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计。次破云:
有所遣为无 言合了知彼 正和合显示
决定有性者 若显所对故 应说根差别
唯有非不知 复何所成立 若根于何事
许融会吉祥 融会余亦有 吉祥眼药等
共称如是计 根境无彼声 若义遍合者
声色有间隔 亦见取大者 能害无间隔
舍说觉因聚 何者为能量 量或即是义
何为添觉生 离义根意士 和合及作行
余说何者是 生现觉因聚 由牛等结合
量义为牛等 与义正系属 根觉非有能
所了自无示 色义根行境 一切非义识
皆应住现觉 若许觉之生 说余义为果
非能得余义 现义觉是果 由无余果故
若觉生是余 从和合自因 从量和合生
若非余无义 由士夫变异 生觉应无常
若我不变者 彼不应为量
其中“有所遣为无,言合、了知彼。正和合显示决定有性者。”若谓为遣除无故而言有者,不应道理。以言和合,即显示决定是
有故。若言诸根和合,或者疑问,由何和合而言正和合?答云:和合所取,为显彼义,故言有者。若如是者,“若显所对故,应说根
差别。”是说根差别。为显诸根差别故,理应各各结合而说也(所对即根所对之境)。若谓此中亦说与意等结合,故以总声说者(总
言与有合,不言各别根境结合)。此亦非理。“唯有,非不知,复何所成立。”谓若仅与总有结合。唯总有结合,士夫等已成立,彼
于无不转,复何预再成立。若谓阳焰等非有,是似现量,有者与彼亦相结合(为简别彼,故言有者)。其特殊环境及日光所炙,并大
种差别,彼等是有。由彼与眼合,引生意识,渐生乱识。故为遮彼而言有者,不应道理。“若根于何事,许融会吉样。”(释中作“
有声许最胜,是说根端严。”依殊胜与端严解释。)此说诸根于何境融会,说彼为有。或由何事使根吉样,说彼为有。破曰:“融会
余亦有,吉祥眼药等。”谓微尘等亦能与诸根融会。非唯义境与根融会。使眼吉样,眼药、涂足等亦能使眼根吉祥明利。与彼等和合
亦应成为现量也。若谓无有彼过,譬如行生之声,表示牛类。余类虽亦有行生作用,然不名行生(如汉语呼畜生)。如是唯以义表示
(殊胜)融会、(端严)吉样。非以余表示也。破曰:“共称如是计,根境无此声。”行生之声唯表示牛者,是世间共称故如是计(
约定俗成)。而以有声表示融会与吉祥,则非世间共称根境所有。故由有声如是妄计不应道理。“若义遍合者,声色有间隔,亦见取
大者,能害世间隔。”若计根境一切遍合,根乃取境者。但见于声、色二境,能取有间隔,及大于根量者。若遍合者,则应不取彼二
境,当如香等取无间隔者。然不见是事故能违害。“合说觉因聚,何者为能量。”有说量果为余义者。除觉生外不见有余量果,故计
从何生觉,彼即现量。如彼宗说,我等和合及有作行。舍彼等外无余觉因。是则以何安立现量名言?若谓“量或即是义”。若说唯义
是现量之因聚者。如是,“何为添觉生。”只说“与有正和合士夫诸根,是为现量”即足,何为更觉生?前说“从何生觉、彼”,亦
是妄计。复次,“离义根意士,和合及作行,余说何者是,生现觉因果。”非由彼聚能生现量。(意似:非由彼总聚能生现量,或彼
聚是能生,非即现量也。)若计根义和合,彼亦非是。彼言现者,住于二故。正和合亦非现量,此未各别成立故。若谓:由何决定此
是牛、此是马?彼即现量者。彼亦非理。何以故?“由牛等结合,量义为牛等,与义正系属,根觉非有能。”唯观牛性。即在汝宗,
诸根觉中,仅依尔许,应无观察功能(不能判定是牛非牛)。若不结合,而能决定为牛等者,不应道理(要由结合牛等之名义,方能
决定是牛等。然根觉无此功能)。是故所别、能别,所诠、能诠等,一切分别,皆是意所施设,非是根觉。何以故?“所了自无示,
色义根行境。”此说根之境义虽有多事,然诸不共体性,是根显现所得之境。以能生现自相之识,各别了彼体性,如识自分。如是体
性不能显示所诠等,以所诠等是总境故。若谓:总相亦是彼义(亦是现量之境),以是根境故,及是一切行相之决定故。若如是者,
“一切非义识,皆应住现觉。”非义识即无实境之识,亦皆应成为现量也。现声于三处转,谓量、识,境。此复量是真现(现量),
余二是假立。境是观所量故,假立名现。识由依根,与量相同故,亦假名现。若谓缘色等总相之觉,不观待根,不异观察而转,非依
赖于根者。若一切种义之识,知色等功德性等义之识,亦能缘余识所行境者,则众多根应成无义。如前已说。故不共境之自体性,方
是根之所行境。如是且说:从何生觉?彼即现量,不应正理。“若许觉之生”。闻说觉之生起,于外义为现量。此迎外疑,而答曰:
“说余义为果。非能得余义。”所以者何?“现义觉、是果,由无余果故。”增上通达了解者是果。以量非离觉是他。故亦非离量,
