?试问:离开了分别的功用,还有甚么识的“体相”呢?又例如受也是一样。试问:离开了领纳的功用,那里还有甚么受的“体相”呢?把上面两个例子看过了之后,就可以知道:“相”和“事物”是“一个”啊。

  【如佛说灭爱名涅槃,受是有为有漏法,灭是无为无漏法;如信者有三相,乐观近善人,乐欲听法,乐行布施,是三事身、口业故,色阴所摄;信是心数法故,行阴所摄,是名相与可相异。】

  上面举的例子是证明“相”和“事物”是一,现在要举过例子来说明“相”和“事物”是“异”。例如佛平常对我们所说的:要灭除了“爱”才叫做“涅槃”,因为“爱”是生灭的“染污法”,“涅槃”是不生灭的“清净法”,所以爱和涅槃绝对是“异”。又好像一个有信心的人一样,他一定有“三种相”来表示他的“信心”:一、他喜欢去亲近良师善友的善知识,二、他一定是喜欢听闻正法,三、他更喜欢布施救济穷苦的人。因为知道亲近善人,可以得到教训:听闻正法,可以得开智慧;布施穷苦,可以得增福报。然而这“三(P077)事”是属于身、口的“色阴”所摄,而“信心”是在“行阴”中“善心所”里面所摄,可见“相”和“事体”也是“异”。

  【如正见是道相,于道是少分;又生、住、灭是有为相,于有为法是少分,如是于可相中少分名相。是故或相即可相,或相异可相,或可相少分为相;汝言一、异不成故,相、可相不成者,是事不然。】

  现在拿“正见”来做比例:好像有正知、正见的人,就是“道”的相。甚么原因呢?因为“道”有八种,所谓:“八正道”。然而“正见”是八正道之一,所以叫做“少分”。还有,生、住、异、灭也是有为法的表相,然而有为法的范围很大,无论是“色法”、“心法”、“心所法”,乃至“不相应行法”,都是属于“有为法”,现在生、住、异、灭是属于“不相应行法”里面一少部分,所以也叫做“少分”。这样说起来:在事物中有“少分”的相,也可以叫做“相”。因为这种原故:或“相”和“事物”是“一”,或“相”和“事物”是“异”,或“事物”中有“少分”的“相”,你们一定要说:“一”、(P078)“异”都不成,所以“相”和“可相”的事物也都不成,我们以为是不对。

  【答曰:汝说或相是可相,如识等;是事不然。何以故?以相可知名可相,所用者名为相,凡物不能自知,如指不能自触,如眼不能自见,是故汝说识即是相可相,是事不然。复次:若相即是可相者,不应分别是相是可相;若分别是相是可相者,不应言相即是可相。复次:若相即是可相者,因果则一。何以故?相是因,可相是果,是二则一;而实不一,是故相即是可相,是事不然。】

  这是论主破他们所说的“相”和“可相”是“一”的不对。甚么理由呢?因为“相”是可以知道的,所以叫它是“可相”的话,就是因为有“能相”,才知道有“可相”的境界。所用者是“相”,所以你说“相”和“可相”是“一”,当然不对。还有,设若“相”和“可相”是“一”的话,那么,又何必分别这是“相”,那是“可相”呢?如果你一定要分别这是“相”,那是“可相”的话,那就不可说两个是“一”啦!还有,你一定要说是“一”,(P079)那就变成了因果是“一”,因为“相”是因,“可相”是果,你说“相”就是“可相”,所以因果就应当是“一”,然而事实上并不是“一”,所以你们说:“相”就是“可相”的事物,当然是不对。

  【汝说相异可相者,是亦不然。汝说灭爱是涅槃相,不说爱是涅槃相;若说爱是涅槃相,应言相、可相异,若言灭爱是涅槃相者,则不得言相可相异。又汝说信者有三相,俱不异信,若无信则无此三事,是故不得言相可相异。又相可相异者,相更复应有相,则为无穷。是事不然,是故相可相不得异。】

  再说:你说“相”和“可相”是“一”,固然是不对;就是说“相”和“可相”是“异”,也是不对!甚么原因呢?因为你说灭除了“爱”才是“涅槃”的义相,你不是说:“爱”就是“涅槃相”。如果说“爱”就是“涅槃相”,应当说“相”和“可相”的事物是“异”,设若说“灭爱”就是“涅槃相”,那就不可以说“相”和“可相”是“异”。这段文里面,有一个字你若是明白了,你才可以全盘明白,那一个字呢?就是灭爱的“灭”字,这“灭”(P080)就是“涅槃”,这“灭”既然就是“涅槃”,那“灭”的“相”,和“涅槃”的“可相”,怎样可以说“相”和“可相”是“异”呢?还有,你不是说:“信者”有,亲近知识,听闻正法,欢喜布施这“三相”,要知道这“三相”是不能离开“信”啊!因为有“信”的人,才有这“三相”,如果没有“信”的人,是决定没有这“三相”,所以“三相”和“信”不能说是异。还有,“相”和“可相”如果一定说它是“异”的话,那么,“相”中更有“相”,这样一来,岂不是会犯无穷的过患吗?那是不对,因此,“相”和“可相”的事物,决定不能说是“异物”。

  【问曰:如灯能自照亦能照彼,如是相能自相,亦能相彼。答曰:汝说灯喻,三有为相中已破。又自违先说,汝上言相可相异,而今言相自能相,亦能相彼,是事不然。又汝说可相中少分是相者,是事不然。何以故?此义或在一中,或在异中,一异义先已破故,当知少分相亦破。如是种种因缘相、(P081)可相,,一不可得,异不可得,更无第三法成相、可相,是故相、可相俱空。是二空故,一切法皆空。】

  现在先拿一个比喻来说:好像灯一样:能“自照”又能“照人”。论主说:这个比喻用得不对,因为灯的譬喻,在前面三有为相中已经破过了!同时,也是违背你自己所说的话,因为你上面说“相”和“可相”是“异”,现在为甚么又说“相”和“可相”是“一”呢?

  纵然你说“可相”中有“少分相”,也是不对,甚么原因呢?因为“相”和“可相”,无论是“一”或是“异”在前面都破过了,所以你说“可相”中有“少分相”也是不对。

  这样说来,上面所说过的种种因缘,可以知道“相”和“可相”,无论是“一”或是“异”,都是不对,除此一、异之外,更没有第三法可以成立啊!所以知道“相”和“可相”都是“空”,“相”和“可相”既然都是“空”,所以“一切法”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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