而有觉果也。“若觉生是余,从和合自因,从量和合生。”谓胜论派说觉是从自因和合大有等所生之果法。若计根觉是从和合生者,
和合应成现觉。彼是常故,全不能生。故彼二说皆非是量(觉生是现,与觉生是余之二说)。“若非余、无义”。若计觉与生非余者
(即计生觉是一者)。如是觉即是现,以是言生,则成无用。“由士夫变异,生觉应无常。”若计为生觉故,士夫从前分位(前无觉
位)变异而转趣所量者。是则士夫应成无常,故得非所乐。“若我不变者,彼不应为量。”若计士夫无转变者,此与非量分位,无差
别故,则从彼所生觉,能为定量,不应道理;如是他派所计现量,皆难成立。
现量品第一略解终
卷二 自义比量品
次解自义比量品。分二:一立自宗,二破异执。
初又分二:一、总说比量,二、别说自义比量。
今一、总说比量:言“比量二”者,谓比量有自义比量与他义比量。下各别解释,分为二品。
二、别说自义比量。有二:(一)说比量义,(二)
辨比量支。今(一)说比量义(细科从略):
自义
三相因见义 果如前境及 性不同彼二
自相非所显 所取异是余 见等门显示
非诠说自性 由名了知故 显示余行相
是二种意识 亦见非总故 非尔表总故
以信语能立 亦障碍所余 若谓成不异
否异亦有故 信语不欺狂 同故即比量
言“自义”者,谓自义比量。其定义,谓由具足三相之因,观见所欲比度之义。因三相如下文广说。其量果亦如前现量品所说。
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种了解而明量果。若尔二者,有何差别?曰:由“境及性不同。彼二。”现量之境,谓自相;比量之境,谓共相
。前品已说。现量之自性是无分别觉,比量之自性是有分别觉。问:何故比量分二,非现量耶?曰:此亦由所取境各异故。现量之境
是自相,“自相非所显”。故不可分为二也。若现量之境义,能施设名言,即由彼声,应成比量。故现量之自相境,不可以名言也。
或曰:于现量之境义,亦见有比量转。如由色比所触也。曰:虽有见此,然比量趣彼义,非如现量。“是余”。是由先见为因,乃比
度所触。谓于彼色,舍离现量行相,由色之总比度触之总。其现触之差别,非可显示故。是故二量之所行境,非是一也。若谓:如于
见等,说名见等故。如何说现量境,不可显示耶?曰:此不相违。“见等门显示,非诠说自性。”此仅由见、闻、觉、知等因由门,
拴说彼义。非由自性诠说。谓于眼识所见之义,次由意识了知为青,说此是青。(此段文,信慧译为他问:“唯于眼识所见之义,次
由意识了知为青,说此是青”即是比量亦能缘自相境之意。次答文为:虽同缘一色,但眼识现量是缘其自相,意识比量是由名了知,
但绦共相, 即余行相也。)此复“由名了知故。且示余行相,是二种意识。”(自了知即自义比量。宣说即他义比量。)谓先由眼
识领受遮非青义(遮其非青,返诠是青)。次由意识得知是青,立青名言。故说二种意识。前云:“自相非所显”,故所了解之体性
即自相,是现量之境。其总相乃比量之境,为言说所说。若谓:不应说一切比量皆是共相有境(皆缘共相)。何以故?“亦见非总故
。”言非总者,谓所见风等自性,由触等比度也。如云:所触者,非所见之触等。曰:“非尔,表总故。”非是比度彼风等。以是表
示为触等功德之所依故。或非比度,风等自性差别,仅是于彼实之总,表示为触等之所依实故。若谓:由一切之后成。(按:本论中
无此颂。)谓排除一切之后,即成比度风等自性。如云:所触者,非所见之触等。曰:不尔。彼有不成故。遮返亦同故。若风等成就
者,不返,亦有。 (余本为:返则非有。意谓若成就有,则应永无非有也。)舍弃由与功德差别系属比度功德之总,而以功德之差
别比度实之差别。此是不能成立为有也。(触是德句之差别,风是实句之差别。以有触而比度有风,是错误,不能成立。按比度有理
,以狭证宽,不能以宽证狭。以有别德可比有总德,以有德可比有实,以德依实故。然不能比某一别实,除非是唯一听依之实。但触
属多种实,不能比度定有风也。)遮返亦同故者,谓若遮触,非地等所有,则亦能遮非又所有。不见功德之差别。谓是风所有,非地
等所言也。若唯以不见,而遮见故,亦不应理。唯以可见有对有碍,比度意之功德故(意德是无触),不能成立必无所触。要由可见
比可见故,由不可见比不可见故。其所触者,唯是可见也。又彼功德属多法故,此当属谁,成为疑因。故遮一切,比度有风,不应道
理。复次,“以信语能立,亦障碍所余。”谓此若比度实总已,舍弃比度于彼有。(以有触德,比度有实已,不进而比度有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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